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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法在公益、救济性捐赠方面存在着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多数是通过部门规章来规范;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用途范围较窄、税前扣除的比例悬殊、计算基数不一致;违背税法的公平原则等缺陷。在即将合并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设计中应予以完善,主要是:按照国际通例,结合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来规范内、外资企业(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行为,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接受捐赠的非营利组织的资格和拓宽税法中关于“公益事业”的范围;统一捐赠的扣除比例并允许向后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