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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质检机构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面对社会出具公正性数据,在进行质检工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社会部门、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活动,尤其针对于我质检中心隶属于油田内部的质量检验机构在进行日常质量监督检验过程中会遇到不合格产品处罚情况,特别在自产产品的质量联合监督检查过程中自产产品存在不符合Q/SY的产品库存,标称封存状态,质量管理部门要求对其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及处罚意见方面存在异议,通过对相关执行标准、法律法规的探讨,我们对该种情况进行了分析论证。
[关键词]质检机构 质量 处理依据
中图分类号:TM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7-0037-01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是指产品出厂时应当经过检验,质量应当符合相应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法释10号)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即:“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这是法律对产品满足内在质量的要求,是法律对产品使用性能的明确规定。
作为质检机构在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2.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3.合同明示的质量指标,以及企业的质量承诺。实施质量判定时,可以按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即“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产品质量不合格,证明的是产品质量的状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两者概念和内涵不同。当经营者将不合格产品作为或充当合格产品时,应当认为该行为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一是对企业的执法检查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同时根据《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和国质检标联[2009]84号《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办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椐企业产品标准进行检验,这个企业标准,必须是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备案标准,而不是企业随意选用的标准。此外对于封存的产品,需要经过法定的质量检验单位出具检测数据报告。法定的质量检验单位是指按照《计量法》、《标准化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是以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明示的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合同约定为依据。产品不符合企业标准或者是国标,是产品内在质量行政执法。产品内在质量方面的行政执法范围主要是:有强制性标准的,以强制性标准作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没有强制性标准的,以其明示采用标准作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既无强制性标准,又无明示采用标准的,以其实物样品或者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作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以上情况都不具备的,以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社会公认的准则作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
在监督过程中质量部门执法人员认为,达不到标准的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就该受到处罚。但在在进行产品质量抽查过程中为保证《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标准本身的属性具体适用有关标准,判定产品质量。产品不符合企业标准,还必须依据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查清楚: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产品储运企业的质量责任、产品经销企业的质量责任,依据查清的责任,适用《产品质量法》相应罚则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由此可见,标准实施的监督执法,是指标准的实施过程和效果的督导和监察。而产品质量监督执法则是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正式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监督性检验。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一是阶段不同。标准化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一般包括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标准实施监督执法是针对标准的实施过程中标准执行情况而言。而产品质量监督执法,是产品标准贯彻之后,检查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防止企业把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投入市场或售给消费者和用户。二是涉及的标准不同。标准实施监督执法涉及的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工作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等技术标准;衡量标准化对象的经济性能和经济价值的标准;管理机构为施行其管理职能而制定的具有特定管理功能的标准,例如,产品管理标准、管理工作标准、管理方法标准、管理基础标准等。而产品质量监督执法所涉及的标准主要是技术标准,也就是规定产品技术要求的标准。三是目的不同。标准实施监督执法的直接目的是促进标准的贯彻,监督贯彻的效果,考虑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以便进一步修订标准。而产品质量监督执法的目的是维护国家产品质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维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利益。
他们之间还有着有密切的联系,从广义上来讲,都是标准化的问题,都是围绕到产品质量的改进上来。我们明确了执法实践中的标准适用与标准性质的转化的问题。《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两部法律规范的对象和范围是不同的。《标准化法》规范的是标准,包括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物流标准、服务标准、农业标准等;而《产品质量法》规范的是产品质量,落脚点在产品的质量上。企业是实施标准的主体,任何企业都应首先以其高质量的产品(包括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标准为中心,制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标准。我国企业标准化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积极跟踪与研究国际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主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优势项目上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以质量为武器突破技术壁垒的阻碍,开展标准化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赢得主动,实现量与质的同步增长,是我国的各类产业蓬勃发展的必然途径。
[关键词]质检机构 质量 处理依据
中图分类号:TM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7-0037-01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是指产品出厂时应当经过检验,质量应当符合相应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法释10号)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即:“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这是法律对产品满足内在质量的要求,是法律对产品使用性能的明确规定。
作为质检机构在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2.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3.合同明示的质量指标,以及企业的质量承诺。实施质量判定时,可以按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即“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产品质量不合格,证明的是产品质量的状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两者概念和内涵不同。当经营者将不合格产品作为或充当合格产品时,应当认为该行为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一是对企业的执法检查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同时根据《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和国质检标联[2009]84号《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办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椐企业产品标准进行检验,这个企业标准,必须是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备案标准,而不是企业随意选用的标准。此外对于封存的产品,需要经过法定的质量检验单位出具检测数据报告。法定的质量检验单位是指按照《计量法》、《标准化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是以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明示的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合同约定为依据。产品不符合企业标准或者是国标,是产品内在质量行政执法。产品内在质量方面的行政执法范围主要是:有强制性标准的,以强制性标准作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没有强制性标准的,以其明示采用标准作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既无强制性标准,又无明示采用标准的,以其实物样品或者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作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以上情况都不具备的,以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社会公认的准则作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
在监督过程中质量部门执法人员认为,达不到标准的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就该受到处罚。但在在进行产品质量抽查过程中为保证《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标准本身的属性具体适用有关标准,判定产品质量。产品不符合企业标准,还必须依据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查清楚: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产品储运企业的质量责任、产品经销企业的质量责任,依据查清的责任,适用《产品质量法》相应罚则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由此可见,标准实施的监督执法,是指标准的实施过程和效果的督导和监察。而产品质量监督执法则是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正式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监督性检验。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一是阶段不同。标准化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一般包括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标准实施监督执法是针对标准的实施过程中标准执行情况而言。而产品质量监督执法,是产品标准贯彻之后,检查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防止企业把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投入市场或售给消费者和用户。二是涉及的标准不同。标准实施监督执法涉及的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工作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等技术标准;衡量标准化对象的经济性能和经济价值的标准;管理机构为施行其管理职能而制定的具有特定管理功能的标准,例如,产品管理标准、管理工作标准、管理方法标准、管理基础标准等。而产品质量监督执法所涉及的标准主要是技术标准,也就是规定产品技术要求的标准。三是目的不同。标准实施监督执法的直接目的是促进标准的贯彻,监督贯彻的效果,考虑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以便进一步修订标准。而产品质量监督执法的目的是维护国家产品质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维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利益。
他们之间还有着有密切的联系,从广义上来讲,都是标准化的问题,都是围绕到产品质量的改进上来。我们明确了执法实践中的标准适用与标准性质的转化的问题。《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两部法律规范的对象和范围是不同的。《标准化法》规范的是标准,包括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物流标准、服务标准、农业标准等;而《产品质量法》规范的是产品质量,落脚点在产品的质量上。企业是实施标准的主体,任何企业都应首先以其高质量的产品(包括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标准为中心,制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标准。我国企业标准化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积极跟踪与研究国际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主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优势项目上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以质量为武器突破技术壁垒的阻碍,开展标准化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赢得主动,实现量与质的同步增长,是我国的各类产业蓬勃发展的必然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