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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邮政日戳与风景日戳功能区别》一文在《集邮》杂志第9期发表后,没想到受到集邮联展外部彭济彬、国家级评审员李明、国际评审员张巍巍、中国邮票博物馆关鹤舞、承德市田允登5位的高度重视,并联名著文《也谈邮政日戳与风景日戳》,严肃指出我的文章"逻辑混乱,概念错误"、"认识是错误的"、"结论是错误的"、不要"误人子弟"等等。在《也谈》中,作者运用了逻辑学,逻辑学与邮政规章的关系。拜读之后,谈点看法。
邮政日戳与风景日戳,都是邮政部门依法专用的戳记,还是应从有关规定中认识它。
一、邮政日戳是责任戳
1985年7月27日,邮电部以邮部字第410号颁发的《邮电日戳印模规格标准与使用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邮电日戳是邮电通信部门经办业务的重要戳记,是凭以确认邮电局所与用户之间以及局所之间权责关系的印信。"这项规定至今没有变,我把邮政日戳说成是责任戳,其根据和道理即在此。如果把邮政日戳排除在邮政责任戳之外,其举只能是"丢掉西瓜,拣起芝麻",有违规定。
二、关于风景日戳
按邮电部1985年第410号文件规定,在戳种上属"特种日戳",它与模拟日戳同类。在使用范围上,同文件规定:"主要用于加盖在邮电部门发行的风景日戳卡、风景日戳册等集邮品上。如果用户交寄的邮件附条批请对所贴邮票用收寄地的风景日戳盖销的,也可以照办。"从此规定可知,1.风景日戳的使用,有别于邮政局所使用的普通邮政日戳(收寄日戳);2.风景日戳可供用户请求在邮件上盖销邮票,但只有在请求下。
我在《区别》一文中,提到用风景日戳盖销邮票的实寄邮件上,同时盖有收寄局所的普通日戳。这是因为按文件规定,风景日戳的戳面内容无法反映收寄邮件的权责局所,若发生权责问题,无法查纠。这个道理,如果我们都来翻阅一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戳图录。纪念邮戳、风景日戳卷》(人民邮电出版社1992),有可能达成共识。
三、关于国际回信券盖戳问题
国际回信券,是按万国邮政联盟规定金额,向回信人支付同额面值邮票的有价证券,但它不是邮票。
1995年11月1日,我国恢复出售国际回信券业务,每枚售价10元。同年9月7日,邮电部为此发出《关于出售国际回信券相关问题的通知》(邮政221号),通知规定:"出售局应在正面、下半部最左边的方格内(印有〈中国邮政CHINA〉)加盖日戳后再行出售。"即是说,在出售时必须加盖出售局日戳后方可售给购买人。
我在《区别》一文中,指出承德某邮局忽视邮电部的有关规定,在国际回信券上不应用风景日戳加盖的问题,其一不符合风景日戳的使用范围,其二国际回信券不是邮票,不能贴在邮件上当作邮票使用。在《也谈》一文中称:"风景日戳具有盖销回信券的功能",在这里我请求5位作者提供邮电部或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局的明确规定,以达共识。
责编/董至德
邮政日戳与风景日戳,都是邮政部门依法专用的戳记,还是应从有关规定中认识它。
一、邮政日戳是责任戳
1985年7月27日,邮电部以邮部字第410号颁发的《邮电日戳印模规格标准与使用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邮电日戳是邮电通信部门经办业务的重要戳记,是凭以确认邮电局所与用户之间以及局所之间权责关系的印信。"这项规定至今没有变,我把邮政日戳说成是责任戳,其根据和道理即在此。如果把邮政日戳排除在邮政责任戳之外,其举只能是"丢掉西瓜,拣起芝麻",有违规定。
二、关于风景日戳
按邮电部1985年第410号文件规定,在戳种上属"特种日戳",它与模拟日戳同类。在使用范围上,同文件规定:"主要用于加盖在邮电部门发行的风景日戳卡、风景日戳册等集邮品上。如果用户交寄的邮件附条批请对所贴邮票用收寄地的风景日戳盖销的,也可以照办。"从此规定可知,1.风景日戳的使用,有别于邮政局所使用的普通邮政日戳(收寄日戳);2.风景日戳可供用户请求在邮件上盖销邮票,但只有在请求下。
我在《区别》一文中,提到用风景日戳盖销邮票的实寄邮件上,同时盖有收寄局所的普通日戳。这是因为按文件规定,风景日戳的戳面内容无法反映收寄邮件的权责局所,若发生权责问题,无法查纠。这个道理,如果我们都来翻阅一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戳图录。纪念邮戳、风景日戳卷》(人民邮电出版社1992),有可能达成共识。
三、关于国际回信券盖戳问题
国际回信券,是按万国邮政联盟规定金额,向回信人支付同额面值邮票的有价证券,但它不是邮票。
1995年11月1日,我国恢复出售国际回信券业务,每枚售价10元。同年9月7日,邮电部为此发出《关于出售国际回信券相关问题的通知》(邮政221号),通知规定:"出售局应在正面、下半部最左边的方格内(印有〈中国邮政CHINA〉)加盖日戳后再行出售。"即是说,在出售时必须加盖出售局日戳后方可售给购买人。
我在《区别》一文中,指出承德某邮局忽视邮电部的有关规定,在国际回信券上不应用风景日戳加盖的问题,其一不符合风景日戳的使用范围,其二国际回信券不是邮票,不能贴在邮件上当作邮票使用。在《也谈》一文中称:"风景日戳具有盖销回信券的功能",在这里我请求5位作者提供邮电部或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局的明确规定,以达共识。
责编/董至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