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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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rn2020年以来,公安机关收到多名被害人报案,举报一款名为“急周转”的网络小额贷款APP软件涉嫌诈骗,该APP对外宣称无抵押、低利息、放款快、免审核,额度1000-5000元不等,期限为4-7天.被害人填写个人资料注册后,发现该APP收取超过国家法定利率数十倍的高额利息,有的被害人将软件从手机卸载,未实际操作借款,但绑定的银行卡仍收到该APP的强行放款,贷款到期之前无法操作还款,到期后收到数倍于放款的催债账单.人员利用APP收集获取的通讯录,采用电话短信骚扰恐吓等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或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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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rn2020年以来,公安机关收到多名被害人报案,举报一款名为“急周转”的网络小额贷款APP软件涉嫌诈骗,该APP对外宣称无抵押、低利息、放款快、免审核,额度1000-5000元不等,期限为4-7天.被害人填写个人资料注册后,发现该APP收取超过国家法定利率数十倍的高额利息,有的被害人将软件从手机卸载,未实际操作借款,但绑定的银行卡仍收到该APP的强行放款,贷款到期之前无法操作还款,到期后收到数倍于放款的催债账单.人员利用APP收集获取的通讯录,采用电话短信骚扰恐吓等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或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本金和高额利息,对逾期还款贷款人收取高额逾期费,造成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
其他文献
在毒品犯罪零口供案件中,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供认和直接证据的缺失,为更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检察机关应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在段某喜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综合判断后确认嫌疑人的行为高度异常,通过查看犯罪现场、补充询问证人、运用可视化的方式还原现场等方法,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应以体系化方法深化证据运用、以亲历性方案优化证据补充、以可视化方式强化证据还原,切实提升办案质效.
杨某帆等人非法买卖、运输枪支案是通过网络联络交易,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跨省跨区域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具有涉及面广、隐蔽性强、涉案枪支数量大等特点.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注意主观方面证据和鉴定意见等证据的审查与判断,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审慎提出处理意见.注重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做好纵向指导和横向沟通,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案件处理结果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要围绕办案积极助推寄递安全治理,通过以案释法,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形成治理合力.
为了补充和完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人们对怀疑的合理性判断、对合理怀疑的排除方法与路径选择、对合理怀疑排除的程度要求等方面,同样存在认识、理解和适用上的分歧.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司法人员应当通过亲历性的审查和审理,具体而客观地审视案件证据与事实,判断、分析和排除有关怀疑,建立起自己对事实认定的内心确信,在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同时,也要防止出罪之错,这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意.
利用“网络+寄递”实施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因交易过程“人、货、资”分离,行为人反侦查意识较强和寄递企业监管不力等原因,查处和打击的难度较大.检察机关在办理陈某帅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中,通过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固定物证、电子数据等关键证据,追查违禁制品去向,追捕漏犯,成功打掉一个利用网络平台交易、寄递企业运输的野生动物制品网络交易黑市.实践中,检察机关要把握关键证据、强化多部门联动、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切实遏制“网络+寄递”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随着虚假诉讼、金融诈骗等案件的多发,民事纠纷涉及刑事犯罪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检察机关要注重推进一体化机制建设,增强内部一体化意识,部门之间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民事检察部门应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需充分强化线索发现能力和调查核实能力,有效甄别并移送违法犯罪线索和刑事抗诉线索;刑事检察部门收到违法犯罪线索后应督促并合理引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案件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犯罪定性等提出意见,依托查清的犯罪事实,促成民事申诉案件的再审改判.
对疑难案件准确定性,首先要正确理解相关个罪的犯罪构成,其次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归纳,最后要正确运用司法裁判三段论.利用承运业务实施调包行为的定性之所以分歧较大,除了对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理解有误,论证过程脱离犯罪构成外,对收货人在承运合同中的地位认识不足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当收货人与托运人是同一人时,调包者构成侵占罪;当收货人与托运人不是同一人,且收货人未参与订立货运合同时,调包者构成诈骗罪;当收货人与托运人不是同一人,但收货人参与订立货运合同时,调包者构成合同诈骗罪.
“嗅探劫持”情境下的网络侵财犯罪模式复杂,被侵入的网络金融账户类型多样,法律性质各异,具有盗骗交织的行为特征,犯罪模式的特殊性与财产账户的多元性导致入罪评价复杂化.要准确认定此种作案模式下的网络侵财犯罪,需立足于既有的法律规定,理清不同网络金融账户的法律性质与应用状态,充分激活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规范逻辑,有效兼顾第三方支付模式下盗窃、诈骗和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特殊性,实质评价“嗅探劫持”模式下不同侵财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与构成要件符合性.对非法处置网络银行账户资金的行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对非法处置第三方支付账户财
“非法出版物”包含内容违法的出版物和出版、发行等相关程序违法的出版物.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内容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至第10条的,应根据司法解释适用相应罪名;行为人经营司法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违法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非法出版物,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应适用第11条的规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行为人经营内容不违法,但出版、发行等相关程序违法的出版物,仅在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下,才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5
近年来重大责任事故罪频发,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生产、作业”含义不明确、证据能力审查形式化、因果关系难界定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笔者结合案例进行实践探索,从行为的性质理解“生产、作业”的含义,严格审查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结合行为人的认知因素判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终准确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解决公共利益认定、公益诉讼类型选择以及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积极稳妥探索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真空地带,应当坚持未成年人全面综合保护的司法理念,通过公益诉讼个案办理推动政策转化或立法完善,提升社会治理实效,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