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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政发〔2016〕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19号)精神,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市委第19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宁波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