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府在地方债管理中的地位:现实困境与治理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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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授权省级政府统一行使举债权的规定,使省级政府作为省级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主导者的同时,兼有了债券专属发行、市县债务限额分配以及债务统借统还等职权.在省域内存在债务举借、使用、偿还以及分级管理主体错配矛盾的同时,省级政府债务管理权限还与财政部的债务监督权相抵牾.作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转换枢纽,省级政府既是债务管理体制的核心,也是分税制改革的关键.受制于央地分权规范程度、省级政府多重职能和债务管理体制约束,当前省级政府债务管理还难以满足“中央不救助”“省级负总责”“省级以下各负其责”等要求.制度变革的方向是在厘清省级政府地位的前提下,由管到治,突出中央与省级、省与省级以下、政府与市场等主体的多元互动,实现集中与分权相结合、市场约束与政府层级控制相结合、民主治理与法律治理相结合的治理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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