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深圳,“父债子还”“夫债妻偿”很可能将成为历史。“诚实但不幸”的个人创业者和企业法人将会依法拥有破产的权利。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率先“试水”个人破产制度。这意味着,在这个经济特区,诚信经营却不幸破产的市场主体,将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避免集体债务向个人和家庭无限转移的风险。
就在前不久,5月23日,美国加州破产法院批准了贾跃亭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这是第一个中国人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整。
倘若在中国大陆,目前来看,贾跃亭是基本没有可能申请个人破产的。而早在1978年,美国破产法就将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在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个人破产制度同样已经相当成熟。
深圳做出破冰之举。接下来,在这个经济特区登记的329.8万户商事主体,以及大量以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的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将直接受益。
“个人破产”是什么?
个人破产制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并不是被束之高阁的概念。
实际上,在我国内地,目前仅有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这被学界称为“半部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企业法人,并不能覆盖自然人。
而实际情况则是,尽管有企业破产法的保护,但公司经营债务往往通过借款合同中的“无限连带责任”条款等方式转化为个人债务,对企业家个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在此情况下,经营风险将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并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生存空间。
“无限连带责任”的典型案例是锤子科技的创始人罗永浩。退出锤子科技后,因曾签署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他的个人负债逾三亿元。在一则纪录片中,罗永浩曾透露,“曾经一段时间资金困难,工资都发不出了,债主都快围楼了,自己一度想过自杀”。
而法律中的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认为,这一制度的目的,即是帮助债务人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我国香港艺人钟镇涛就曾在2002年申请个人破产。在破产期间,他全部收入都要上交,扣除生活必需后,其余收入全部用于还债。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准钟镇涛解除破产。
南风窗记者调查发现,裁判文书网显示,2019年10月,我国内地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在浙江温州办结。该案件中,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最终只需按1.5%的清偿比例偿还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在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如果他的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还款。
在这一案件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他应当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文书显示,经调查,蔡某仅在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实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当年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議。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
深圳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所针对的,正是蔡某这样“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意见稿认为,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为什么是深圳?
足够成熟的经验、足够庞大的市场需求主体、相对完善的配套制度、包容冒险的特区精神、特区立法权等因素,是深圳制定破产制度的充分支撑。
在深圳,除个体经营者以外,近年来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为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为 123.6万户,占比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裁判文书网显示,2019年10月,我国内地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在浙江温州办结。
对此,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卢林始终相信,深圳需要为个人破产立法。因为在他看来,“深圳历来愿意创新,而且深圳是有立法土壤的。”
2014年4月,深圳律协换届,卢林当选律协破产委主任。在任职后的第一个内部讨论会上,他建议以深圳律协的名义向深圳人大提立法建议,建议深圳率先制定个人破产条例。在会议上,卢林指出,公司作为有限公司,可以依法破产,但个人破产却无门,只能背债到底。
“人是生产利益要素里面最重要的要素,如果你不把他解放出来,还谈什么创业沃土,他就没法创业,天天被人家追债,而且没有任何期限,一旦创业失败,终身爬不起来。”卢林如此表示。 但在当时,由于信用制度、财产登记制度等配套制度不完善,可能出现恶意逃债的风险等因素,立法工作没有实际进展。
转机出现在2014年11月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关于个人破产立法的论证会在深圳人大召开,决定部署深圳市律协、深圳市中院和深圳大学各自起草条例草案。
真正的飞跃出现在2019年。当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同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支持深圳用足用好立法权。
2020年3月20日,“深圳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支持。该条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6月2日正式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要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让创业创新持续成为深圳经济发展最根本的推动力。”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说明文件中指出。
个人破产,不是欠债不还
借款人一旦宣告破产,便意味着债权人无法再对其进行催收。南风窗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就是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被老赖群体利用,成为欠债不还的工具?
对此,深圳市人大法工委明确表示,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征求意见稿就是要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的避风港。
个人破产并非欠债不用还钱。南风窗记者梳理发现,征求意见稿为此做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当中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将不予受理。
破产后,并不意味着所有债务立即免除。征求意见稿规定,宣布破产3年后才可申请免除债务。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孙迎彤说,在这三个年份中,所有的债务以及资金往来的信息都要提交给法院,以此评估其中有没有恶意欠债、恶意逃债的可能性。
孙迎彤认为,该条例正式出台后,如果得到切实执行,对防范老赖通过申请破产的方式来逃避债务的行为,能起到很大的阻碍作用。而在卢林看来,个人破产制度还能起到防范老赖的作用。这一制度的建立有着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驾护航”,这需要债务人自行申报财产清单,由律师、会计师、审计评估人员等专业人士来调查核实财产,并与个人信用评估、破产复权制度相结合,债务人一旦被发现作弊,将不会被免责。
同时,在这三年考察期内,债务人在出行、个人消费、购买不动产和车辆、子女上学方面会受到诸多限制,职业资格也会受限。“如果在三年考察期内,债务人被发现有藏匿资产行为,就会被撤销豁免,对余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严重的将涉嫌破产欺诈等刑事犯罪。”卢林称。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中也大多设立破产考察期,比如如美国设置为七年,我国香港设置为四到五年,深圳条例草案中因何规定为三年?
孙迎彤表示,实际上是三到五年,其中有两年属于法院认为有必要延长的情况下是可以延长的,“因为经济社会发展非常迅速,产业和产品迭代速度也比原来快了很多,为了让创业失败者能够尽快地融入社会,重启自己的智慧对社会作贡献,三年可能是一个比较恰当的时间”。
哪里值得商榷?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可以申请破产的,除了债务人,还有债务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逾期未被清偿的债权人。这也就是说,如果债主判断借钱的人有钱不还或者資不抵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从而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对于债务规模50万元的门槛设置,孙迎彤介绍,这是经过反复讨论后初步设定的,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专家通过对深圳当前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债务形成的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后认为,这个数据已经达到了有可能无法完全偿还的情况。
“我个人认为在破产申请的门槛有过低之嫌,50万元人民币的总负债,在深圳属于家常便饭,而且基本属于经营和消费负债,建议可适度提高,以100万元以上为宜,同时对于经营、消费行为作出细分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齐岩冰律师表示。
齐岩冰指出,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在一些立法细节上还需要继续推敲,比如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能否适用企业破产法,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陈伟律师则认为,从名称上来讲,《个人破产条例》不足够严谨,可考虑改为《自然人破产条例》。
在他看来,目前我国社会的诚信体系还没有全面建立起来,如果推行此法律制度并且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可能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借机免除个人债务,同时减弱了对债权人的保护,让市场经营风险转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佐发提出,深圳的个人破产法试点,在立法制度设计上,应该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要防止和抑制破产欺诈,保护好债权人的利益和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让市场主体对法律有一个稳定的预期。
另一方面则是要降低破产成本,提升破产效率。这是因为,很多个人本来就陷入偿债困境,如果申请个人破产成本太高,对于个人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因而不愿意诉诸个人破产法解决问题。
“不断完善是必须的,但是当下,迈出去这一步,至关重要。”卢林如此表示。孙迎彤则期待着,“深圳先行先试,如果运行效果符合预期,相信推广为全国性法律的时间也不会太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