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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甲方)于1991年以3.5万元价格承包一村集体(乙方)刺槐林地.合同规定,承包期30年,在承包期内,林木归甲方所有.签合同时,张某邀好友李某到场执笔写下合同,并委托李某代为保管合同.2000年8月份,张某曾将该林地树木采伐出售,收入颇丰.见有利可图,李某便托人说合,想与张某合伙承包该林地,遭婉拒.李某遂于2004年3月份在自己代为保管的合同中"甲方"一栏添加了自己的姓名,然后持变造后的合同书找到乡林业站工作人员,谎称该林地系自己与张某二人合伙承包,要求对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