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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政发[2007]134号2007年9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精神,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普遍提高广大农村民居抗震能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4]1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