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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道德基础的关键是控制有关自己信息的权利。而恰恰是这种权力在数字技术进步的过程中处于最危险的境地。从这一起点出发 ,我们可以把原有的只具有消极权利特征的隐私权设计为具有积极权利特征的隐私权 ,对隐私权的保护不再仅依靠侵权法的事后救济 ,而应赋予当事人将个人信息视为个人财富而与欲获取信息者进行谈判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