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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土地资源予以支持,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农村土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迁的必然性,由此补偿问题、补偿纠纷等社会问题逐步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当前,我国已有多部法律对土地征收补偿进行了规定,但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法律框架不完善、补偿标准过低、征地过程不透明等缺陷,亟待完善。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市场经济;公开透明
一、我国当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设计
在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日益凸显的情形下,我们有必要认真思考、梳理一下当前我国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为法律的完善奠定基础。
(一)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与制度安排
首先,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土地征收补偿提供了基本保证,其中第10条、第13条都有相应的规定。其次为《土地管理法》,它对于宪法的条文做出了细化以及它的实施作了具体的指引。《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范围及计算标准。《物权法》第42条第2款也明确了土地征收的法定补偿范围,强调“依法足额”补偿,一定程度上体现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同时,该条第4款明确规定,补偿费用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从而确保补偿的真正落实。但现实却不尽如人意,上述现象屡屡出现,被征地者的权利受到侵犯,利益无法保障,由此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屡见不鲜。
(二)土地征收補偿的程序性规定
在我国,实施征地项目审批是政府以土地使用年度计划和城乡规划为依据的。纵观这一过程,从方案书的提出到项目征地认证,被征地人并未真正参与其中。我国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是: 建设用地申请——征地方案公告——登记(补偿等级)——补偿费计算——补偿安置公告并听证——争议处理——支付——分配,其核心内容是“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批准后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仅仅是告知被征收人其土地被征收事实的“通知书”,对于征地行为是否合法并未赋予他们质疑权。而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后的公告,虽然规定要听取意见,但因补偿安置标准早已在批准征收方案时确定,被征地人只能就补偿面积提议,由此可见,权利的规定已形同虚设。[1]
二、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框架不完善
《宪法》第10条第3款虽规定了国家对土地的征用,但强调的是国家征收权的行使,而没有为这种权力的行使划定范围、界限、方式和程序,我国《物权法》也缺乏关于征收的一般规定。这种只强调授权、不关注限权的规定,难以形成有效保障财产权、制约政府权力的制度,容易造成权力滥用。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
《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中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的,这使得补偿标准严重脱离市场供求关系、脱离了市场规则,不但不合理而且也使得农民获得不了充足的补偿。同时,低标准的征地补偿,也让政府从中征地中获益,这极大的刺激了地方政府的征地热情,甚至形成了政府主导城市化进程、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模式[2]。
按照土地原用途作为标准,大多时候都是根据土地原先所种植的传统农作物的种类,来测定近三年的平均产值。然而,现代农业却远远不是传统农业,许多地方发展的现代农业产业中都包括了新型旅游农业、高产量的生态农业等等新型农业形式,这种农业土地,不论其产值还是本身的价值远远不是传统的通过简单测量种植作物的平均产值能够计算的。
(三)征地过程不透明
国外一些国家规定征地机关必须通过正式邮件或定期报纸的形式公告有关征地的内容,并经土地所有者申请举行听证会,使土地所有者或其他权利人参与到征地中来[3],然而我国在整个征地调查、征地补偿分配过程中,农民通常是被排除在外的。
三、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主要思路
(一)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应遵循的原则
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同时也形成各自不同的原则,如日本的“正当补偿”原则,美国的“合理补偿”原则。在我国实践中,有“相应补偿”或“适当补偿”原则的规定,但补偿标准较低,补偿利益不及损失利益,这与我国目前的国情密切相关。
(二)提高补偿标准
英、德、美等多数国家的征地补偿标准都是与市场价格密切相关的。我国目前是以土地的原有用途作为补偿标准,实践证明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土地补偿安置费与土地市场成交价形成巨大差距,被征地者根本无法分享土地出让后的增值。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征地补偿标准要不断地提高并且要和市场经济挂钩。按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对被征地者进行补偿,充分考虑被征收土地所处的地段、征收土地的前后用途、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被征土地的增值收益在国家、集体和被征者之间合理分配,保证被征者能得到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4]
(三)完善征收程序及救济保障程序
补偿程序的公正是补偿合理的重要保证。因此,有必要在遵循公开、农民自己参与、协商在先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合理、有效的征收程序和救济保障程序。建立专门的土地评估机构及健全、完备的土地评估体系和方法,以防止完全由政府方面评估而造成的不公平;建立补偿标准公示程序,纠正当前事后公示的做法,以保证补偿的公平与合理以及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完善的听证程序,以保证被征收者的利益;体现司法最终原则,明确可诉性,保证在被征收者存有争议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 刘利珍. 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思考[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6,06
[2] 王坤,李志强.新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
[3] 张建鑫,任倩,胡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生存与发展对策探讨[J].天津农业学,2012,18(1)
[4] 高国盛.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生存与发展对策探讨[J].农业经济,2009,4.
作者简介:
张誉馨(1998年11月),女,汉族,河北保定市人,学生,大学本科,单位:河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市场经济;公开透明
一、我国当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设计
在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日益凸显的情形下,我们有必要认真思考、梳理一下当前我国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为法律的完善奠定基础。
(一)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与制度安排
首先,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土地征收补偿提供了基本保证,其中第10条、第13条都有相应的规定。其次为《土地管理法》,它对于宪法的条文做出了细化以及它的实施作了具体的指引。《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范围及计算标准。《物权法》第42条第2款也明确了土地征收的法定补偿范围,强调“依法足额”补偿,一定程度上体现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同时,该条第4款明确规定,补偿费用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从而确保补偿的真正落实。但现实却不尽如人意,上述现象屡屡出现,被征地者的权利受到侵犯,利益无法保障,由此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屡见不鲜。
(二)土地征收補偿的程序性规定
在我国,实施征地项目审批是政府以土地使用年度计划和城乡规划为依据的。纵观这一过程,从方案书的提出到项目征地认证,被征地人并未真正参与其中。我国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是: 建设用地申请——征地方案公告——登记(补偿等级)——补偿费计算——补偿安置公告并听证——争议处理——支付——分配,其核心内容是“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批准后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仅仅是告知被征收人其土地被征收事实的“通知书”,对于征地行为是否合法并未赋予他们质疑权。而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后的公告,虽然规定要听取意见,但因补偿安置标准早已在批准征收方案时确定,被征地人只能就补偿面积提议,由此可见,权利的规定已形同虚设。[1]
二、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框架不完善
《宪法》第10条第3款虽规定了国家对土地的征用,但强调的是国家征收权的行使,而没有为这种权力的行使划定范围、界限、方式和程序,我国《物权法》也缺乏关于征收的一般规定。这种只强调授权、不关注限权的规定,难以形成有效保障财产权、制约政府权力的制度,容易造成权力滥用。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
《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中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的,这使得补偿标准严重脱离市场供求关系、脱离了市场规则,不但不合理而且也使得农民获得不了充足的补偿。同时,低标准的征地补偿,也让政府从中征地中获益,这极大的刺激了地方政府的征地热情,甚至形成了政府主导城市化进程、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模式[2]。
按照土地原用途作为标准,大多时候都是根据土地原先所种植的传统农作物的种类,来测定近三年的平均产值。然而,现代农业却远远不是传统农业,许多地方发展的现代农业产业中都包括了新型旅游农业、高产量的生态农业等等新型农业形式,这种农业土地,不论其产值还是本身的价值远远不是传统的通过简单测量种植作物的平均产值能够计算的。
(三)征地过程不透明
国外一些国家规定征地机关必须通过正式邮件或定期报纸的形式公告有关征地的内容,并经土地所有者申请举行听证会,使土地所有者或其他权利人参与到征地中来[3],然而我国在整个征地调查、征地补偿分配过程中,农民通常是被排除在外的。
三、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主要思路
(一)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应遵循的原则
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同时也形成各自不同的原则,如日本的“正当补偿”原则,美国的“合理补偿”原则。在我国实践中,有“相应补偿”或“适当补偿”原则的规定,但补偿标准较低,补偿利益不及损失利益,这与我国目前的国情密切相关。
(二)提高补偿标准
英、德、美等多数国家的征地补偿标准都是与市场价格密切相关的。我国目前是以土地的原有用途作为补偿标准,实践证明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土地补偿安置费与土地市场成交价形成巨大差距,被征地者根本无法分享土地出让后的增值。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征地补偿标准要不断地提高并且要和市场经济挂钩。按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对被征地者进行补偿,充分考虑被征收土地所处的地段、征收土地的前后用途、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被征土地的增值收益在国家、集体和被征者之间合理分配,保证被征者能得到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4]
(三)完善征收程序及救济保障程序
补偿程序的公正是补偿合理的重要保证。因此,有必要在遵循公开、农民自己参与、协商在先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合理、有效的征收程序和救济保障程序。建立专门的土地评估机构及健全、完备的土地评估体系和方法,以防止完全由政府方面评估而造成的不公平;建立补偿标准公示程序,纠正当前事后公示的做法,以保证补偿的公平与合理以及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完善的听证程序,以保证被征收者的利益;体现司法最终原则,明确可诉性,保证在被征收者存有争议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 刘利珍. 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思考[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6,06
[2] 王坤,李志强.新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
[3] 张建鑫,任倩,胡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生存与发展对策探讨[J].天津农业学,2012,18(1)
[4] 高国盛.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生存与发展对策探讨[J].农业经济,2009,4.
作者简介:
张誉馨(1998年11月),女,汉族,河北保定市人,学生,大学本科,单位:河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