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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在法律上就是财产的取得与安全。财产安全就是法人、自然人或者社会组织对自有财产的法律保护。财产的所有权人对自身财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些权利完全自主,不受任何人干涉,法律保障这份权利的安全。
很多人小时候或许会有这样的回忆,一群同学欢快地走在上学或者放学的路上,也可能在学校的操场上追跑打闹,这时,你发现在不远处的地上躺着一张纸币或者一枚亮闪闪的硬币,于是飞快跑过去打算捡起来,总是有那么个同学扮演着“程咬金”,早你一步将其捡起,高高兴兴塞进兜里,这就引起了一段耳熟能详的争执,“这是我先发现的,是我的”,“是我先捡到的……”也许过了很多年,这些小朋友已经长大但仍然不明白纸币或者硬币到底应该属于谁。实际上,这个争执反映出我们自身在准备获取财产的规则,是对期待财产权利的保护。现在请读者不要往下看,回忆一下你是不是碰到过这样的事情,想一想到底属于谁。
皮尔逊诉波斯特案的启示
在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终审的经典案例——“皮尔逊诉波斯特案”,那是1805年的一天,一个叫波斯特的猎人带着他的猎犬在野地上追猎一只狐狸,另一个猎人皮尔逊也发现这只狐狸,举枪射杀,然后迅速跑过去将它占为己有。这两个猎人最终对簿公堂,波斯特将皮尔逊起诉至纽约市皇后区法院,要求获得这只狐狸,那么摆在法官面前的问题是,到底谁拥有这只狐狸的所有权?结果法院判决波斯特可以将这只狐狸拿走。皮尔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纽约州最高法院,二审法院作出了一个完全相反的判决,判词认为皮尔逊是这只狐狸真正的主人。当时的审理法官丹尼尔·D·汤普金斯(Daniel D. Tompkins)认为,案件中的诉讼标的“狐狸”属于无主物,只能通过占有才能取得初始的财产权。这名法官由于裁判得当,于1807年至1817年升任至纽约州长,之后自1817年至1825年又升任至美国副总统(总统为詹姆斯·门罗),可见,裁判一个案件对一个人的政治前途有多么重要。
我们看看我国现行法律是如何处理类似案件的。我国于2007年颁布生效了《物权法》,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110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所以,我们回到小时候,有一首歌是“马路边捡到一分钱”,这绝对是超前的法律意识。可见,即使捡到东西也不能据为己有,而是归还失主,决不能因为是谁先看到或者谁先捡到就可以据为己有。如果据为己有,还要承担法律责任,《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如果读者您不小心捡到了一个手表或者其他贵重物件,您还是考虑清楚再捡吧,这不仅是守法的表现,还体现着千年来优良传统美德的积淀,同时是对自己权利的保护。
从法律上讲,让我们说得深一些。对于那只狐狸的判决是十分恰当的,“谁先看到就归谁”这种处理规则肯定是不行的,因为没有人能够举出证据第一个看到,为了更好的处理这个案子,法官认为谁先占有狐狸是很容易判断的,也容易举证证明,这体现着民事诉讼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我们打官司不是为了越打越乱,而是越来越明晰,那么读者你是不是也认同这个法官的审判思路呢?如果认同,说明你也有作美国总统的潜质。
合同的物权法律效力
2006年6月,李原将自己的帕杰罗越野车停放在成都某大学校区停车场内。当时,停车场的工作人员还作了登记,并向其收取了12元停车费。6月10日,李原来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自己的爱车毫无踪影。随后他向派出所报了案,车辆至今仍未找回。随后车主将大学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车辆,折价46万元。法院认为,李原与停车场已经建立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同时,该校既未证明在保管这辆越野车期间尽到了保管义务,又不能证明自己对越野车的丢失没有过失。但是,该越野车评估价格为29万元,遂依法判决该高校赔偿李原被盗车辆损失29万元。
而家住成都某小区的瞿先生可没李原幸运了。2006年10月,他花4.6万余元购买了一辆白色长安奥拓车。但是,11月27日一大早,他发现爱车不见了。车主认为,在自己买车之初,就按照每月70元钱的标准,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两个月的出入协议,并一次交费140元。公司还给了自己一张编号为“385”的出入证,于是,将其告上法院,索赔车款。物业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辩称,发给瞿先生的出入证背面说明,就有“车内物品请自行保管好,车辆擦剐、损伤及车辆丢失,由车主自行负责”的内容,同时小区里还另设专用停车场,收费比单纯的出入管理费高得多。还是同一个法院,做出了这样的判决,物业公司在收取瞿先生车辆出入费和发放车辆出入证时,明确告知他收取的并非车辆保管费,并明确表示车内物品请自行保管好,车辆擦剐、损伤及车辆丢失由车主自行负责。双方并未建立车辆保管合同,所以判决车主败诉。
相信私家车读者一定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但是,很少有人能有这样的判断,相信以上的案例也会让你大吃一惊。
在美国,也有类似的案例。在美国田纳西州,艾伦将车停到一个停车场,这个停车场只有一个进口和一个出口,进口处由售票机控制着,出口处由一位停车场工作人员控制,停车场工作人员在出口处的一个小亭子里可以随时观察到进出口的一切动静。停车场雇佣几名保安人员,都身着统一的保安服装,平时有两名保安值班,负责巡逻停车场。过了几个小时,艾伦回来取车时发现车辆丢失,结果将停车场起诉到法院。田纳西高等法院最终认为,停车场具有商业性质,与艾伦产生了委托寄托关系,应当赔偿艾伦的损失。
另一个案例是,威廉将车停放在芝加哥市机场的普通停车场,由于该停车场是计时收费的,不需要预先付停车费,而是在开离停车场时在出口处交付停车费。于是威廉锁好车,拿着车钥匙离开停车场。回来时,发现车辆丢失,保险公司理赔了盗抢险后,威廉向停车场索赔。法院认为,停车场并未实际控制威廉的车辆,威廉和停车场之间也不曾有任何口头或其他方式的协议,因此,威廉与停车场之间并没有产生委托占有的寄托关系,所以停车场不应赔偿威廉丢失车辆的损失,而威廉向停车场支付的仅仅是占有使用费。
我们看看中美两国的案例,是多么的相似,虽然我们有着不同的意识形态和法律体系,但是对于涉及财产的某些制度和理念是相通的。
我们的社会在进步,随之产生的积极结果是每个人的财产都会增加,我们如何通过法律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是基本的生存法则,多了解一些国内外的财产安全法则绝对有利于规避风险,提升我们的幸福指数。
很多人小时候或许会有这样的回忆,一群同学欢快地走在上学或者放学的路上,也可能在学校的操场上追跑打闹,这时,你发现在不远处的地上躺着一张纸币或者一枚亮闪闪的硬币,于是飞快跑过去打算捡起来,总是有那么个同学扮演着“程咬金”,早你一步将其捡起,高高兴兴塞进兜里,这就引起了一段耳熟能详的争执,“这是我先发现的,是我的”,“是我先捡到的……”也许过了很多年,这些小朋友已经长大但仍然不明白纸币或者硬币到底应该属于谁。实际上,这个争执反映出我们自身在准备获取财产的规则,是对期待财产权利的保护。现在请读者不要往下看,回忆一下你是不是碰到过这样的事情,想一想到底属于谁。
皮尔逊诉波斯特案的启示
在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终审的经典案例——“皮尔逊诉波斯特案”,那是1805年的一天,一个叫波斯特的猎人带着他的猎犬在野地上追猎一只狐狸,另一个猎人皮尔逊也发现这只狐狸,举枪射杀,然后迅速跑过去将它占为己有。这两个猎人最终对簿公堂,波斯特将皮尔逊起诉至纽约市皇后区法院,要求获得这只狐狸,那么摆在法官面前的问题是,到底谁拥有这只狐狸的所有权?结果法院判决波斯特可以将这只狐狸拿走。皮尔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纽约州最高法院,二审法院作出了一个完全相反的判决,判词认为皮尔逊是这只狐狸真正的主人。当时的审理法官丹尼尔·D·汤普金斯(Daniel D. Tompkins)认为,案件中的诉讼标的“狐狸”属于无主物,只能通过占有才能取得初始的财产权。这名法官由于裁判得当,于1807年至1817年升任至纽约州长,之后自1817年至1825年又升任至美国副总统(总统为詹姆斯·门罗),可见,裁判一个案件对一个人的政治前途有多么重要。
我们看看我国现行法律是如何处理类似案件的。我国于2007年颁布生效了《物权法》,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110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所以,我们回到小时候,有一首歌是“马路边捡到一分钱”,这绝对是超前的法律意识。可见,即使捡到东西也不能据为己有,而是归还失主,决不能因为是谁先看到或者谁先捡到就可以据为己有。如果据为己有,还要承担法律责任,《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如果读者您不小心捡到了一个手表或者其他贵重物件,您还是考虑清楚再捡吧,这不仅是守法的表现,还体现着千年来优良传统美德的积淀,同时是对自己权利的保护。
从法律上讲,让我们说得深一些。对于那只狐狸的判决是十分恰当的,“谁先看到就归谁”这种处理规则肯定是不行的,因为没有人能够举出证据第一个看到,为了更好的处理这个案子,法官认为谁先占有狐狸是很容易判断的,也容易举证证明,这体现着民事诉讼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我们打官司不是为了越打越乱,而是越来越明晰,那么读者你是不是也认同这个法官的审判思路呢?如果认同,说明你也有作美国总统的潜质。
合同的物权法律效力
2006年6月,李原将自己的帕杰罗越野车停放在成都某大学校区停车场内。当时,停车场的工作人员还作了登记,并向其收取了12元停车费。6月10日,李原来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自己的爱车毫无踪影。随后他向派出所报了案,车辆至今仍未找回。随后车主将大学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车辆,折价46万元。法院认为,李原与停车场已经建立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同时,该校既未证明在保管这辆越野车期间尽到了保管义务,又不能证明自己对越野车的丢失没有过失。但是,该越野车评估价格为29万元,遂依法判决该高校赔偿李原被盗车辆损失29万元。
而家住成都某小区的瞿先生可没李原幸运了。2006年10月,他花4.6万余元购买了一辆白色长安奥拓车。但是,11月27日一大早,他发现爱车不见了。车主认为,在自己买车之初,就按照每月70元钱的标准,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两个月的出入协议,并一次交费140元。公司还给了自己一张编号为“385”的出入证,于是,将其告上法院,索赔车款。物业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辩称,发给瞿先生的出入证背面说明,就有“车内物品请自行保管好,车辆擦剐、损伤及车辆丢失,由车主自行负责”的内容,同时小区里还另设专用停车场,收费比单纯的出入管理费高得多。还是同一个法院,做出了这样的判决,物业公司在收取瞿先生车辆出入费和发放车辆出入证时,明确告知他收取的并非车辆保管费,并明确表示车内物品请自行保管好,车辆擦剐、损伤及车辆丢失由车主自行负责。双方并未建立车辆保管合同,所以判决车主败诉。
相信私家车读者一定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但是,很少有人能有这样的判断,相信以上的案例也会让你大吃一惊。
在美国,也有类似的案例。在美国田纳西州,艾伦将车停到一个停车场,这个停车场只有一个进口和一个出口,进口处由售票机控制着,出口处由一位停车场工作人员控制,停车场工作人员在出口处的一个小亭子里可以随时观察到进出口的一切动静。停车场雇佣几名保安人员,都身着统一的保安服装,平时有两名保安值班,负责巡逻停车场。过了几个小时,艾伦回来取车时发现车辆丢失,结果将停车场起诉到法院。田纳西高等法院最终认为,停车场具有商业性质,与艾伦产生了委托寄托关系,应当赔偿艾伦的损失。
另一个案例是,威廉将车停放在芝加哥市机场的普通停车场,由于该停车场是计时收费的,不需要预先付停车费,而是在开离停车场时在出口处交付停车费。于是威廉锁好车,拿着车钥匙离开停车场。回来时,发现车辆丢失,保险公司理赔了盗抢险后,威廉向停车场索赔。法院认为,停车场并未实际控制威廉的车辆,威廉和停车场之间也不曾有任何口头或其他方式的协议,因此,威廉与停车场之间并没有产生委托占有的寄托关系,所以停车场不应赔偿威廉丢失车辆的损失,而威廉向停车场支付的仅仅是占有使用费。
我们看看中美两国的案例,是多么的相似,虽然我们有着不同的意识形态和法律体系,但是对于涉及财产的某些制度和理念是相通的。
我们的社会在进步,随之产生的积极结果是每个人的财产都会增加,我们如何通过法律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是基本的生存法则,多了解一些国内外的财产安全法则绝对有利于规避风险,提升我们的幸福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