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时下的物价,成了普通百姓最热门的问候语。“还有什么没有涨?明天还会涨什么?”在街头巷尾,常常可以听到这种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在接二连三的涨价事件背后,都或明或暗地晃动着行业协会的影子。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由行业协会牵头,多个有竞争性的同类企业结成联盟,集体决议影响价格的行为,大有“串谋定价”之嫌。
业内人士指出,我们必须警惕行业联盟成为一个被利用的平台。近来屡屡发生的行业协会行为失范的例证,警示我们必须用法治的手段来弥补行业协会的种种缺陷。而目前的现实是,行业协会立法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行业协会率先“喊”出涨价
然而,和以往单个厂商上调产品价格不同,在如今这股涨价风潮中,不少商品的涨价,是由行业协会或行业联盟率先“喊”出来的。
以备受关注的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为例。从7月26日开始,十多家市场覆盖率达到95%以上的方便面知名企业统一调价。据媒体报道,这么多企业“步调一致”的调价,是由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统一调控的结果。自去年年底开始,由行业协会参与,国内方便面巨头召开了3次内部价格协调会议,最近一次于7月初召开,并最终达成了“统一调价”的意见。
7月28日,中国快餐业联盟的成员包括马兰拉面、和合谷、丽华快餐、大娘水饺等20多家中式快餐企业高层聚首北京,共同寻求原材料上涨的应对措施。一些企业高层也首次表态,从8月起,餐厅的部分产品将开始提价。
“这种由行业协会牵头、多个有竞争性的同类企业结成联盟、集体决议影响价格的行为,大有‘串谋定价’之嫌!”
反垄断法专家指出,价格串通行为不仅包括竞争者之间订立的价格协议,还包括它们的价格协调行为,几乎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都认为这种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在美国、德国或者日本,企业间搞价格联盟时总是偷偷摸摸的,而在我国,甚至公然向社会宣布,这就说明相关法律的执行还比较软弱。”
行业联盟成了被利用的平台
行业协会,又称行业联盟、行业组织。据了解,它的产生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民办的”,由民营企业自发形成,目的通过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求得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的发展;另一种是“官办的”,政府转变职能后,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在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下,承担部分行业的管理职能。
法律专家分析说,“行业协会的一个宗旨就是积极保护成员的利益,它可以是企业利益的维护者。但如果这种协调干扰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就属于应该反对和处罚的行为了。”
行业联盟的正面作用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行业联盟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和服务方向都决定了行业联盟很难逃出‘行业保护’的壁垒。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鼓励竞争,但实践证明,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避免两败俱伤,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行业联盟往往成了一个被利用的平台。通过行业联盟的“协调”,使行业市场出现了不正当的“和谐”,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心照不宣地抬高商品的价格,甚至降低对市场的供给,来挤兑消费者。
立法滞后导致行业协会行为失范
很显然,这股集体涨价风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国家发改委近日紧急下发通知,要求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不得以会议纪要、协调价格、价格联盟等形式串通定价、联合提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严肃查处。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近来屡屡发生的行业协会行为失范的例证在警示我们:必须用法治的手段来弥补行业协会的种种缺陷。
我国现行规范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98年修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同时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除此之外,还有民政部的规章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但从这些法规规章来看,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对行业联盟的布局规划、资格认证、监督管理等诸多问题缺少统一的协调,导致行业联盟的运作与活动失于控制,缺乏规范。一方面行业联盟很难行使自己应有的职能和权利,甚至主体地位和职能作用都经常受到怀疑;另一方面这些本应对内“自律”的行业联盟,往往成了对外“同盟”的共同体。
如果长期缺乏法律的支持和规范,将导致行业协会发展的进退失据、无所适从,既可能导致一些行业协会被束缚住手脚,也可能导致另一些不良的行业协会成为‘脱缰之马’,扰乱市场秩序。
因此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和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不断充实和完善系统、配套的行业组织管理法规体系也很有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在接二连三的涨价事件背后,都或明或暗地晃动着行业协会的影子。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由行业协会牵头,多个有竞争性的同类企业结成联盟,集体决议影响价格的行为,大有“串谋定价”之嫌。
业内人士指出,我们必须警惕行业联盟成为一个被利用的平台。近来屡屡发生的行业协会行为失范的例证,警示我们必须用法治的手段来弥补行业协会的种种缺陷。而目前的现实是,行业协会立法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行业协会率先“喊”出涨价
然而,和以往单个厂商上调产品价格不同,在如今这股涨价风潮中,不少商品的涨价,是由行业协会或行业联盟率先“喊”出来的。
以备受关注的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为例。从7月26日开始,十多家市场覆盖率达到95%以上的方便面知名企业统一调价。据媒体报道,这么多企业“步调一致”的调价,是由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统一调控的结果。自去年年底开始,由行业协会参与,国内方便面巨头召开了3次内部价格协调会议,最近一次于7月初召开,并最终达成了“统一调价”的意见。
7月28日,中国快餐业联盟的成员包括马兰拉面、和合谷、丽华快餐、大娘水饺等20多家中式快餐企业高层聚首北京,共同寻求原材料上涨的应对措施。一些企业高层也首次表态,从8月起,餐厅的部分产品将开始提价。
“这种由行业协会牵头、多个有竞争性的同类企业结成联盟、集体决议影响价格的行为,大有‘串谋定价’之嫌!”
反垄断法专家指出,价格串通行为不仅包括竞争者之间订立的价格协议,还包括它们的价格协调行为,几乎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都认为这种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在美国、德国或者日本,企业间搞价格联盟时总是偷偷摸摸的,而在我国,甚至公然向社会宣布,这就说明相关法律的执行还比较软弱。”
行业联盟成了被利用的平台
行业协会,又称行业联盟、行业组织。据了解,它的产生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民办的”,由民营企业自发形成,目的通过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求得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的发展;另一种是“官办的”,政府转变职能后,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在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下,承担部分行业的管理职能。
法律专家分析说,“行业协会的一个宗旨就是积极保护成员的利益,它可以是企业利益的维护者。但如果这种协调干扰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就属于应该反对和处罚的行为了。”
行业联盟的正面作用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行业联盟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和服务方向都决定了行业联盟很难逃出‘行业保护’的壁垒。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鼓励竞争,但实践证明,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避免两败俱伤,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行业联盟往往成了一个被利用的平台。通过行业联盟的“协调”,使行业市场出现了不正当的“和谐”,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心照不宣地抬高商品的价格,甚至降低对市场的供给,来挤兑消费者。
立法滞后导致行业协会行为失范
很显然,这股集体涨价风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国家发改委近日紧急下发通知,要求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不得以会议纪要、协调价格、价格联盟等形式串通定价、联合提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严肃查处。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近来屡屡发生的行业协会行为失范的例证在警示我们:必须用法治的手段来弥补行业协会的种种缺陷。
我国现行规范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98年修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同时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除此之外,还有民政部的规章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但从这些法规规章来看,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对行业联盟的布局规划、资格认证、监督管理等诸多问题缺少统一的协调,导致行业联盟的运作与活动失于控制,缺乏规范。一方面行业联盟很难行使自己应有的职能和权利,甚至主体地位和职能作用都经常受到怀疑;另一方面这些本应对内“自律”的行业联盟,往往成了对外“同盟”的共同体。
如果长期缺乏法律的支持和规范,将导致行业协会发展的进退失据、无所适从,既可能导致一些行业协会被束缚住手脚,也可能导致另一些不良的行业协会成为‘脱缰之马’,扰乱市场秩序。
因此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和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不断充实和完善系统、配套的行业组织管理法规体系也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