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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各行各业的影响都将是巨大和深远的,它针对的不仅仅是水电气、通讯、能源等垄断行业,楼市及其他领域都将因此而发生变化。
《反垄断法》在部分条款上与现行汽车销售管理方面的办法有很大不同而备受汽车行业关注,最重要的便是经销商与汽车制造商之间的“不平等条约”将面临巨大挑战。《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对汽车制造业和经销商的种种规定,也将因在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弊端和不完善而面临调整。本刊本期将紧扣这一主题,解读该法。
潜规则一:最低限价
涉嫌触犯条款《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影响:经销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己调整最低价格
对“最低限价”这个词,相信每一个经销商都感触良深。部分汽车生产厂家为了预防经销商大幅度降价,在对新上市的产品制定指导价的同时,还对各地区的经销价格实施最低限价,超过最低限价的经销商将面临处罚。
这在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办法》第六条中可以找到依据:“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
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如此一来,原本在法律上平等的法人——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却因《办法》的实施而使经销商的地位变为厂家的从属。
这就让经销商在价格问题上没有太大余地,无法根据市场的需求和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汽车的销售价格。经销商如果为消化库存而大幅降价将会受到厂商的经济处罚。
一旦《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经销商在价格上将具备与它的独立法人地位同等的价格决定权,而汽车厂家将无法直接针对消费者进行定价,对经销商的产品最低限价则被认为是明显的垄断行为。
我们可以举一个很常见例子,某汽车销商为清理现有汽车库存,可以根据本地的市场情况以较低的价格卖给消费者。由于《反垄断法》的实施,此举将不再受到厂家的“制裁”。以此,汽车销售商在“最低限价”上的权利将进一步扩大。
潜规则二:限制跨区销售
涉嫌触犯条款《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影响:只要哪有便宜车就往哪里走
在《反垄断法》未实施之前,对经销商来说,如果不同地区的汽车经销商相互串货,将本地的车卖到外地,便是严重的行业违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被厂家取消经销商资格。对于消费者,汽车生产厂商则要求买车者必须提供身份证或者暂住证,买车与上牌照必须在同一城市,从消费层面进行地区限制。
各种商品随着地域的不同而出现价格差异是很自然的市场现象。《反垄断法》在第十三条第三款中规定:“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实际上,欧盟《反垄断法》中也有类似规定: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零售商、敲定零售价、划分和限制销售范围的做法属于非法。
根据目前现状看,《反垄断法》实施后,国内汽车销售市场“禁止跨区域销售”的限制将有所改观。我们可以设想一下,比如北京某经销商清理库存汽车,但当地购买力有限,于是重庆的消费者便到此地购车,而消费者和经销商都可以名正言顺地交易,不再被禁止,也不再违反行规。
潜规则三:强制采购本地汽车
涉嫌触犯条款《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影响:同一城市出租车品牌不再单一
在中国,各地为了保护发展本地汽车产业,往往会通过一些行政手段来促进本地品牌汽车的销售,甚至直接“下令”规定某个行业或者政府部门只能买本地品牌的汽车。
北京的出租车绝大多数是北京现代的伊兰特和索纳塔,上海的出租车几乎都是上海大众的桑塔纳,重庆的出租车大多数是羚羊……国内几乎每一个城市的出租车都采用了本地生产的汽车,而外地生产的汽车很难进入当地的出租车市场。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意味着,各个地方政府如果再强迫某行业或某部门只能采购本地汽车,就属于违法行为。
可以设想一下,一旦《反垄断法》实施,在各个城市的街头巷尾,我们看到的将是五光十色的出租车,我们的乘坐选择性也大大增加。
潜规则四:制定限制竞争规定
涉嫌触犯条款: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
影响:维修不再“仅此一家”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自实施以来便争议不断。其中最大争议便是,《办法》中的诸多细则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不利于市场自由竞争。
《办法》推崇的是单一品牌经营,即鼓励4S店销售模式。但如今国内市场上,尤其是高档豪华汽车的零部件配送以及价格,是汽车产业链上垄断最为明显的环节。
由于这些高档豪华车的生产厂商只对指定的4S店单一配送,消费者除了到指定的4S店维修汽车外,别无选择。厂家对高档汽车的零部件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而一旦在零部件上垄断后,汽车厂家就可以对维修和价格进行进一步的垄断。
所以,要想配件价格低,维修费透明,就必须打破4S店的垄断局面。
也许,《反垄断法》的施行能够让高档汽车的售后与维修出现一个新的局面。可以设想一下,以后你的奔驰需要维修,完全可以不用去有限的一两家4S店“挨宰”。
《反垄断法》在部分条款上与现行汽车销售管理方面的办法有很大不同而备受汽车行业关注,最重要的便是经销商与汽车制造商之间的“不平等条约”将面临巨大挑战。《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对汽车制造业和经销商的种种规定,也将因在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弊端和不完善而面临调整。本刊本期将紧扣这一主题,解读该法。
潜规则一:最低限价
涉嫌触犯条款《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影响:经销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己调整最低价格
对“最低限价”这个词,相信每一个经销商都感触良深。部分汽车生产厂家为了预防经销商大幅度降价,在对新上市的产品制定指导价的同时,还对各地区的经销价格实施最低限价,超过最低限价的经销商将面临处罚。
这在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办法》第六条中可以找到依据:“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
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如此一来,原本在法律上平等的法人——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却因《办法》的实施而使经销商的地位变为厂家的从属。
这就让经销商在价格问题上没有太大余地,无法根据市场的需求和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汽车的销售价格。经销商如果为消化库存而大幅降价将会受到厂商的经济处罚。
一旦《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经销商在价格上将具备与它的独立法人地位同等的价格决定权,而汽车厂家将无法直接针对消费者进行定价,对经销商的产品最低限价则被认为是明显的垄断行为。
我们可以举一个很常见例子,某汽车销商为清理现有汽车库存,可以根据本地的市场情况以较低的价格卖给消费者。由于《反垄断法》的实施,此举将不再受到厂家的“制裁”。以此,汽车销售商在“最低限价”上的权利将进一步扩大。
潜规则二:限制跨区销售
涉嫌触犯条款《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影响:只要哪有便宜车就往哪里走
在《反垄断法》未实施之前,对经销商来说,如果不同地区的汽车经销商相互串货,将本地的车卖到外地,便是严重的行业违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被厂家取消经销商资格。对于消费者,汽车生产厂商则要求买车者必须提供身份证或者暂住证,买车与上牌照必须在同一城市,从消费层面进行地区限制。
各种商品随着地域的不同而出现价格差异是很自然的市场现象。《反垄断法》在第十三条第三款中规定:“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实际上,欧盟《反垄断法》中也有类似规定: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零售商、敲定零售价、划分和限制销售范围的做法属于非法。
根据目前现状看,《反垄断法》实施后,国内汽车销售市场“禁止跨区域销售”的限制将有所改观。我们可以设想一下,比如北京某经销商清理库存汽车,但当地购买力有限,于是重庆的消费者便到此地购车,而消费者和经销商都可以名正言顺地交易,不再被禁止,也不再违反行规。
潜规则三:强制采购本地汽车
涉嫌触犯条款《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影响:同一城市出租车品牌不再单一
在中国,各地为了保护发展本地汽车产业,往往会通过一些行政手段来促进本地品牌汽车的销售,甚至直接“下令”规定某个行业或者政府部门只能买本地品牌的汽车。
北京的出租车绝大多数是北京现代的伊兰特和索纳塔,上海的出租车几乎都是上海大众的桑塔纳,重庆的出租车大多数是羚羊……国内几乎每一个城市的出租车都采用了本地生产的汽车,而外地生产的汽车很难进入当地的出租车市场。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意味着,各个地方政府如果再强迫某行业或某部门只能采购本地汽车,就属于违法行为。
可以设想一下,一旦《反垄断法》实施,在各个城市的街头巷尾,我们看到的将是五光十色的出租车,我们的乘坐选择性也大大增加。
潜规则四:制定限制竞争规定
涉嫌触犯条款: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
影响:维修不再“仅此一家”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自实施以来便争议不断。其中最大争议便是,《办法》中的诸多细则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不利于市场自由竞争。
《办法》推崇的是单一品牌经营,即鼓励4S店销售模式。但如今国内市场上,尤其是高档豪华汽车的零部件配送以及价格,是汽车产业链上垄断最为明显的环节。
由于这些高档豪华车的生产厂商只对指定的4S店单一配送,消费者除了到指定的4S店维修汽车外,别无选择。厂家对高档汽车的零部件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而一旦在零部件上垄断后,汽车厂家就可以对维修和价格进行进一步的垄断。
所以,要想配件价格低,维修费透明,就必须打破4S店的垄断局面。
也许,《反垄断法》的施行能够让高档汽车的售后与维修出现一个新的局面。可以设想一下,以后你的奔驰需要维修,完全可以不用去有限的一两家4S店“挨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