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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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第三方物流的发展,必须破解物流“跑路”难题。政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导者,物流业亟待在政府的引导下,从抬高入营门槛、完善法律盲区、切实监管到位、实现信息透明和提高失信成本等方面入手,建设诚信物流,引导物流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物流公司;跑路的危害;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15-0038-02
  一、物流公司“跑路”现象及其危害
  物流业长期存在物流公司“跑路”问题,物流公司“跑路”消息时有耳闻。以郑州物流市场为例,据不完全统计,2014—2015年,郑州“跑路”或遭遇挤兑的物流公司达十多家;2016年,仅《河南商报》及“郑州批发市场”公众号关注过的物流业货款挤兑或疑似“跑路”事件就有近十起;2017—2018年,郑州又有若干起物流企业出现物流业货款挤兑或疑似“跑路”事件。当然,物流“跑路”并非某个省份或地区的专利,山东、海南、甘肃等各省份近年来都发生过多起物流公司“跑路”事件,物流公司频频“跑路”问题是整个中国物流业的问题。
  物流公司频频“跑路”让众多客户“伤不起”,也让中国物流业“伤不起”。物流公司“跑路”给客户带来的是货物丢失损坏方面的损失、不能按时收发货对供应链关系的破坏损失、或直接金钱方面的损失,金额多则可达几百万或上千万,影响企业的利益甚至危害到企业的生存。物流公司“跑路”更是对中国物流业的重大打击,因其打击了物流的基础—信任。近十年来,中国物流的繁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三方物流的繁荣,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物流,合同的建立基础在于合同各方的相互信任,而物流公司不负责任的“跑路”恰恰打击了第三方物流的信任基础。一个物流公司“跑路”了,短期内也许客户会记住这个“跑路”物流公司的名字,但长期客户记住的却是“第三方物流都爱‘跑路’,第三方物流有巨大风险”,当客户对整个第三方物流业都不再信任时,又怎么会更多地选择使用第三方物流,这将对我国的物流业以及整个中国经济的发展都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物流公司“跑路”问题滋生土壤分析
  1.物流业入行门槛低。为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目前,物流公司的设立基本没有门槛。不需要过多的注册资金——有些地区只需3万元即可注册物流公司,不需要拥有过多的场地、设施、人员——只需租赁一间民房,拥有或租赁一些桌椅、电脑、车辆,招聘几个人员,复印一下身份证办理一张工商营业执照一个物流公司即可开张,这导致我国目前物流企业以小、微企业为主的现实。然而,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政府在放开物流企业进入门槛、改善物流营生环境,促进物流繁荣的同时,也加大了物流业的风险。由于物流企业以小、微企业为主,通常缺乏实力经验,抗风险能力较差,同时由于物流企业几乎没有注册方面的限制和保证金方面的约束,在“跑路”时没有太多“牵挂”,“跑路”成本较低,以上两个因素都导致了物流企业在经营不善时更易“跑路”。
  2.法律存在盲区。物流公司“跑路”问题有很大程度上是由“代收货款”引发的。“代收货款”原是物流公司对客户提供的一种增值服务,既方便了发货的批发商,又减少了收货方的风险,同时物流公司自己又多收一份代办费。然而,“代收货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属于法律、法规监管的空白和盲区。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中并无任何条款来规范企业的代收货款业务。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也从未审批过“代收货款”业务,代收货款实则已超出审批的物流公司正常业务范畴。代收货款使货主资金在物流企业帐户产生沉淀,这种沉淀易给物流企业带来有很多钱的错觉,这让别有用心或本身财务体系就不健全的物流企业把代收货款当成了新的利润来源,不再注重物流的运营,同时,代收的货款也使物流公司具有了“跑路的盘缠”和诱惑,更易“跑路”。另外,由于法律存在盲区,一旦物流公司发生“跑路”行为,货主遭受经济受损,则只能根据《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维权,存在着诸多不便。
  3.监管未到位。物流行业由多部门监管,缺乏系统管理。“九龙治水”现象形成了一个“谁都能管,但谁都管不全”的奇怪现象。交通运输部门、商务局、邮政局、工商局、管委会等全都对物流行业有着一定的管理职能,可一旦出现了问题,又无法厘清到底是谁的责任。由于监管不到位,没有具体的负责人,或者负责人没有相应的权力,对于物流“跑路”的失信行为往往只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作“经济纠纷”或者是“合同纠纷”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并不参与。因此,对物流企业“跑路”行为的打击既缺少强力有效的措施,又具有处理时间的滞后性,难以在第一时间制止物流企业“跑路”,减少物流企业“跑路”的危害。基于以上原因,黑心老板挑战法律的胆量越来越大,一些物流企业动辄“跑路”。
  4.信息欠通畅。目前,货主想要了解物流企业的运行状况可以说是困难重重。一方面,由于许多物流企业物流信息系统并不健全,企业内部进行物流信息沟通尚存在许多障碍,更不要说企业之间进行信息的沟通;另一方面,一些物流企业认为一些信息如财务状况等属于企业的机密,为了企业运营的平稳,甚至故意设置信息沟通障碍。因此,作为企业外人的货主或监管机构对物流企业财务状况以及运作情况并不清楚,无法对物流过程做到全方位的监管,无法事先发现物流企业“跑路”的征兆。另外,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信用档案既不完善,也不规范准确,此类信息对于物流使用方而言,并不具有太大的参考价值,无法让货主事先规避风险物流企业。
  5.“跑路”代价低。首先,由于货主与物流企业间信息沟通不畅,往往不能及时发现物流企业的“跑路”行为,其次,由于多部门监管权责不清,即使物流企业发生了“跑路”行为,也缺少权力部门的第一时间制止,这都使物流企业“跑路”更易成功,从某个方面来讲可以说是减少了“跑路”的代价。再者,对于“跑路”企业的惩罚也不严重。企业发生“跑路”行为,因其属于经济纠纷,公安系統通常并不立案,对于“跑路”的物流企业,即使抓到,也可借口经营不善,宣布破产。由于其往往早已事先转移了资产,因此,破产并没有真正给其造成损失。然后换个地方重新注册公司,再重新“跑路”,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乐此不疲。   三、土壤改良——破解物流任性“跑路”的切入点
  1.抬高入营门槛。从事物流业务,首先要审核资质、经营范围和经营实力。政府在办理物流营业执照时应对申请者的注册资金、办公场所、运输车辆、装卸搬运工具、仓库面积有一个明确的量化指标,通过提高物流企业入营门槛,加大企业“跑路”成本,以期减少“跑路”现象。
  2.完善法律盲区,建立诚信体系。传统观念认为,诚信体系的基础是社会舆论、人心自律、法律制度,它们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但三者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是有区别的,社会舆论、人心自律都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次要因素,而法律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导因素。政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导者,政府应将“代收货款”纳入国家金融监管的范畴,研究制定《代收货款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职责、设置“代收货款”经营门槛、管理规定、监管方式、违规处罚等。堵塞制度遗漏,完善物流信用制度,才是杜绝物流公司“跑路”的根本方略。
  3.切实监管到位。改“多头管理”为“一家主导”,以省为例,可考虑在商务厅设立省物流管理辦公室,作为常设专业机构负责该省物流业的引导与管理工作。与之配套,各市县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物流业的发展和管理。各相关部门要逐步建立物流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完善物流企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建立综合信用登记和诚信认证管理体系,真正发挥监管职能。此外,各部门应立足各自职能,建立物流企业的诚信机制,定期将客户对物流企业服务质量的投诉信息、重大失信信息以及企业在工商、交通等部门的不良信息通过网站、媒介向社会披露,综合运用诚信法律法规,结合诚信和失信信息,加强对物流企业的政策引导。各职能部门在最大范围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的新格局。
  4.实现信息透明。首先,夯实物流业的数据基础,构建物流业的数据征信体系,加强人、车、货、仓的状态信息透明。诚信监督的对象是人,必须明确人(自然人及法人)、车的身份信息,货物资产可用作诚信担保,必须明确货物的状态,知道货物的位置及货物在谁的手中保管,必须明确仓的状态;加强物流业务单据流转的信息透明以及加强物流业务流程的信息透明,目的是实现业务过程信息透明。只有业务过程透明,才能追溯业务过程中不守诚信的具体表现,才能准确评估相关从业主体的诚信水平。
  5.提高失信成本。对“跑路”这种失信行为的惩罚,必须要使“跑路”企业有切肤之痛。对严重失信或屡次失信的物流企业,要通过失信信息记录、信用报告和披露制度,及时予以曝光和披露,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直至取消经营资质,吊销营业执照,形成倒逼机制。同时,对严重失信企业要依法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形成司法、行政、行业、市场联合执法执罚的严格惩戒机制,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参考文献:
  [1]  王俊伟.2016年郑州近10家物流出事儿 “跑路”乱象今年能否终结?[N].河南商报,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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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刘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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