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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律师制度渊源于英国,在律师团体管理方面表现出自主性、自律性的特点,具有典型的法律职业主义色彩。香港的律师惩戒制度作为体现上述特点的主要内容之一,具有民主性、程序性、公正性和司法性特征。具有法律职业主义色彩的律师伦理规范和律师惩戒制度,体现了社会一部分职业相对于国家所具有的独立性,但同时也是律师团体通过自我控制实现市场垄断所作出的努力。香港律师团体管理模式中所具有的这种两面性为大陆律师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很难得的研究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