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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规定:“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说明及其确认的条件,与供货人订立协议,从供货人处购得工厂或其它设备,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协议,给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并据此收取租金。”由此可见,融资租赁的实质是通过对使用权的让渡,从而使使用者获得效益,出租者获得租金的一种新的信用活动方式。它有如下几个法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