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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教师聘任制的推行,公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转变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关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非诉讼救济制度由于救济范围有限,仍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使得在新的法律关系下,公立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救济.需要通过建立校内申诉制度、教育仲裁制度和教育法律监督制度来补充和完善教师的非诉讼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