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对顾城事件的评说平息了好一阵子之后,域外学人殷小苓女士重新撰文发表己见(《艺术与伦理的对峙》,《读书》一九九五年第四期),原以为必有新意,读后却深感不能苟同。
我们非常赞同艺术和伦理属于两个不同领域的观点,我们也承认福克纳等人笔下的凶杀行为具有强烈的震撼力量和极高的美学价值。但很显然,这种评判标准却不适用于顾城事件。第一、既然殷文没有也不可能把顾城的凶杀行为界定为艺术行为,那么,对顾城事件的评说就只能是对艺术家的评判问题,而非对艺术的评判问题。爱米丽为了爱情而杀死自己情人的行为出现在文学作品中,而顾城事件却血淋淋地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承认艺术毕竟不能等同于现实的话,我们就必须说,对顾城的诗歌、小说的评判是一回事,而对作为社会个体的顾城的非艺术行为的评判则是另一回事。第二,对顾城事件,首先是法律的评判,其次才是伦理道德的评判,而不能像作者那样把二者反转过来。如果说,艺术家因其活动的高度个体化则其道德行为应该受到特殊尊重的话,那么,艺术家的犯罪行为则无论如何不能从道德伦理的天平上得到开脱。因为若法律根本不能反映道德要求的话,则该法律必然是有问题的。
我们应当无条件地承认艺术的独立价值,并尽可能地排除功利因素对艺术的侵扰。但这决不是说艺术(艺术家)因此就有权力侵犯法律、伦理的地盘。殷文认为,当代西方的哲学、艺术理论崇尚个体化,但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崇尚个体的基础和条件是承认每一个体具有平等的价值和意义。因此,艺术家尽可以有各种各样惊世骇俗的行为,但这种行为却不能以侵犯他人的权益为前提。艺术家尽可以在艺术的领地内为所欲为,但一跨出艺术的边界线,就必须受到法律、伦理等等的裁判。否则,若有无数个艺术家或是为了希腊悲剧英雄的火山般激烈,或是为了卑鄙龌龊的私欲而挥舞着锋利的斧头追杀无辜,以证明其美学的崇高的话,这世界必将陷入一片恐怖之中。
我们非常赞同艺术和伦理属于两个不同领域的观点,我们也承认福克纳等人笔下的凶杀行为具有强烈的震撼力量和极高的美学价值。但很显然,这种评判标准却不适用于顾城事件。第一、既然殷文没有也不可能把顾城的凶杀行为界定为艺术行为,那么,对顾城事件的评说就只能是对艺术家的评判问题,而非对艺术的评判问题。爱米丽为了爱情而杀死自己情人的行为出现在文学作品中,而顾城事件却血淋淋地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承认艺术毕竟不能等同于现实的话,我们就必须说,对顾城的诗歌、小说的评判是一回事,而对作为社会个体的顾城的非艺术行为的评判则是另一回事。第二,对顾城事件,首先是法律的评判,其次才是伦理道德的评判,而不能像作者那样把二者反转过来。如果说,艺术家因其活动的高度个体化则其道德行为应该受到特殊尊重的话,那么,艺术家的犯罪行为则无论如何不能从道德伦理的天平上得到开脱。因为若法律根本不能反映道德要求的话,则该法律必然是有问题的。
我们应当无条件地承认艺术的独立价值,并尽可能地排除功利因素对艺术的侵扰。但这决不是说艺术(艺术家)因此就有权力侵犯法律、伦理的地盘。殷文认为,当代西方的哲学、艺术理论崇尚个体化,但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崇尚个体的基础和条件是承认每一个体具有平等的价值和意义。因此,艺术家尽可以有各种各样惊世骇俗的行为,但这种行为却不能以侵犯他人的权益为前提。艺术家尽可以在艺术的领地内为所欲为,但一跨出艺术的边界线,就必须受到法律、伦理等等的裁判。否则,若有无数个艺术家或是为了希腊悲剧英雄的火山般激烈,或是为了卑鄙龌龊的私欲而挥舞着锋利的斧头追杀无辜,以证明其美学的崇高的话,这世界必将陷入一片恐怖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