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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年代中期,欧洲劳资伙伴在欧盟委员会的积极推动下建立了“社会对话”机制,并通过马约附录中的《社会政策协定》成为欧洲社会政策领域的“共同立法者”。尤其是90年代初欧盟治理转型以来,“社会对话”作为新型治理模式得到普遍推崇。本文选取规范分析的视角,分别从输入和输出合法性这两个纬度,探究“社会对话”的民主合法性及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确证“社会对话”在这两个纬度均存在缺陷的基础上,尝试提出若干改进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