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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中的一门重要课程。提高该课程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说服力、感染力,使之成为大学生真心喜爱、终生受益的优秀课程,要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还必须具备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文章对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有效性,进行了相关探索。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 法律基础 教学
目前,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是教育部规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必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之一,其主要内容和任务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大好形势下,提高“基础”课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说服力、感染力,使之成为大学生真心喜爱、终生受益的优秀课程,教师要发挥主导作用,而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便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教材内容体系与教学内容体系相结合
高质量的教材是提高“基础”课教学水平的重要前提。《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将“基础”课与其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写纳入中央实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并作为重大项目集中全国教学科研力量组织编写,从而为广大教师开展“基礎”课教学提供了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的课程内容体系。将教材内容体系转化为教学对象的内在需求和素质体系、把“基础”课教育教学目标转化为大学生的自觉行动,就要求教师首先要领会教材的基本精神和总体思路,明确课程的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把握教材的基本内容和重点难点,进而把教材内容体系转化为教学内容体系,把教材语言转化为课堂教学语言。需要指出的是,教材内容体系是形成教学内容体系的基本依据,强调教材内容体系与教学内容体系的统一,决不是对教材内容照本宣科、主次不分,更不是完全脱离教材而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学术兴趣另搞一套,而是要在吃准吃透教材的基础上,针对教学对象的心理特点和思想实际,创建忠实于教材而又超越教材,联系实际、贴近学生的教学内容体系,以实现课程和教材的教育教学目标。
教学过程与学生接受过程相结合
“基础”课的教学过程是教师与学生相互作用、双向互动的过程。它既是教师发挥主导作用,对大学生施加教育影响的过程,也是大学生接受教育影响,进行自我教育的过程。因此,大学生既是受教育的对象,又是自我教育的主体。教师的教学过程及其主导作用与学生的接受过程及其主体作用是辩证统一的。没有教师采取积极行动对学生灌输理论知识、启发道德情感、进行言传身教等多种方式的教育影响,学生的主体作用就不可能得到激发和充分体现,也就不可能自觉地接受和践行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并转化为自我教育。可以认为,教师的主导作用是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的关键。教学过程与学生接受过程的统一、主导作用与主体作用的统一,要求“基础”课教学注重营造宽松、民主的教学氛围,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以理论的魅力、语言的魅力和教师的人格魅力,激发和强化大学生的主体意识,使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能动作用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真正实现教师的教学意志与学生的成长需要的和谐统一。
同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
“基础”课的教学对象为大学一年级学生。作为一个整体,他们有着许多共同的方面,如相仿的年龄、相似的生活阅历。同时,他们正处在人生发展的一个新的转折时期,是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形成和确立的关键阶段。这些共同的方面决定了大学生都期望“基础”课能够指导和帮助他们积极面对和尽快适应新的生活,明确大学培养人才的规格、要求及自身的成才目标,正确处理理想与现实、个人与集体、竞争与合作、友谊与爱情、学习与择业、权利与义务、自由与纪律等成长过程中的实际问题。这便形成了“基础”课教学对象的共性,由此也决定了“基础”课的教学目标、基本内容的统一性。但是,大学一年级学生在表现出诸多共性的同时,不同学科或同一学科的不同专业又有着不尽相同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导致其思维方式、成才目标以及所面临的困惑、问题也各有特点。这又形成了“基础”课教学对象的个性。共性和个性、同一性和多样性的统一,要求“基础”课教学方法在不同学科及专业之间既要遵循共同性、统一性的要求,又要根据不同教学对象的个性和特点,采取不同教学方式。这样才能真正体现马克思主义的灵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符合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这一辩证原理。
观点与材料相结合
“基础”课是一门以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支撑的,将道德与法律有机融为一体的,具有特定定位、特定内涵、特定任务的崭新课程。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教育和引导大学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践行者,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基础”课的根本任务。同时,它针对大学生普遍关心、经常思考和需要解决的思想道德和法律问题而开设,与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相比,更具有理论性和系统性:它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应用于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具体实践领域,以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来分析和回答问题;它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本经验与大学生成长的基本规律相结合,总结、提炼形成科学的理论观点和一定的理论体系,使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充分吸收和借鉴哲学、伦理学、教育学、法学、心理学、人才学等相关学科的最新理论与实践成果,使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与文化知识融为一体。这些特性决定了“基础”课教学必须理直气壮地阐明正确的理论观点,否则,教学就等于没有目的和灵魂。然而,如果仅有理论观点而没有相应的材料来佐证,理论观点就会显得空泛和枯燥,势必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教学的实际效果。为此,“基础”课教学决不能忽视和脱离丰富、贴切的典型事例和相关学科所提供的材料,而应善于利用这些材料,并与“基础”课理论观点的讲授有机结合起来,以此作为大学生接受正确的理论观点的媒介和载体。需要强调的是,在观点和材料二者的关系中,观点是主要的,而材料则是为说明和表现观点服务的。“基础”课教学必须把思想性放在首位,在思想性的基础上强化知识性和趣味性。只有这样,知识性和趣味性才具有真正的价值和意义,否则,就难以达到“基础”课教学的目的和任务。
理性与感性相结合
“基础”课是一门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深刻的思想性、较强的理论性和丰富的知识性的课程。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教学必须站在一定的理论高度观察问题,深入浅出地分析问题,有的放矢地回答问题,才能使学生信服。马克思曾经指出:“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使理论具有一定的高度和深度。没有一定的理论高度和深度,“基础”课教学只能是杂乱材料的堆积,而不能给学生以耐人寻味的启迪。革命导师列宁说过:“没有‘人的情感’,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真理的追求。”情感的功能虽然不能代替说理的作用,但却是说理的“催化剂”和“调节器”,动之以情是为了晓之以理。情是理的基础,理是情的升华。因此,教师要以自身强烈而真挚的情感,通过饱满的工作热情,合理的情感导入,恰当的语言表达,民主的教学作风,营造和谐的课堂教学氛围,拉近师生双方的心理距离,赢得学生的尊重和支持,进而增强说理的生动性、吸引力和感染力,使学生对教育内容保持亲和的、积极的和兴奋的情绪,并在接受情感感染的同时,对教育内容产生共振和共鸣,“诚学之,笃信之,躬行之”,最终收到“以情动人”的最佳效果。
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
“基础”课的课堂理论教学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基本环节和重要基础,其地位和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学生仅有对道德和法律的认知并不能自然而然地转化为道德品质和法制观念,还需要经过情感、意志、信念、行为等重要环节,才能完成从认知到行为的内化过程,而实践便是实现这一过程的根本途径,它对于促进大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社会责任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要求“基础”课教学不仅要在课堂教学的内容、方式、方法、手段等方面的改革上下功夫,还要在积极拓展教育途径、努力开辟第二课堂方面做文章。因此,要把课外实践活动纳入“基础”课教育教学总体规划和教学大纲,并规定必要的学时,把实践教学作为“基础”课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要结合不同章节的教学内容和目标要求,不断丰富和创新课外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探索实践教学的有效机制,通过社会调查、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模拟法庭等课外实践活动,以及结合传统节庆日、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开展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主题教育活动等,寓教育教学于课外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之中,丰富和优化教育教学手段,形成课堂内外教育教学的合力,使学生在理论认知的基础上,通过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体验是非、荣辱,坚定理想、信念,锻炼意志品格,升华思想认识,从而把“基础”课的教学要求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品质和法制观念、外化为自觉的道德和法律行为。
(作者单位: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思政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Z].2005.
2、张耀灿,陈万柏.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3、边和平.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十个统一”[J].教育与现代化,2008(2).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 法律基础 教学
目前,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是教育部规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必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之一,其主要内容和任务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大好形势下,提高“基础”课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说服力、感染力,使之成为大学生真心喜爱、终生受益的优秀课程,教师要发挥主导作用,而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便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教材内容体系与教学内容体系相结合
高质量的教材是提高“基础”课教学水平的重要前提。《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将“基础”课与其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写纳入中央实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并作为重大项目集中全国教学科研力量组织编写,从而为广大教师开展“基礎”课教学提供了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的课程内容体系。将教材内容体系转化为教学对象的内在需求和素质体系、把“基础”课教育教学目标转化为大学生的自觉行动,就要求教师首先要领会教材的基本精神和总体思路,明确课程的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把握教材的基本内容和重点难点,进而把教材内容体系转化为教学内容体系,把教材语言转化为课堂教学语言。需要指出的是,教材内容体系是形成教学内容体系的基本依据,强调教材内容体系与教学内容体系的统一,决不是对教材内容照本宣科、主次不分,更不是完全脱离教材而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学术兴趣另搞一套,而是要在吃准吃透教材的基础上,针对教学对象的心理特点和思想实际,创建忠实于教材而又超越教材,联系实际、贴近学生的教学内容体系,以实现课程和教材的教育教学目标。
教学过程与学生接受过程相结合
“基础”课的教学过程是教师与学生相互作用、双向互动的过程。它既是教师发挥主导作用,对大学生施加教育影响的过程,也是大学生接受教育影响,进行自我教育的过程。因此,大学生既是受教育的对象,又是自我教育的主体。教师的教学过程及其主导作用与学生的接受过程及其主体作用是辩证统一的。没有教师采取积极行动对学生灌输理论知识、启发道德情感、进行言传身教等多种方式的教育影响,学生的主体作用就不可能得到激发和充分体现,也就不可能自觉地接受和践行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并转化为自我教育。可以认为,教师的主导作用是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的关键。教学过程与学生接受过程的统一、主导作用与主体作用的统一,要求“基础”课教学注重营造宽松、民主的教学氛围,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以理论的魅力、语言的魅力和教师的人格魅力,激发和强化大学生的主体意识,使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能动作用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真正实现教师的教学意志与学生的成长需要的和谐统一。
同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
“基础”课的教学对象为大学一年级学生。作为一个整体,他们有着许多共同的方面,如相仿的年龄、相似的生活阅历。同时,他们正处在人生发展的一个新的转折时期,是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形成和确立的关键阶段。这些共同的方面决定了大学生都期望“基础”课能够指导和帮助他们积极面对和尽快适应新的生活,明确大学培养人才的规格、要求及自身的成才目标,正确处理理想与现实、个人与集体、竞争与合作、友谊与爱情、学习与择业、权利与义务、自由与纪律等成长过程中的实际问题。这便形成了“基础”课教学对象的共性,由此也决定了“基础”课的教学目标、基本内容的统一性。但是,大学一年级学生在表现出诸多共性的同时,不同学科或同一学科的不同专业又有着不尽相同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导致其思维方式、成才目标以及所面临的困惑、问题也各有特点。这又形成了“基础”课教学对象的个性。共性和个性、同一性和多样性的统一,要求“基础”课教学方法在不同学科及专业之间既要遵循共同性、统一性的要求,又要根据不同教学对象的个性和特点,采取不同教学方式。这样才能真正体现马克思主义的灵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符合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这一辩证原理。
观点与材料相结合
“基础”课是一门以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支撑的,将道德与法律有机融为一体的,具有特定定位、特定内涵、特定任务的崭新课程。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教育和引导大学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践行者,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基础”课的根本任务。同时,它针对大学生普遍关心、经常思考和需要解决的思想道德和法律问题而开设,与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相比,更具有理论性和系统性:它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应用于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具体实践领域,以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来分析和回答问题;它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本经验与大学生成长的基本规律相结合,总结、提炼形成科学的理论观点和一定的理论体系,使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充分吸收和借鉴哲学、伦理学、教育学、法学、心理学、人才学等相关学科的最新理论与实践成果,使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与文化知识融为一体。这些特性决定了“基础”课教学必须理直气壮地阐明正确的理论观点,否则,教学就等于没有目的和灵魂。然而,如果仅有理论观点而没有相应的材料来佐证,理论观点就会显得空泛和枯燥,势必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教学的实际效果。为此,“基础”课教学决不能忽视和脱离丰富、贴切的典型事例和相关学科所提供的材料,而应善于利用这些材料,并与“基础”课理论观点的讲授有机结合起来,以此作为大学生接受正确的理论观点的媒介和载体。需要强调的是,在观点和材料二者的关系中,观点是主要的,而材料则是为说明和表现观点服务的。“基础”课教学必须把思想性放在首位,在思想性的基础上强化知识性和趣味性。只有这样,知识性和趣味性才具有真正的价值和意义,否则,就难以达到“基础”课教学的目的和任务。
理性与感性相结合
“基础”课是一门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深刻的思想性、较强的理论性和丰富的知识性的课程。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教学必须站在一定的理论高度观察问题,深入浅出地分析问题,有的放矢地回答问题,才能使学生信服。马克思曾经指出:“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使理论具有一定的高度和深度。没有一定的理论高度和深度,“基础”课教学只能是杂乱材料的堆积,而不能给学生以耐人寻味的启迪。革命导师列宁说过:“没有‘人的情感’,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真理的追求。”情感的功能虽然不能代替说理的作用,但却是说理的“催化剂”和“调节器”,动之以情是为了晓之以理。情是理的基础,理是情的升华。因此,教师要以自身强烈而真挚的情感,通过饱满的工作热情,合理的情感导入,恰当的语言表达,民主的教学作风,营造和谐的课堂教学氛围,拉近师生双方的心理距离,赢得学生的尊重和支持,进而增强说理的生动性、吸引力和感染力,使学生对教育内容保持亲和的、积极的和兴奋的情绪,并在接受情感感染的同时,对教育内容产生共振和共鸣,“诚学之,笃信之,躬行之”,最终收到“以情动人”的最佳效果。
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
“基础”课的课堂理论教学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基本环节和重要基础,其地位和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学生仅有对道德和法律的认知并不能自然而然地转化为道德品质和法制观念,还需要经过情感、意志、信念、行为等重要环节,才能完成从认知到行为的内化过程,而实践便是实现这一过程的根本途径,它对于促进大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社会责任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要求“基础”课教学不仅要在课堂教学的内容、方式、方法、手段等方面的改革上下功夫,还要在积极拓展教育途径、努力开辟第二课堂方面做文章。因此,要把课外实践活动纳入“基础”课教育教学总体规划和教学大纲,并规定必要的学时,把实践教学作为“基础”课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要结合不同章节的教学内容和目标要求,不断丰富和创新课外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探索实践教学的有效机制,通过社会调查、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模拟法庭等课外实践活动,以及结合传统节庆日、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开展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主题教育活动等,寓教育教学于课外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之中,丰富和优化教育教学手段,形成课堂内外教育教学的合力,使学生在理论认知的基础上,通过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体验是非、荣辱,坚定理想、信念,锻炼意志品格,升华思想认识,从而把“基础”课的教学要求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品质和法制观念、外化为自觉的道德和法律行为。
(作者单位: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思政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Z].2005.
2、张耀灿,陈万柏.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3、边和平.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十个统一”[J].教育与现代化,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