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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近现代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善意取得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可以有效的保障商品流通和保护交易安全,促使市场正常的运行。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加入了善意取得制度,同时还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简要谈了一下笔者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并且提出了不成熟的完善意见,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善意取得;完善建议;物权法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目前,世界上很多的国家都在民事立法中规定了善意取得的内容,但是在善意取得制度概念方面,还没有达成一个共识。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将善意取得理解为即时取得,指的是动产占有人无权对其占有的动产进行处分,如果第三人接手了该动产,并且受让人取得该项财产是善意的,那么该动产的所有权就归受让人所有。从这个方面来讲,只有动产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是,笔者认为,在其他的不动产领域以及其他物权方面,也可以应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在2007年的时候,正式将善意取得制度纳入了物权法之中,不仅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正式确立,还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不动产方面。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再结合国外的其他规定,笔者认为要想实现善意取得,需要达成这些条件:
一是转让人的转让行为是无权处分:通过对法律条文进行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构成善意取得的先决条件就是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指的是非所有权人,也就是说在法律角度上,他对于所转让的物品没有转让权。第三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财产或者其他物权,方可构成善意取得。如果转让人可以处分其转让的标的物,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是非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依据物权法的其他制度来进行处理。
二是第三人是善意的:善意指的是第三人对此情况并不了解,转让人没有处分所转让的财产的权利,这种情况第三人并不知道;否则,就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在相关的实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善意的认定标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推定法应用的比较普遍,也就是考察各个方面,比如转让价格、交易环境等,如果受让人的交易行为和公众对一般交易的理解是相符的,那么一般就会被认定为主观善意,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是转让人和第三人的交易价格是合理的: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交易行为,它除了包括财产交易之外,还包括其他的情况,比如质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设立等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让人将财产转让给受让人,价格必须是合理的,否则就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
四是必要的公示了财产或者权利的转让:结合我国相关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变动,需要有必要的公示,并且公示方法是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依据法律的规定,登记了转让的财产,那些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了受让人。三、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建议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得知,2007年的时候,我国将善意取得制度正式加入到了物权法之中,并且不仅仅适用于动产,还将不动产加入了进来。这样就具有很大的历史意义,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很有帮助。但是我们需要清晰的认识到,物权法在善意取得制度方面,规定的还不够详细,太过于笼统,需要进行完善,笔者经过分析,提出了这些完善建议:
一是在物权法中,需要明确的规定受让人善意的确定时间,如今只是简单的规定为受让人受让该动产不动产时是善意的,这样就比较的模糊,容易出现问题;那么笔者人认为,可以分别规定动产交易时的善意确定时间,如在现实交付中,那么交付时就是善意确定时间;如果是简易交付中,那么达成合意时就是善意确定时间等等。
二是在动产遗失物以及遗忘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上,物权法的规定存在着问题,目前规定的是权利人从知道以及应该知道受让人的那一天开始,在两年之内,可以向受让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要求;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其他的问题,比如受让人一直没有被原权利人知道,那么是否可以无期限的保护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呢?笔者经过分析认为,可以将起始时间定义为遗失之日或者遗忘之日。
三是目前颁布的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盗赃物等方面;我国有句俗语,如果法律没有禁止,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允许的,在通常情况下,人们是认为可以将善意取得制度应用于盗赃物身上的;如果这样,就会产生一些社会问题,权利人自己所丢失的东西居然没有权利追回,那么不仅不合法,于理也说不通。所以在物权法中,应该明确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盗赃物。四、结语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得知,我国于2007年将善意取得制度纳入物权法之中,并且规定不动产及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有效的保障商品流通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但是,我们需要清晰的看到,在善意取得制度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相关的立法人员给予足够的重视,不断的完善和健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稳定的发展。本文简要谈了一下笔者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并且提出了不成熟的完善意见,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李宗虎.浅析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3,2(8):123-125.
[2]张傅凯.不动产善意取得登记制度的完善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2,2(19):87-89.
【关键词】善意取得;完善建议;物权法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目前,世界上很多的国家都在民事立法中规定了善意取得的内容,但是在善意取得制度概念方面,还没有达成一个共识。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将善意取得理解为即时取得,指的是动产占有人无权对其占有的动产进行处分,如果第三人接手了该动产,并且受让人取得该项财产是善意的,那么该动产的所有权就归受让人所有。从这个方面来讲,只有动产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是,笔者认为,在其他的不动产领域以及其他物权方面,也可以应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在2007年的时候,正式将善意取得制度纳入了物权法之中,不仅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正式确立,还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不动产方面。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再结合国外的其他规定,笔者认为要想实现善意取得,需要达成这些条件:
一是转让人的转让行为是无权处分:通过对法律条文进行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构成善意取得的先决条件就是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指的是非所有权人,也就是说在法律角度上,他对于所转让的物品没有转让权。第三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财产或者其他物权,方可构成善意取得。如果转让人可以处分其转让的标的物,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是非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依据物权法的其他制度来进行处理。
二是第三人是善意的:善意指的是第三人对此情况并不了解,转让人没有处分所转让的财产的权利,这种情况第三人并不知道;否则,就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在相关的实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善意的认定标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推定法应用的比较普遍,也就是考察各个方面,比如转让价格、交易环境等,如果受让人的交易行为和公众对一般交易的理解是相符的,那么一般就会被认定为主观善意,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是转让人和第三人的交易价格是合理的: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交易行为,它除了包括财产交易之外,还包括其他的情况,比如质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设立等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让人将财产转让给受让人,价格必须是合理的,否则就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
四是必要的公示了财产或者权利的转让:结合我国相关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变动,需要有必要的公示,并且公示方法是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依据法律的规定,登记了转让的财产,那些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了受让人。三、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建议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得知,2007年的时候,我国将善意取得制度正式加入到了物权法之中,并且不仅仅适用于动产,还将不动产加入了进来。这样就具有很大的历史意义,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很有帮助。但是我们需要清晰的认识到,物权法在善意取得制度方面,规定的还不够详细,太过于笼统,需要进行完善,笔者经过分析,提出了这些完善建议:
一是在物权法中,需要明确的规定受让人善意的确定时间,如今只是简单的规定为受让人受让该动产不动产时是善意的,这样就比较的模糊,容易出现问题;那么笔者人认为,可以分别规定动产交易时的善意确定时间,如在现实交付中,那么交付时就是善意确定时间;如果是简易交付中,那么达成合意时就是善意确定时间等等。
二是在动产遗失物以及遗忘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上,物权法的规定存在着问题,目前规定的是权利人从知道以及应该知道受让人的那一天开始,在两年之内,可以向受让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要求;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其他的问题,比如受让人一直没有被原权利人知道,那么是否可以无期限的保护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呢?笔者经过分析认为,可以将起始时间定义为遗失之日或者遗忘之日。
三是目前颁布的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盗赃物等方面;我国有句俗语,如果法律没有禁止,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允许的,在通常情况下,人们是认为可以将善意取得制度应用于盗赃物身上的;如果这样,就会产生一些社会问题,权利人自己所丢失的东西居然没有权利追回,那么不仅不合法,于理也说不通。所以在物权法中,应该明确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盗赃物。四、结语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得知,我国于2007年将善意取得制度纳入物权法之中,并且规定不动产及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有效的保障商品流通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但是,我们需要清晰的看到,在善意取得制度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相关的立法人员给予足够的重视,不断的完善和健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稳定的发展。本文简要谈了一下笔者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并且提出了不成熟的完善意见,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李宗虎.浅析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3,2(8):123-125.
[2]张傅凯.不动产善意取得登记制度的完善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2,2(19):8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