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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各单位财务部门对相关款项的交付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但<医院会计制度>对此项业务在会计核算中如何处理未作详细说明.因此,各单位在处理此项账务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个别的甚至出现了按社会保险机构的托收承付款项减去本单位代扣的养老保险费之差作为当月管理费用列支的问题,违背了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通过几年的实践,我们逐步摸索出下面这套切实可行的账务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