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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亚洲I型口蹄疫退出免疫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5]50号)要求,经研究,现就亚洲I型口蹄疫病毒材料调查和处置等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我部指定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作为我国亚洲I型口蹄疫病毒材料指定保藏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