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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类基因编辑的进展一次又一次地叩响基因编辑人类的大门,引发了一波又一波关于基因编辑的伦理论争。这种伦理论争实质是对高新科技时代人之所以为人的伦理审问,它既包含着对人与自我、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互作的全面反思,也包含着基于新的科研进展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重构的探索,包含着代内、代际和种际道德正义的整体思考,包含着对未来人的生产和再生产乃至自然和经济社会再生产方式颠覆性转型的深层价值追问。
针对人类基因编辑研究和应用对象的复合性以及人类基因编辑伦理问题的交叉性、耦合性和差异性,我们以为要克服当下在人类基因编辑问题上显现的共识失灵、伦理失范、法律失守问题,尝试提出以复合生态系统思维回应伦理学分支学科因“小S”化而难以有效应对复合性伦理问题的挑战,以一种复合生态伦理整合相关伦理学分支学科的理论优势,确保伦理学在面对复杂性、复合性、不确定性伦理问题时能拧成一股绳,充分发挥同向同行的软约束力量。
首先,就基因编辑研究和应用的对象而言,其伦理问题不只是属人类的,也是属生态自然的。
众所周知,目前所谓基因编辑或说“基因剪刀”是指“天然基因的部分被合成的 DNA 链所取代或填充,或者是自然修复过程除去 DNA 中的缺口或错配”1。具体而言,是科研人员基于分子生物学的知识、理论和技术在微观层面上对生物基因组进行编辑,从而达到预设的目的。这意味着基因编辑不只是指向人类的,而是泛指生物且首先是指向不同的生物或生命体的;意味着人类通过基因编辑不仅可以改变基因的构成也将改变生物或生命体的性状;意味着研究者或应用者可以根据预计的目的操控生物或生命体的生产和再生产,包括影响和操控人类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其技术研究和应用的颠覆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自然创生到技术创生,从人创造工具、创造机器(人)到人创造人的人与自然关系的颠覆;二是经济社会的生产由物质生产的社会化到人的生产的社会化的人与社会关系的颠覆。现代科学知识足以让我们明白,今天的自然人与未来的“技术人”之间将有着本质的区别。1
科学研究表明基因序列是定义生物性状的重要物质,基因的改变不仅会改变生物既有基因序列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性状,扰乱生物体进化的规律。因此,人类基因编辑不仅会改变对今天人们对人的基本定义,也会使未来的整个人类图景发生“全景式”改变,由动植物延伸至人类的基因编辑研究和应用也会对人类自身、动物、植物等的进化规律产生复杂的、不确定的深远影响,涉及社会正义和生态正义。同时,就其不确定性后果而言,没有长期的试验、观察也难以断定或保证其后果是可控的、好的和善的。
其次,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回应具有鲜明的交叉性、差异性和不确定性。
在个人伦理的维度,存在着研究者道德自律程度低、跨世代个人伦理自主权意识缺失等问题。比如,贺建奎的“骄傲道歉”,不仅反映了其作为科研工作者基本道德认知的缺乏,更意味着其道德意识、道德情感的淡薄,进而在言行上凸现的不是一个科研工作者应有的道德良知和良心而是道德任性。在回应社会各界伦理追问所作的道歉中,他一方面表示愿意用下半辈子对两个婴儿负责,另一方面又明确表示对自己的项目很骄傲,而且声明“我会第一个让我的孩子接受基因编辑”2。这不仅意味着他执迷于科研成功、不顾社会道义的功利性选择仍将继续,而且显现他毫无个人伦理自主权意识和跨世代伦理观念,仍然操持着孩子是父母私人物品的落后思想。科研人员自己的孩子就不具有社会性?就可以任凭科研人员任性而为?照此逻辑,科技人员拿自己做试验是不是更不用受伦理道德约束,想试什么就试什么。其结果只能是造就为了成一己之私而可负天下人的科研狂人。对家、国、天下而言,这样的人不是比其所谓的科研更可怕?!
在社会伦理维度,随着现代伦理学的不断发展和分化,不同的分支伦理学给出的答案也有所差异。医学伦理学充分肯定人类基因编辑的医学合理性,在目的论意义上主张和支持基于医疗目的的人类基因编辑。医学伦理学认为,人类基因编辑在医学伦理上的道德合理性主要表现为,用于医疗的目的可以造福于未来世的人们,具有善的意义,是对治病救人精神的跨世代弘扬。同时,人类生老病死的人生确实存在诸多不理想的状况,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美化人生的价值,有益于提升人的生活质量和满足人民更美好生活愿望的功用。当然,医学伦理学也承认人类基因编辑需要有伦理规约和价值观范导。科技伦理和生命伦理的学者在认同基因编辑医疗目的论的同时,更关注“优化型”、“增强型”基因编辑存在的代际伦理和代内伦理问题。李建会教授表示:“利用基因编辑技术进行的生殖细胞的基因增强会引发更多的伦理问题。人类就此可能分成增强的个体和没有增强的个体,增强的个体就会比没有增强的个体获得更多的机会;如果增强的个体在能力上非常強,就有可能形成超人群体,会导致整个人类的伦理法律体系发生改变。”1山东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理事长、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马来平教授认为,设计婴儿会引发严重的伦理和社会问题。2一是自主权的伦理问题,父母按照自己的意愿操纵孩子的遗传性状,染指孩子未来的生活方式,是对孩子自主权的践踏,从这个角度看,编辑人类胚胎基因技术也随时随地会面临着信守还是违背人类自主权伦理规范的严峻考验。二是编辑人类胚胎基因技术对人类胚胎的改造性,既在客观上存在逆自然人性的问题,也存在人与人之间造成人控制人、少数人控制他人或社会大众的不确定性,进而影响人自身再生产的顺自然性和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公平性。
不过,在社会伦理的视域中,人们往往比较忽视基因编辑的非人类性伦理问题。这也许与动物、植物等非人类生命体与人的亲近性相对较弱有关。但需要指出的是,人类基因编辑恰恰是从这些非人类生命体开始的,而且对这些非人类生命体的实验和应用还将伴随人类基因编辑研究与应用的始终。自1996年第一只体细胞克隆绵羊“多利”诞生后,小鼠、牛、山羊、猪、猫、兔、骡、马、大鼠等多种哺乳动物的体细胞克隆相继获得成功。如今,基因编辑狗、基因编辑人类,人类与非人类的命运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对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思考需要站在生命共同体的立场,以生态系统思维进行社会伦理和生态伦理的综合考量,强化以问题为导向的相关伦理学分支学科的整合协同,在避免伦理学自身内耗的基础上,增强伦理道德的约束功能。 第三,就道德遵循而言,人类基因编辑伦理主体的共识失灵、伦理失范、法律失守急需约束体系的复合化建构。
自2015年4月中山大学副教授黄军就及其团队在Protein & Cell杂志在线发文、宣布其首次实现用技术手段对人类自身遗传基因进行修饰和编辑起3,人们关于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论争就达成了一定共识。例如,2015年12月,由英国皇家学会、中国科学院、美国科学院和美国医学科学院在华盛顿达成了人类基因编辑国际共识:在现阶段,鼓励用于基础研究和临床前研究的人类基因编辑,禁止用于人類生殖的基因修饰和编辑。这项声明认为,对人类胚胎基因的编辑在基础研究中不应当被限制,但这一技术在生殖医学中的任何应用尚存在令人担忧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目前暂不允许进行。4这一国际共识为应对共性问题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并为世界各国制定监管政策和制度提供了依据。然而,时隔不久,2017年7月26日《麻省理工技术评论》报道了美国俄勒冈健康与科学大学研究人员利用CRISPR技术对大批单细胞胚胎的DNA进行了基因编辑。2018年11月28日,贺建奎在香港出席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编辑峰会时则宣称创造出了世界首例基因编辑婴儿。在此期间,虽然人们也提出了一些约束性伦理主张,国家也制定出台了相关法律,如我国的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等,但面对基因编辑的巨大利益诱惑和战略前景,还是出现了共识失灵、伦理失范、法律失守等现象。对此,我们提出伦理道德软约束体系与法律制度硬约束体系耦合共建,以达至同向同行,确保人类基因编辑研究的可持续和无伤害。
综上所述,复合生态伦理主张基于复合生态系统思维整合相关伦理学分支学科的理论优势,以寻求人类基因编辑伦理问题的综合解决。
一是加强个人伦理、社会伦理的复合研究,提出科研人员道德自律准则和社会范导体系。针对人类基因编辑实际存在的两种技术风险,即现实风险如人类CRISPR/Cas9技术编辑在应用中可能出现的基因编辑治疗“脱靶效应”“镶嵌现象”等潜在的、滞后的风险1,以及技术风险评估难等问题,提出责任伦理和负责任创新伦理的嵌入。一方面,顺应知识经济时代高科技产业化的趋势,制定针对科研工作者而不仅仅是针对学术共同体的伦理道德规范,加快职业道德细分的步伐,根据不同职业设立道德准入规范,加强个人道德评估监督体系的建设,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试行德有分、才有别的动态考核机制,使立德树人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加强责任伦理和“负责任创新”的伦理嵌入,增进研究者自愿节制的道德意识。正如约纳斯所指出:“普罗米修斯终于摆脱了锁链:科学使它具有了前所未有的力量,经济赋予它永不停息的推动力。解放了的普罗米修斯正在呼唤一种能够通过自愿节制而使其权力不会导致人类灾难的伦理。”2责任伦理或负责任创新理论具有将“责任”诉求嵌入创新全过程、各方面的特质,旨在推动科技创新可持续的同时能将创新转化为无害于人类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环境的发展动力,确保科技与人、自然、社会的“明天会更好”。3
二是为避免科技异化生命、生物和人类,提出基于社会伦理和生态伦理的复合生态伦理,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为原则,主张敬畏生命,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命生态价值,使科学技术回归以人为本、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本;在尊重生物进化规律、社会发展规律、人类文明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鼓励无伤害、负责任的科技创新。同时,吸取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借助科学技术祛魅自然的深刻教训,针对基因编辑等技术可能祛魅和控制人、生物、生命的风险,尽早提出防范其负面效应放大的伦理规范和法律主张,以避免重蹈人类基于科技发展而控制自然、征服自然的覆辙。在支持基因编辑等高新科技自由发展的同时,基于其选择性、应用性、风险性等特点提出规范性道德律令,确保其自由是规范内的自由而非规范外的任性。毕竟科研活动本身作为人类文化的一部分在本质上具有反自然性,如何在反自然的活动中实现顺自然以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这是挑战人类生存智慧的千年之问。
三是以复合生态系统思维取代现有基因编辑的机械思维。有人从文字编辑开始追溯基因编辑的涵义,我们以为基因编辑的“编辑”内涵和思维更多的是文字编辑经计算机编辑转化而来的,其编辑、删除、修复、选择、替代等思维呈现鲜明的机械思维逻辑和分析还原特征。这种思维和方法的局限性需要复合系统思维和生态整体论加以克服。
总之,正如恩格斯所言:“推动哲学家前进的,决不像他们所想象的那样,只是纯粹思想的力量。恰恰相反,真正推动他们前进的,主要是自然科学和工业的强大而日益迅速的进步……随着自然科学领域中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也必然要改变自己的形式。”1面对人类基因编辑对人、社会和自然万物可能带来的颠覆性变革,伦理学也应革新自我,以处理好高新科技时代求真与求善的关系。
针对人类基因编辑研究和应用对象的复合性以及人类基因编辑伦理问题的交叉性、耦合性和差异性,我们以为要克服当下在人类基因编辑问题上显现的共识失灵、伦理失范、法律失守问题,尝试提出以复合生态系统思维回应伦理学分支学科因“小S”化而难以有效应对复合性伦理问题的挑战,以一种复合生态伦理整合相关伦理学分支学科的理论优势,确保伦理学在面对复杂性、复合性、不确定性伦理问题时能拧成一股绳,充分发挥同向同行的软约束力量。
首先,就基因编辑研究和应用的对象而言,其伦理问题不只是属人类的,也是属生态自然的。
众所周知,目前所谓基因编辑或说“基因剪刀”是指“天然基因的部分被合成的 DNA 链所取代或填充,或者是自然修复过程除去 DNA 中的缺口或错配”1。具体而言,是科研人员基于分子生物学的知识、理论和技术在微观层面上对生物基因组进行编辑,从而达到预设的目的。这意味着基因编辑不只是指向人类的,而是泛指生物且首先是指向不同的生物或生命体的;意味着人类通过基因编辑不仅可以改变基因的构成也将改变生物或生命体的性状;意味着研究者或应用者可以根据预计的目的操控生物或生命体的生产和再生产,包括影响和操控人类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其技术研究和应用的颠覆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自然创生到技术创生,从人创造工具、创造机器(人)到人创造人的人与自然关系的颠覆;二是经济社会的生产由物质生产的社会化到人的生产的社会化的人与社会关系的颠覆。现代科学知识足以让我们明白,今天的自然人与未来的“技术人”之间将有着本质的区别。1
科学研究表明基因序列是定义生物性状的重要物质,基因的改变不仅会改变生物既有基因序列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性状,扰乱生物体进化的规律。因此,人类基因编辑不仅会改变对今天人们对人的基本定义,也会使未来的整个人类图景发生“全景式”改变,由动植物延伸至人类的基因编辑研究和应用也会对人类自身、动物、植物等的进化规律产生复杂的、不确定的深远影响,涉及社会正义和生态正义。同时,就其不确定性后果而言,没有长期的试验、观察也难以断定或保证其后果是可控的、好的和善的。
其次,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回应具有鲜明的交叉性、差异性和不确定性。
在个人伦理的维度,存在着研究者道德自律程度低、跨世代个人伦理自主权意识缺失等问题。比如,贺建奎的“骄傲道歉”,不仅反映了其作为科研工作者基本道德认知的缺乏,更意味着其道德意识、道德情感的淡薄,进而在言行上凸现的不是一个科研工作者应有的道德良知和良心而是道德任性。在回应社会各界伦理追问所作的道歉中,他一方面表示愿意用下半辈子对两个婴儿负责,另一方面又明确表示对自己的项目很骄傲,而且声明“我会第一个让我的孩子接受基因编辑”2。这不仅意味着他执迷于科研成功、不顾社会道义的功利性选择仍将继续,而且显现他毫无个人伦理自主权意识和跨世代伦理观念,仍然操持着孩子是父母私人物品的落后思想。科研人员自己的孩子就不具有社会性?就可以任凭科研人员任性而为?照此逻辑,科技人员拿自己做试验是不是更不用受伦理道德约束,想试什么就试什么。其结果只能是造就为了成一己之私而可负天下人的科研狂人。对家、国、天下而言,这样的人不是比其所谓的科研更可怕?!
在社会伦理维度,随着现代伦理学的不断发展和分化,不同的分支伦理学给出的答案也有所差异。医学伦理学充分肯定人类基因编辑的医学合理性,在目的论意义上主张和支持基于医疗目的的人类基因编辑。医学伦理学认为,人类基因编辑在医学伦理上的道德合理性主要表现为,用于医疗的目的可以造福于未来世的人们,具有善的意义,是对治病救人精神的跨世代弘扬。同时,人类生老病死的人生确实存在诸多不理想的状况,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美化人生的价值,有益于提升人的生活质量和满足人民更美好生活愿望的功用。当然,医学伦理学也承认人类基因编辑需要有伦理规约和价值观范导。科技伦理和生命伦理的学者在认同基因编辑医疗目的论的同时,更关注“优化型”、“增强型”基因编辑存在的代际伦理和代内伦理问题。李建会教授表示:“利用基因编辑技术进行的生殖细胞的基因增强会引发更多的伦理问题。人类就此可能分成增强的个体和没有增强的个体,增强的个体就会比没有增强的个体获得更多的机会;如果增强的个体在能力上非常強,就有可能形成超人群体,会导致整个人类的伦理法律体系发生改变。”1山东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理事长、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马来平教授认为,设计婴儿会引发严重的伦理和社会问题。2一是自主权的伦理问题,父母按照自己的意愿操纵孩子的遗传性状,染指孩子未来的生活方式,是对孩子自主权的践踏,从这个角度看,编辑人类胚胎基因技术也随时随地会面临着信守还是违背人类自主权伦理规范的严峻考验。二是编辑人类胚胎基因技术对人类胚胎的改造性,既在客观上存在逆自然人性的问题,也存在人与人之间造成人控制人、少数人控制他人或社会大众的不确定性,进而影响人自身再生产的顺自然性和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公平性。
不过,在社会伦理的视域中,人们往往比较忽视基因编辑的非人类性伦理问题。这也许与动物、植物等非人类生命体与人的亲近性相对较弱有关。但需要指出的是,人类基因编辑恰恰是从这些非人类生命体开始的,而且对这些非人类生命体的实验和应用还将伴随人类基因编辑研究与应用的始终。自1996年第一只体细胞克隆绵羊“多利”诞生后,小鼠、牛、山羊、猪、猫、兔、骡、马、大鼠等多种哺乳动物的体细胞克隆相继获得成功。如今,基因编辑狗、基因编辑人类,人类与非人类的命运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对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思考需要站在生命共同体的立场,以生态系统思维进行社会伦理和生态伦理的综合考量,强化以问题为导向的相关伦理学分支学科的整合协同,在避免伦理学自身内耗的基础上,增强伦理道德的约束功能。 第三,就道德遵循而言,人类基因编辑伦理主体的共识失灵、伦理失范、法律失守急需约束体系的复合化建构。
自2015年4月中山大学副教授黄军就及其团队在Protein & Cell杂志在线发文、宣布其首次实现用技术手段对人类自身遗传基因进行修饰和编辑起3,人们关于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论争就达成了一定共识。例如,2015年12月,由英国皇家学会、中国科学院、美国科学院和美国医学科学院在华盛顿达成了人类基因编辑国际共识:在现阶段,鼓励用于基础研究和临床前研究的人类基因编辑,禁止用于人類生殖的基因修饰和编辑。这项声明认为,对人类胚胎基因的编辑在基础研究中不应当被限制,但这一技术在生殖医学中的任何应用尚存在令人担忧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目前暂不允许进行。4这一国际共识为应对共性问题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并为世界各国制定监管政策和制度提供了依据。然而,时隔不久,2017年7月26日《麻省理工技术评论》报道了美国俄勒冈健康与科学大学研究人员利用CRISPR技术对大批单细胞胚胎的DNA进行了基因编辑。2018年11月28日,贺建奎在香港出席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编辑峰会时则宣称创造出了世界首例基因编辑婴儿。在此期间,虽然人们也提出了一些约束性伦理主张,国家也制定出台了相关法律,如我国的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等,但面对基因编辑的巨大利益诱惑和战略前景,还是出现了共识失灵、伦理失范、法律失守等现象。对此,我们提出伦理道德软约束体系与法律制度硬约束体系耦合共建,以达至同向同行,确保人类基因编辑研究的可持续和无伤害。
综上所述,复合生态伦理主张基于复合生态系统思维整合相关伦理学分支学科的理论优势,以寻求人类基因编辑伦理问题的综合解决。
一是加强个人伦理、社会伦理的复合研究,提出科研人员道德自律准则和社会范导体系。针对人类基因编辑实际存在的两种技术风险,即现实风险如人类CRISPR/Cas9技术编辑在应用中可能出现的基因编辑治疗“脱靶效应”“镶嵌现象”等潜在的、滞后的风险1,以及技术风险评估难等问题,提出责任伦理和负责任创新伦理的嵌入。一方面,顺应知识经济时代高科技产业化的趋势,制定针对科研工作者而不仅仅是针对学术共同体的伦理道德规范,加快职业道德细分的步伐,根据不同职业设立道德准入规范,加强个人道德评估监督体系的建设,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试行德有分、才有别的动态考核机制,使立德树人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加强责任伦理和“负责任创新”的伦理嵌入,增进研究者自愿节制的道德意识。正如约纳斯所指出:“普罗米修斯终于摆脱了锁链:科学使它具有了前所未有的力量,经济赋予它永不停息的推动力。解放了的普罗米修斯正在呼唤一种能够通过自愿节制而使其权力不会导致人类灾难的伦理。”2责任伦理或负责任创新理论具有将“责任”诉求嵌入创新全过程、各方面的特质,旨在推动科技创新可持续的同时能将创新转化为无害于人类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环境的发展动力,确保科技与人、自然、社会的“明天会更好”。3
二是为避免科技异化生命、生物和人类,提出基于社会伦理和生态伦理的复合生态伦理,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为原则,主张敬畏生命,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命生态价值,使科学技术回归以人为本、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本;在尊重生物进化规律、社会发展规律、人类文明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鼓励无伤害、负责任的科技创新。同时,吸取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借助科学技术祛魅自然的深刻教训,针对基因编辑等技术可能祛魅和控制人、生物、生命的风险,尽早提出防范其负面效应放大的伦理规范和法律主张,以避免重蹈人类基于科技发展而控制自然、征服自然的覆辙。在支持基因编辑等高新科技自由发展的同时,基于其选择性、应用性、风险性等特点提出规范性道德律令,确保其自由是规范内的自由而非规范外的任性。毕竟科研活动本身作为人类文化的一部分在本质上具有反自然性,如何在反自然的活动中实现顺自然以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这是挑战人类生存智慧的千年之问。
三是以复合生态系统思维取代现有基因编辑的机械思维。有人从文字编辑开始追溯基因编辑的涵义,我们以为基因编辑的“编辑”内涵和思维更多的是文字编辑经计算机编辑转化而来的,其编辑、删除、修复、选择、替代等思维呈现鲜明的机械思维逻辑和分析还原特征。这种思维和方法的局限性需要复合系统思维和生态整体论加以克服。
总之,正如恩格斯所言:“推动哲学家前进的,决不像他们所想象的那样,只是纯粹思想的力量。恰恰相反,真正推动他们前进的,主要是自然科学和工业的强大而日益迅速的进步……随着自然科学领域中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也必然要改变自己的形式。”1面对人类基因编辑对人、社会和自然万物可能带来的颠覆性变革,伦理学也应革新自我,以处理好高新科技时代求真与求善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