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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得移与子若同产”李贤注:“同产,同母兄弟也。”今人注本及辞书多据此训释,如仓修良先生《汉书辞典》:“兄弟。”[1]p247《辞海》:“指同母所生。”《辞源》:“同母兄弟。”《汉语大词典》:“同母所生。亦指同母所生者。”今通过对出土文献及传世史书中涉及“同产”材料的全面整理,可发现“同产”一词在古籍中有“浑言”与“析言”之别,浑言之则包括“同父异母”与“同母异父”者,析言之则强调关系为“同母所生”或“同父所生”者。
“同产”不仅指“兄弟”,也包括“姐妹”。张家山汉简《置后律》简369-371:“(置后)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可见“同产”包括“男同产”、“女同产”二者,即兼指“兄弟”和“姐妹”。又如《居延汉简》24.1B:“男同产二人,女同产二人。”[2]传世文献亦多见,如《汉书•循吏传•黄霸》:“坐同产有罪劾免。”颜师古注:“谓兄弟也。”《汉书•广川惠王刘越传》:“距怨王,乃上书告齐与同产奸。”颜师古注:“谓其姊妹也。”由颜注可知古籍注文多为随文释义,并非确诂。又,《后汉书•班梁列传》:“(班昭)妾同产兄西域都护定远侯超,幸得以微功特蒙重赏,爵列通侯,位二千石。”班超、班昭兄妹,亦可称为“同产”。
浑言之,所谓“同产”除“同父同母”者外,还可以包括“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者。张家山汉简《置后律》简378:“同产相为后,先以同居,毋同居乃以不同居,皆先以长者。其或异母,虽长,先以同母者。”可见,“同产”既包括“同母”者,也包括“异母”者。“同产”作为继承人时,如果是“同母”者,首先考虑居住在一起的,其中又以长者为先;如果是“不同母”者,即使年长,也应当首先考虑“同母”者。《汉书•元后传》“太后同产唯曼蚤卒”张晏注:“同父则为同产,不必同母也。”[3]p4018
“同产”也包括“同母异父”者。《史记•扁鹊仓公列传》:“师光喜曰:‘公必为国工。吾有所善者皆疏,同产处临菑,善为方,吾不若。其方甚奇,非世之所闻也。’”此“同产”指阳庆,他与公孙光并不同姓,当是同母异父之兄弟。《旧五代史•慕容彦超传》:“(慕容)彦超即汉高祖之同产弟也。”后汉高祖为刘知远,与慕容彦超为同母异父兄弟。故钱大昕云:“异姓而称同产,当是同母异父弟。”[4]p921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襍律》简191:“同产相与奸,若取(娶)以为妻,及所取(娶)皆弃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也有类似规定,简172:“同母异父相与奸,可(何)论?弃市。”朱红林先生据此认为:“若从秦简来看,汉律此处的‘同产’应当也包括‘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才对。”[5]p7
析言之,则“同产”强调其关系不仅“同父”,而且为“同母”所生,最为常见。《魏书》卷61:“真度诸子既多,其母非一,同产相朋,因有憎爱。”强调真度诸子“同母者”朋比为党。《南史》卷73:“溓有识,事沨过于同产,事无大小,必谘兄而后行。”这里的同产也是强调“同母者”,刘沨母早亡,刘溓为后母路氏所生,强调虽非同母所生,感情却胜过“同产”,即同母所生者。《宋史》355卷:“南公有女皆适人,而同产女弟年三十不嫁,寄他妹家,为御史所论,罢主管崇福宫。”“同产女弟”与“他妹”相对,强调同母与否。《金楼子》卷3:“有庶生之妹,爱均同产。”亦是如此。
亦可强调其关系不仅“同母”,而且“同父”。《汉书•元后传》:“太后同产唯曼蚤卒,余毕侯矣。”元后王政君父王禁,有女四人,次女即为元后;有男八人:王凤、王曼、王谭、王崇、王商、王立、王根、王逢时,只有王凤、王充二人与王政君为正妻李氏所生。王禁去世后,封为顷侯,长子王凤继承侯位。成帝即位后,尊王政君为太后,封王政君之同母弟王崇为侯。河平二年,王谭、王商、王立、王根、王逢时五人同日封侯。至此,元后王政君的同母兄弟,除了早就去世的王曼外,均已封侯。但值得注意的是,元后王政君还有一个“同母异父”的弟弟,并未封侯。《汉书•元后传》:“(王政君)母,適妻,魏郡李氏女也。后以妒去,更嫁为河内苟宝妻。”“太后母李亲,苟氏妻,生一男名参。”“太后怜参,欲以田蚡为比而封之。上曰:‘封田氏,非正也。’以参为侍中水衡都尉。”显然,这里的“同产”包括“同父异母”的王曼诸兄弟,而不包括“同母异父”的苟参,强调“同父”而为“同产”。
辨别清楚“同产”的广狭二义,对于古籍注释有重要意义。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简1-2:“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整理者注:“同产,《后汉书•明帝纪》:‘同产,同母兄弟也。’”[6]p7张家山汉简研读班则提出:“西汉早期之‘同产’,不可排除其包括同父异母兄弟的可能。”[7]p177结合《置后律》与传世史书及律文来看,这里的“同产”不仅包括“同父之兄弟”而且包括“姐妹”,此“同产”当为广义的。
从《二年律令》简369-371来看,“同产”无论男女及同产子,对于其遗产都具有继承的权利,其继承次序为子男、子女、父、母、男同产、女同产、妻、祖父、祖母,男女同产的继承次序在子男、子女、父、母之后,妻、祖父、祖母之前。又如《前汉纪•孝平皇帝纪》:“令诸侯王、关内侯、列侯无子有孙者,同产子皆得为嗣。”按《汉书•韦贤传》言“继祖统为后(继承人)”,可见继承人要继承祖宗血统、主持宗庙祭祀,而“同母异父者”血统不通,不得为“后”;更不可能其继承次序还在妻与祖父母之前。因此,秦汉时期的“同产”作为继承人时,应当是狭义的,并不包括“同母异父者”。
辨析清“同产”一词所有义项后,我们也需厘清与其相应的词。
“同产弟”:《汉语大词典》“谓同母之弟。《汉书•孔光传》:‘绥和中,上即位二十五年,无继嗣,至亲有同产弟中山孝王及同产弟子定陶王在。’”由上述疏释可知《汉语大词典》之书证并不能完全阐明其释义,按《汉书•宣元六王传》:“孝元皇帝三男,王皇后生孝成帝,傅昭仪生定陶恭王康,冯昭仪生中山孝王兴。”汉成帝与定陶恭王刘康、中山孝王刘兴显然是同父异母所生。可见,此“同产弟”当指“同父异母之弟”。女子亦可称为“同产弟”,如《汉书•金日磾传》:“当母南即莽母功显君同产弟也。”可见,“同产弟”也指“同父之兄弟姐妹”。
“同产子”:《汉语大词典》“指兄弟之子。《汉书•平帝纪》:‘平帝即位,令诸侯王、公、列侯、关内侯亡子而有孙若子同产子者,皆得以为嗣。’颜师古注:‘子同产子者,谓养昆弟之子为子者。’《后汉书•明帝纪》:‘其赐天下男子爵……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同产子,章惠康、易孟醇注:“同父母的兄弟的儿子。”[8]p60“同产”包括“男同产”与“女同产”,“同产子”自然泛指二者而言,即“指兄弟姐妹之子”。
参考文献
[1]仓修良《汉书辞典》,山东教育出版社
[2]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乙编》,中华书局,1980
[3]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
[4]钱大昕《廿二史考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5]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
[7]张家山汉简研读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校读记》,《简帛研究》(2002、200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8]章惠康、易孟醇《后汉书今注今译》,岳麓书社,1998
(通讯地址: 400715 西南大学文献所;223001 淮阴师范学院)
“同产”不仅指“兄弟”,也包括“姐妹”。张家山汉简《置后律》简369-371:“(置后)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可见“同产”包括“男同产”、“女同产”二者,即兼指“兄弟”和“姐妹”。又如《居延汉简》24.1B:“男同产二人,女同产二人。”[2]传世文献亦多见,如《汉书•循吏传•黄霸》:“坐同产有罪劾免。”颜师古注:“谓兄弟也。”《汉书•广川惠王刘越传》:“距怨王,乃上书告齐与同产奸。”颜师古注:“谓其姊妹也。”由颜注可知古籍注文多为随文释义,并非确诂。又,《后汉书•班梁列传》:“(班昭)妾同产兄西域都护定远侯超,幸得以微功特蒙重赏,爵列通侯,位二千石。”班超、班昭兄妹,亦可称为“同产”。
浑言之,所谓“同产”除“同父同母”者外,还可以包括“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者。张家山汉简《置后律》简378:“同产相为后,先以同居,毋同居乃以不同居,皆先以长者。其或异母,虽长,先以同母者。”可见,“同产”既包括“同母”者,也包括“异母”者。“同产”作为继承人时,如果是“同母”者,首先考虑居住在一起的,其中又以长者为先;如果是“不同母”者,即使年长,也应当首先考虑“同母”者。《汉书•元后传》“太后同产唯曼蚤卒”张晏注:“同父则为同产,不必同母也。”[3]p4018
“同产”也包括“同母异父”者。《史记•扁鹊仓公列传》:“师光喜曰:‘公必为国工。吾有所善者皆疏,同产处临菑,善为方,吾不若。其方甚奇,非世之所闻也。’”此“同产”指阳庆,他与公孙光并不同姓,当是同母异父之兄弟。《旧五代史•慕容彦超传》:“(慕容)彦超即汉高祖之同产弟也。”后汉高祖为刘知远,与慕容彦超为同母异父兄弟。故钱大昕云:“异姓而称同产,当是同母异父弟。”[4]p921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襍律》简191:“同产相与奸,若取(娶)以为妻,及所取(娶)皆弃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也有类似规定,简172:“同母异父相与奸,可(何)论?弃市。”朱红林先生据此认为:“若从秦简来看,汉律此处的‘同产’应当也包括‘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才对。”[5]p7
析言之,则“同产”强调其关系不仅“同父”,而且为“同母”所生,最为常见。《魏书》卷61:“真度诸子既多,其母非一,同产相朋,因有憎爱。”强调真度诸子“同母者”朋比为党。《南史》卷73:“溓有识,事沨过于同产,事无大小,必谘兄而后行。”这里的同产也是强调“同母者”,刘沨母早亡,刘溓为后母路氏所生,强调虽非同母所生,感情却胜过“同产”,即同母所生者。《宋史》355卷:“南公有女皆适人,而同产女弟年三十不嫁,寄他妹家,为御史所论,罢主管崇福宫。”“同产女弟”与“他妹”相对,强调同母与否。《金楼子》卷3:“有庶生之妹,爱均同产。”亦是如此。
亦可强调其关系不仅“同母”,而且“同父”。《汉书•元后传》:“太后同产唯曼蚤卒,余毕侯矣。”元后王政君父王禁,有女四人,次女即为元后;有男八人:王凤、王曼、王谭、王崇、王商、王立、王根、王逢时,只有王凤、王充二人与王政君为正妻李氏所生。王禁去世后,封为顷侯,长子王凤继承侯位。成帝即位后,尊王政君为太后,封王政君之同母弟王崇为侯。河平二年,王谭、王商、王立、王根、王逢时五人同日封侯。至此,元后王政君的同母兄弟,除了早就去世的王曼外,均已封侯。但值得注意的是,元后王政君还有一个“同母异父”的弟弟,并未封侯。《汉书•元后传》:“(王政君)母,適妻,魏郡李氏女也。后以妒去,更嫁为河内苟宝妻。”“太后母李亲,苟氏妻,生一男名参。”“太后怜参,欲以田蚡为比而封之。上曰:‘封田氏,非正也。’以参为侍中水衡都尉。”显然,这里的“同产”包括“同父异母”的王曼诸兄弟,而不包括“同母异父”的苟参,强调“同父”而为“同产”。
辨别清楚“同产”的广狭二义,对于古籍注释有重要意义。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简1-2:“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整理者注:“同产,《后汉书•明帝纪》:‘同产,同母兄弟也。’”[6]p7张家山汉简研读班则提出:“西汉早期之‘同产’,不可排除其包括同父异母兄弟的可能。”[7]p177结合《置后律》与传世史书及律文来看,这里的“同产”不仅包括“同父之兄弟”而且包括“姐妹”,此“同产”当为广义的。
从《二年律令》简369-371来看,“同产”无论男女及同产子,对于其遗产都具有继承的权利,其继承次序为子男、子女、父、母、男同产、女同产、妻、祖父、祖母,男女同产的继承次序在子男、子女、父、母之后,妻、祖父、祖母之前。又如《前汉纪•孝平皇帝纪》:“令诸侯王、关内侯、列侯无子有孙者,同产子皆得为嗣。”按《汉书•韦贤传》言“继祖统为后(继承人)”,可见继承人要继承祖宗血统、主持宗庙祭祀,而“同母异父者”血统不通,不得为“后”;更不可能其继承次序还在妻与祖父母之前。因此,秦汉时期的“同产”作为继承人时,应当是狭义的,并不包括“同母异父者”。
辨析清“同产”一词所有义项后,我们也需厘清与其相应的词。
“同产弟”:《汉语大词典》“谓同母之弟。《汉书•孔光传》:‘绥和中,上即位二十五年,无继嗣,至亲有同产弟中山孝王及同产弟子定陶王在。’”由上述疏释可知《汉语大词典》之书证并不能完全阐明其释义,按《汉书•宣元六王传》:“孝元皇帝三男,王皇后生孝成帝,傅昭仪生定陶恭王康,冯昭仪生中山孝王兴。”汉成帝与定陶恭王刘康、中山孝王刘兴显然是同父异母所生。可见,此“同产弟”当指“同父异母之弟”。女子亦可称为“同产弟”,如《汉书•金日磾传》:“当母南即莽母功显君同产弟也。”可见,“同产弟”也指“同父之兄弟姐妹”。
“同产子”:《汉语大词典》“指兄弟之子。《汉书•平帝纪》:‘平帝即位,令诸侯王、公、列侯、关内侯亡子而有孙若子同产子者,皆得以为嗣。’颜师古注:‘子同产子者,谓养昆弟之子为子者。’《后汉书•明帝纪》:‘其赐天下男子爵……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同产子,章惠康、易孟醇注:“同父母的兄弟的儿子。”[8]p60“同产”包括“男同产”与“女同产”,“同产子”自然泛指二者而言,即“指兄弟姐妹之子”。
参考文献
[1]仓修良《汉书辞典》,山东教育出版社
[2]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乙编》,中华书局,1980
[3]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
[4]钱大昕《廿二史考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5]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
[7]张家山汉简研读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校读记》,《简帛研究》(2002、200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8]章惠康、易孟醇《后汉书今注今译》,岳麓书社,1998
(通讯地址: 400715 西南大学文献所;223001 淮阴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