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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除同居关系而承诺的补偿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何小梅追讨分手费的故事,值得我们对其从法律层面做一探讨。
16年前,他在她患难时挺身而出,
两人不顾一切阻力走到了一起,风雨16年后,他们却对簿公堂,这其中的恩怨是非,法律能给出个说法吗?案件在历经了一审二审后,最近在上海市二中院落下了帷幕,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审判决,驳回了何小梅的上诉,但何小梅表示要继续通过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纸欠条结束16年同居情
故事得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说起,这本是一个平常的郎有才女有貌,并喜结良缘的喜人故事。然而故事总有情节曲折,欢喜也未必能善始善终。何小梅还没来得及从婚姻的甜蜜中走出来,丈夫就因经济问题锒铛入狱,何父因此一病不起,竟撒手人寰。遭受着家破人亡的打击,何小梅一个人带着幼子,显得悲苦不堪。正在这个时候,丈夫的老部下吴威走进了何小梅的生活,不仅对何小梅关怀备至,还帮助其料理老父亲的后事,一来二往中,二人感情迅速升温。第二年,也即1990年元旦后,何小梅与吴威正式住到了一起,但现状是:何小梅比吴威大8岁,和前夫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两人的亲密关系遭到了双方家庭的强烈反对,但何小梅还是坚定地牵手吴威,毫不动摇。
1996年,何小梅的丈夫出狱,双方平静地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何小梅与吴威“名正言顺”地组合在了一起。吴威的事业开始蒸蒸日上,一路从办事员、工段长、副科长、科长做到上海某钢铁公司党委书记,可说是平步青云。更可贵的是,吴威不仅工作上春风得意,在家里的表现也堪称模范,对待何小梅与前夫所生的儿子视若己出,送孩子出国留学,先后花费逾百万元。对于何小梅及其家人,吴威也是体贴周到,小家庭还被里弄评为“五好家庭”。
幸福的生活总是一掠而过,一眨眼又七八年过去了。突然就在2005年12月,吴威对已经辞去工作、在家“相夫教子”的何小梅提出了分手,称自己已与他人领证结婚了。何小梅因受不了刺激,住进了医院。之后,吴威多次委托他们共同的朋友刘天做“说客”,说服何小梅彻底了结彼此之间的关系,并表示愿意作出经济补偿。在知道吴威已与他人登记结婚“生米煮成熟饭”的情况下,何小梅同意彻底了结。2006年6月11日,何小梅结束了与吴威长达16年的同居生活,换来了一张欠条。
有些愧意的吴威表示将补偿何小梅120万元,用以弥补对其身心造成的伤害。为了显示其“诚意”,吴威委托朋友刘天作为还款担保人写下一张欠条给何小梅,明确支付金额及付款方式:每月还款1.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欠款划入何小梅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内,至2011年12月还清全部欠款。然而,就在吴威履行9个月,共支付了13.5万元后,却突然变卦了,拒绝继续支付。何小梅先后给吴威写了5封信催要欠款,但都如石沉大海。
索要“分手费”,两度败诉
伤心欲绝的何小梅怎么也想不到吴威对自己会如此绝情,毕竟在一起生活近20年了,20年的感情就这样一笔勾销吗?俗语说得好“一日夫妻百日恩”,更何况他们这样患难与共的呢!绝望之余,何小梅想到了诉诸法律。吴威不是给自己写了欠条吗?白纸黑字,总不能抵赖吧,于是,2008年5月,何小梅来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保证合同案由起诉保证人刘天,审理中又追加吴威作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威支付欠款余额106.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案子首先由普陀区法院民二庭审理,案件缘由定为“保证合同纠纷”。民二庭经过审理认为,由于吴威与何小梅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欠款关系,按照合同纠纷来看的话,何小梅要求吴威支付钱款的请求缺乏依据。
“有趣”的是,不久此案件又转到了普陀法院民一庭,按照“所有权确认纠纷”的案件缘由再次进行审理。不过,法院依旧判决何小梅败诉。理由是:不能证明吴威实际存在欠何小梅120万元的事实。而两人未经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吴威为解除这种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其性质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也就是说,法院不会强制吴威兑现“承诺”,而对于已经支付的13.5万元,法院认为这是吴威的自愿行为,予以认可。
被告吴威在法庭上辩称,在1997年到2005年之间与何小梅有非法同居关系,但是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存在。而原告方何小梅则认为,欠条一旦承诺补偿就已经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何小梅的代理律师邬华良认为,吴威对何小梅开出的欠条是一种基于男女同居关系造成的自愿承担的债务关系,且承诺作出后,吴威已经实际履行了部分债务。
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债务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曾存在同居关系,但并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欠款关系的事实。吴威为了与何小梅解除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至于吴威已向原告何小梅支付的13.5万元,这是其自愿处分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真实意思表示,但并不能改变该承诺的性质,所以何小梅要求法院判决吴威继续履行该承诺,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何小梅与刘天的保证关系,因为其赖以存在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欠款关系根本就不存在,所以,何小梅要求被告刘天承担106.5万元的担保证责任,法院也不予支持。
手持欠条,终审依然败诉
2008年6月24日,接到判决书的何小梅没想到自己手握欠条却输了官司。于是,2008年10月23日,何小梅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何小梅的代理律师邬华良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何小梅与吴威的同居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为解除同居关系而承诺的补偿,符合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债务发生的依据,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没有导致无效和撤销的事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诉方何小梅还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被告为与原告解除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其性质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是错误的。所谓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是特指超过诉讼时效以后的债权债务,一审中,把解除同居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作为自然债权债务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理上的解释。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小梅与吴威之间的同居、结束同居状态均是他们的自愿行为,而同居关系的维系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可提出解除,一方为结束同居关系而给予另一方补偿缺乏法律依据。而本案中,吴威自愿承诺给予补偿,有赖于吴威对自己的道德约束,而不是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所以,原审法院认定此承诺为“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并无不当。2009年3月29日,上海市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接到终审判决书的何小梅表示,将继续通过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博士点评
对于因为同居分手作出的“补偿承诺”,俗称“分手费”,因为牵涉道德、情感、伦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是否受法律保护,仍存在很多争议,各地司法实践的裁判结果也大相径庭。比如,2008年重庆发生的一起类似案件中,在城市女友代雪及其家人的扶持下,乡下进城的杨勇成为房产老板即“凤凰男”。功成名就之时,却与其他女人结婚。承诺给前女友40万元分手费,仅在付了2万元后,也反悔了。然而重庆姑娘代雪却在一审二审中胜诉了,拿到了剩余的38万元分手费。法院认为,代雪与杨勇之间的协议是在双方同居多年后分手时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以经济损失补助的名义,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物;其次,杨勇辩称赠予合同可以撤销,法院也予以否定,因为赠予合同的根本特征是无偿性,受赠人没有付出代价。两人同居多年,代雪所付出的时间、精力与感情等均是一种代价。杨勇提出分手,对代雪的人生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因此,以经济损失补偿的名义支付给代雪金钱,就不是无偿的赠予了。此外,法院还认为杨勇请求撤销是很不诚信的做法。双方签订协议时,既有证人又有担保人,说明双方都是谨慎考虑后签订的,如今付了部分钱后就反悔,除了自己不讲诚信外,对代雪也是不公平的。
但也有觀点认为,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非法同居,因此产生的欠条所载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上也并不存在;同时,因为解除同居关系而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在现行法律中缺乏依据,法院不应支持这类诉讼请求。
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的邬华良律师认为,对于此类“承诺”,要看作出“承诺”的双方是否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诺内容是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的内容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之处,“承诺”的表现方式上有没有瑕疵。如果这些要素都没有问题,那么“承诺”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申华律师事务所的胡永鑫律师表示,“在实践中,有许多‘分手费’仅仅以一张借据作为形式,其效力比较薄弱。如果是形式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仅有借据是不够的。一旦对方不认账,借款人必须证明自己有借款能力、曾经发生过借款事实,如果这些无法加以证明,最后往往是人财两失。因此,不管效力在实践中如何认定,签订分手协议明确分手时的财产分割、补偿方式,是比较可行的做法。”
16年前,他在她患难时挺身而出,
两人不顾一切阻力走到了一起,风雨16年后,他们却对簿公堂,这其中的恩怨是非,法律能给出个说法吗?案件在历经了一审二审后,最近在上海市二中院落下了帷幕,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审判决,驳回了何小梅的上诉,但何小梅表示要继续通过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纸欠条结束16年同居情
故事得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说起,这本是一个平常的郎有才女有貌,并喜结良缘的喜人故事。然而故事总有情节曲折,欢喜也未必能善始善终。何小梅还没来得及从婚姻的甜蜜中走出来,丈夫就因经济问题锒铛入狱,何父因此一病不起,竟撒手人寰。遭受着家破人亡的打击,何小梅一个人带着幼子,显得悲苦不堪。正在这个时候,丈夫的老部下吴威走进了何小梅的生活,不仅对何小梅关怀备至,还帮助其料理老父亲的后事,一来二往中,二人感情迅速升温。第二年,也即1990年元旦后,何小梅与吴威正式住到了一起,但现状是:何小梅比吴威大8岁,和前夫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两人的亲密关系遭到了双方家庭的强烈反对,但何小梅还是坚定地牵手吴威,毫不动摇。
1996年,何小梅的丈夫出狱,双方平静地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何小梅与吴威“名正言顺”地组合在了一起。吴威的事业开始蒸蒸日上,一路从办事员、工段长、副科长、科长做到上海某钢铁公司党委书记,可说是平步青云。更可贵的是,吴威不仅工作上春风得意,在家里的表现也堪称模范,对待何小梅与前夫所生的儿子视若己出,送孩子出国留学,先后花费逾百万元。对于何小梅及其家人,吴威也是体贴周到,小家庭还被里弄评为“五好家庭”。
幸福的生活总是一掠而过,一眨眼又七八年过去了。突然就在2005年12月,吴威对已经辞去工作、在家“相夫教子”的何小梅提出了分手,称自己已与他人领证结婚了。何小梅因受不了刺激,住进了医院。之后,吴威多次委托他们共同的朋友刘天做“说客”,说服何小梅彻底了结彼此之间的关系,并表示愿意作出经济补偿。在知道吴威已与他人登记结婚“生米煮成熟饭”的情况下,何小梅同意彻底了结。2006年6月11日,何小梅结束了与吴威长达16年的同居生活,换来了一张欠条。
有些愧意的吴威表示将补偿何小梅120万元,用以弥补对其身心造成的伤害。为了显示其“诚意”,吴威委托朋友刘天作为还款担保人写下一张欠条给何小梅,明确支付金额及付款方式:每月还款1.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欠款划入何小梅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内,至2011年12月还清全部欠款。然而,就在吴威履行9个月,共支付了13.5万元后,却突然变卦了,拒绝继续支付。何小梅先后给吴威写了5封信催要欠款,但都如石沉大海。
索要“分手费”,两度败诉
伤心欲绝的何小梅怎么也想不到吴威对自己会如此绝情,毕竟在一起生活近20年了,20年的感情就这样一笔勾销吗?俗语说得好“一日夫妻百日恩”,更何况他们这样患难与共的呢!绝望之余,何小梅想到了诉诸法律。吴威不是给自己写了欠条吗?白纸黑字,总不能抵赖吧,于是,2008年5月,何小梅来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保证合同案由起诉保证人刘天,审理中又追加吴威作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威支付欠款余额106.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案子首先由普陀区法院民二庭审理,案件缘由定为“保证合同纠纷”。民二庭经过审理认为,由于吴威与何小梅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欠款关系,按照合同纠纷来看的话,何小梅要求吴威支付钱款的请求缺乏依据。
“有趣”的是,不久此案件又转到了普陀法院民一庭,按照“所有权确认纠纷”的案件缘由再次进行审理。不过,法院依旧判决何小梅败诉。理由是:不能证明吴威实际存在欠何小梅120万元的事实。而两人未经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吴威为解除这种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其性质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也就是说,法院不会强制吴威兑现“承诺”,而对于已经支付的13.5万元,法院认为这是吴威的自愿行为,予以认可。
被告吴威在法庭上辩称,在1997年到2005年之间与何小梅有非法同居关系,但是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存在。而原告方何小梅则认为,欠条一旦承诺补偿就已经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何小梅的代理律师邬华良认为,吴威对何小梅开出的欠条是一种基于男女同居关系造成的自愿承担的债务关系,且承诺作出后,吴威已经实际履行了部分债务。
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债务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曾存在同居关系,但并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欠款关系的事实。吴威为了与何小梅解除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至于吴威已向原告何小梅支付的13.5万元,这是其自愿处分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真实意思表示,但并不能改变该承诺的性质,所以何小梅要求法院判决吴威继续履行该承诺,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何小梅与刘天的保证关系,因为其赖以存在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欠款关系根本就不存在,所以,何小梅要求被告刘天承担106.5万元的担保证责任,法院也不予支持。
手持欠条,终审依然败诉
2008年6月24日,接到判决书的何小梅没想到自己手握欠条却输了官司。于是,2008年10月23日,何小梅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何小梅的代理律师邬华良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何小梅与吴威的同居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为解除同居关系而承诺的补偿,符合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债务发生的依据,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没有导致无效和撤销的事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诉方何小梅还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被告为与原告解除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其性质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是错误的。所谓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是特指超过诉讼时效以后的债权债务,一审中,把解除同居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作为自然债权债务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理上的解释。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小梅与吴威之间的同居、结束同居状态均是他们的自愿行为,而同居关系的维系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可提出解除,一方为结束同居关系而给予另一方补偿缺乏法律依据。而本案中,吴威自愿承诺给予补偿,有赖于吴威对自己的道德约束,而不是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所以,原审法院认定此承诺为“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并无不当。2009年3月29日,上海市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接到终审判决书的何小梅表示,将继续通过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博士点评
对于因为同居分手作出的“补偿承诺”,俗称“分手费”,因为牵涉道德、情感、伦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是否受法律保护,仍存在很多争议,各地司法实践的裁判结果也大相径庭。比如,2008年重庆发生的一起类似案件中,在城市女友代雪及其家人的扶持下,乡下进城的杨勇成为房产老板即“凤凰男”。功成名就之时,却与其他女人结婚。承诺给前女友40万元分手费,仅在付了2万元后,也反悔了。然而重庆姑娘代雪却在一审二审中胜诉了,拿到了剩余的38万元分手费。法院认为,代雪与杨勇之间的协议是在双方同居多年后分手时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以经济损失补助的名义,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物;其次,杨勇辩称赠予合同可以撤销,法院也予以否定,因为赠予合同的根本特征是无偿性,受赠人没有付出代价。两人同居多年,代雪所付出的时间、精力与感情等均是一种代价。杨勇提出分手,对代雪的人生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因此,以经济损失补偿的名义支付给代雪金钱,就不是无偿的赠予了。此外,法院还认为杨勇请求撤销是很不诚信的做法。双方签订协议时,既有证人又有担保人,说明双方都是谨慎考虑后签订的,如今付了部分钱后就反悔,除了自己不讲诚信外,对代雪也是不公平的。
但也有觀点认为,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非法同居,因此产生的欠条所载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上也并不存在;同时,因为解除同居关系而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在现行法律中缺乏依据,法院不应支持这类诉讼请求。
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的邬华良律师认为,对于此类“承诺”,要看作出“承诺”的双方是否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诺内容是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的内容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之处,“承诺”的表现方式上有没有瑕疵。如果这些要素都没有问题,那么“承诺”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申华律师事务所的胡永鑫律师表示,“在实践中,有许多‘分手费’仅仅以一张借据作为形式,其效力比较薄弱。如果是形式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仅有借据是不够的。一旦对方不认账,借款人必须证明自己有借款能力、曾经发生过借款事实,如果这些无法加以证明,最后往往是人财两失。因此,不管效力在实践中如何认定,签订分手协议明确分手时的财产分割、补偿方式,是比较可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