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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疑难案件频出,却罕见法学家们提出有价值的解决方案,这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法学研究存在某种问题。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学研究方法粗浅,以及对方法论缺乏认识。几种现象导致本领域的研究呈现出独特性。但这些独特性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可以“自外于”大法学,本领域需要理解并关注法学方法论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法的研究。由于知识产权法学的独特性,其可能在我国法治建设逐步推进中发挥某种先行者的作用,但作为前提,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必须正视并克服自己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