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完善派驻检察监督体制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aicha12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罚执行处于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其效果直接关系着国家刑罚权的运行和整个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必须构建有效的刑罚执行监督体系,而在这个体系中,由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严格的司法控制则比其他任何监督机关的监督更具有优势,因此刑罚执行检察监督体制的完善直接关系到刑罚执行的质量。派驻检察制度的不健全,已经严重影响了法律监督效果。目前,人民检察院主要有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两种检察方式。在派驻检察方面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制度,导致派驻检察工作远未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优势。一定程度上存在“派而不驻、驻而不察、察而不深”的问题。巡视检察还仅限于表面走走看看,走马观花,无法真正发现深层次的问题。派驻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实行面对面监督的最直接的基层检察监督机构,只有理顺派驻检察体制,才能充分发挥派驻检察机构在监所检察工作中的基础性和主力军作用。
  
  一、现行的监所检察部门与监所检察派出机构的设置
  目前各级人民检察院分别设立厅、处、科等内设机构,履行监所检察职能,市级院以上检察机关设立驻所(监)检察室。在监狱、劳教所较为集中的地方,由省院或省院委托市级院设立派出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加强对监管改造场所的监督力度。在对监管改造场所实行监督方面,目前形成的模式主要有如下几种:(1)同级派驻检察模式。省以下检察机关在同级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监管改造场所设立驻所(监)检察室,作为它的派出机构,检察室人员归口监所检察处(科)管理;(2)属地派驻检察模式。对各监管场所的派驻检察工作,由监管改造场所所在地的基层检察院负责,市级院的监所检察处担负业务指导等工作;(3)派出检察院模式(简称两劳检察院)。在监狱、劳教所相对集中的地方,由省院或省院委托市级院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立派出检察院。派出检察院受派出它的检察院领导,由派出它的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二、现行监所派出检察机构设置的弊端
  (一)机构设置不合理。这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机构重叠。许多地方监所检察处(科)与派出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是分设的机构,造成了职能交叉、程序繁琐、互相扯皮的不良后果,不利于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二,级别不对应。由于“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在驻监检察室与受监督单位在规格上无法对应的情况下,受监督的单位往往不服从监督,客观上造成了工作联系不畅、关系不顺、监督不力的局面。其三,信息不灵。由于许多地方监所检察处与派出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是分设的机构,在监所检察处不能发挥好“二传手”作用的地区就可能出现上级检察院难以收到来自基层的第一手资料,基层也无法及时得到上级的指示等情况。显然,这对检察监督决策的制定和执行都是不利的。
  (二) 检察职能萎缩。监所检察部门是作为与侦查、起诉、民行等业务部门平行的职能部门而存在的,因此在自1997年检察机关内部实行办案归口管理以来,监所检察部门的职权范围受到很大的冲击,特别是自侦工作被分割得支离破碎,至少造成了两方面的不良后果。其一,监所、反贪、反渎部门在共同查处发生在监管场所内的牵连涉案的犯罪案件时,相互衔接不顺畅,造成一个案件由两个部门办理的不正常现象。其二,有些发生在监所内的贪污贿赂及渎职案件,驻监检察部门不能办,而反贪、反渎部门不想办,造成职能部门不能及时介入,犯罪没有得到及时查处的现象。
  
  三、推进派驻检察监督体制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一)加快机构改革,着力解决派驻检察机关与监管机关之间监督不对等的问题。
  要解决对等监督问题,必须认真落实200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行《决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派驻检察“县改市改革”。其次,理顺派出检察院与派出它的检察院的关系。根据《决定》第十九条的要求,派出检察院应该由派出它的检察院领导和管理,具体业务工作应该接受派出它的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统一指导。再次,理顺派驻检察室与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之间的关系。各级检察机关应该贯彻落实《决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派驻监狱检察室应由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直接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逐步理顺监督不对等的问题。目前,江苏省已经基本完成派驻检察“县改市改革”目标,基本解决了由基层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而产生的不对等监督问题。
  (二)完善派驻检察方式,解决“派而不驻、驻而不察、察而不深”的问题
  派驻检察要求检察人员近距离接触监狱警察和罪犯,了解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第一手资料”,同时发挥现场监督、即时监督的效果,发挥监督威慑、预防违法的作用。首先要落实派驻检察干警深入“三大现场”进行巡视检察的制度。通过日常的巡视发现监管场所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二要建立和落实罪犯约见检察官制度。检察机关必须畅通罪犯的权利诉求渠道,使他们能够正常地进行申诉、控告和举报,反映问题。检察官要能通过与罪犯的约见谈话,了解监督信息,发现违法行为。三是建立和完善检察官谈话制度。派驻检察官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与罪犯、罪犯的亲属、刑满释放人员、监管场所的警察开展谈话,通过谈话了解和掌握更多的监督信息。
  (三)加强派驻检察机构的硬件建设特别是信息化建设
  检察院应将派驻检察机构的基础建设纳入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科技强检的要求为派驻检察机构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设施和器材装备;积极推进派驻检察机构的“两房”建设,解决好办公、办案、专业技术用房和干警住宿用房;认真落实派驻监狱检察人员的补助,为派驻检察人员有效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派驻检察信息化建设主要应该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实现派驻检察机构与监狱的微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通过联网掌握罪犯刑罚执行、监管改造等方面的全面信息,实现对监狱执法的全程动态监督。二是要购置和使用检察机关独立的监控设备,对监狱的监管情况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保存必要的音像证据,检察人员可以隨时通过监控设备了解监狱的监管情况,也可以调取以前的监控录像,以便发现监管场所的有关违法信息。
  (四)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派驻检察人员监督能力
  派驻检察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检察工作。监所检察监督涉及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刑事拘留到逮捕,从起诉到判决,从裁定到执行,且肩负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犯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以及原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这对监所检察干警熟悉刑事诉讼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同时又必须具备的丰富的工作经验,有着良好的思想道德和高度的责任感和公正执法意思。但从现行的监所检察部门人员素质来看,远不能达到要求。我认为加强监所检察干警素质建设应从以下方面入手:(1)对新成立或有办案资格干警太少的派出机构,派出它的检察院要根据它的人力资源配置情况,从其他检察院抽调一些具有法律资格的干警到派机构工作,或者把派驻检察机构作为锻炼、培养干部的基层单位,选派一些业务骨干到派驻检察机构工作。(2)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建设,努力提高派驻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针对监所检察环境艰苦、工作条件差、执法难度大的实际,要按照从严治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狠抓政治理论学习,切实加强公正执法教育,深入开展教育整顿,增强了干警爱岗敬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自觉性。加强学习有关监管工作的各项法律规定,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执法监督本领,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其他文献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监督工作的中心环节,而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职能,也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它包括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和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立案监督在整个诉讼监督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法律职责。但是目前立案监督有关规定仍不够明确,以致在具体实践中面临许多
期刊
摘 要: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首次将关注民生纳入议事日程。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是评价检察工作的实践标准。作为法律监督职能重要组成部分,侦查监督工作必须围绕服务保障民生开展各项工作,积极贯彻科学发展观。  关键词:侦查监督;科学发展;民生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
期刊
摘 要:本文结合我国农村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改革大背景和政策制度的现实基础与需要,分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必要性,进而探讨我国农地使用权的制度建立与完善创新。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物权化    一、土地承包經营权的现状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农民对农用土地的使用,只有社区团体内的分工与分配意义,并不表现为法律上特别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真正使农民对农用土地的使用拥
期刊
摘 要: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目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尚存在明显缺陷:内部监督软弱性、监督范围狭窄性、监督模式滞后性和外部监督有限性等。弥补我国检察机关现行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的缺陷,主要立足于我国检察机关现有监督制约模式的完善,同时要适度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加以改造、利用。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机制    检
期刊
摘 要: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新举措。作为一项新的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如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权责制约,保障机制等,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本文从两年来的实践中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等相关问题作初浅的探讨。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權责制约;完善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人民监督
期刊
摘 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提高,汽车成为一种消费品也飞入寻常百姓家。然而,汽车的普及在给人们带来快捷享受的同时,也带来矛盾与冲突。其中一个最直接的问题就是大量车祸的发生,对个人、家庭及社会,都造成极为沉重的负担与影响。而从“撞了白撞”到“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出现,亦体现了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寻求一种平衡,即如何更好更公平地分担交通事故给人们带来的痛苦
期刊
“检察建议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向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裁判时使用的文书,或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或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文书。笔者就“检察建议”在民事行政检察与刑事检察实践工作中应用的范围、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进行一些规律性的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区别异同处。    一、适用的范围  1、民检部
期刊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只有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做到既严厉打击合同诈骗活动,又及时调整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结合多年以来的司法实践,对合同诈骗罪的司法界限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合同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一)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期刊
摘 要:保险利益原则是海上保险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它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它产生的那天起,人们对其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更是有人提出应该废除保险利益这一概念。本文通过对海上保险利益的涵义和各国立法及实践的分析,浅谈一下自己对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的看法。  关键词:保险利益;经济利益;商业便利    一、 保险利益概述  保险利益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发展于海上保险,英
期刊
摘 要:针对我国逮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运用刑事和解理念对逮捕程序进行改革,可以对已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不采取逮捕措施。兼顾被害人和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层保护功能,有助于加害人矫正与回归社会,也有助于平复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和解不捕制度具有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又易于实施,可作为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突破口,也是和谐社会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刑事和解;不捕制度;宽严相济    刑事和解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