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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规定得过于严格,从而很难适应环境行政诉讼的特点.笔者认为应根据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特点,放宽环境行政诉讼中有关原告资格的规定,并通过建立和完善单位和个人诉讼制度、诉讼代表人制度、检察机关公诉制度等,在环境行政诉讼中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更好地实现环境行政诉讼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