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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形成了国家、省、市(地)、县(区)和乡(镇)5个层次较完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但还存在各级规划的职能分工不够明确,重点不够突出,内容雷同等问题,规划内容的"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针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框架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土地规划体系的对策建议,为正在开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