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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很多见死不救的现象,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见死不救的原因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利用成本与收益分析理论深刻地分析了见死不救现象产生的原因,并且针对性地提出了可供参考的方案。
【关键词】见死不救;成本;收益;经济学
一、引言
2011年10月,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柜车碾过。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竟然对此不闻不问。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陈贤妹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但是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而死亡。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这些令人心寒的见死不救的现象反映的是我国公民的道德水平不断地滑坡,人与人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道德冷漠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国自古以来就弘扬助人为乐,帮助他人是人人崇尚的美德。然而近几年社会上却频繁出现了见死不救的现象,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本文从见死是否要救、见死会救、见死不救以及解决方案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见死是否要救
经济学中的成本与收益分析理论很好地解释了人们是如何决定自己采不采取某项行动的。经济学对人的基本假设是“理性”和“自利”。“理性”是指人们总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在各种可能选择中,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目标实现的选择[1]。“自利”是指人会“趋利避害”,即设法追求自己的福祉1。这也就是说人都是“经济人”,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
成本与收益分析理论认为因为人们总是追求效用最大化,因此人们在采取某项行动之前总是会对该项行动的成本与收益进行分析,如果成本大于收益,则不采取该项行动,如果成本小于收益,则采取该项行动。
死亡对于处于险境的人来说成本很大,从反面说就是生存对于处于险境的人来说收益很大。救助处于险境中的人对于潜在救助者而言成本一般情况下都比处于险境中的人获救的收益小。因此救助处于险境中的人是用较小的成本去换取较大的收益。虽然付出成本的个体与获得收益的个体不是同一个个体,但对整个社会而言,总的收益是增加的。另外,对于个体而言,救助者与受助者可能互不相识,但是每个人都不能保证自己永远不需要他人的救助。因此,人们也就认为见死要救是道德的要求,见死不救是道德低下的表现。
三、见死会救
虽然说见死要救是道德的要求,但是法律上并没有规定非肇事者有法定义务去救助他人。人们到底救不救助他人,还是基于个体对“救助他人”这一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分析的结果。
人们救人的成本是:(一)救人所需的时间与精力;(二)放弃自己即将要做的事;(三)可能被讹诈带来的损失。救人的收益是:(一)道德上的满足;(二)可能得到社会的赞许;(三)可能得到受助者及其家属的感激
可以看出,成本是直接的,但是收益却是精神上的。是否救助他人取决于个人的道德水平。对于道德水平较低的人来说,救助他人的收益小于成本,因此不会去救助他人。对于道德水平较高的人来说,精神上的收益大于成本,因此会救助他人。加之我国自古以来就大力弘扬助人为乐的美好品德,见死会救的人还是很多的。
然而2006年南京一位叫彭宇的小伙子在好心救助了摔倒的老人之后竟被指控为肇事者并且被索赔13万元,这一事件就是南京彭宇案。南京彭宇案经媒体爆料之后对社会的影响非常大,人们意识到救助别人的成本陡然增大了很多。因此很多人面临处于险境中的人虽然想救却不敢救了。这就导致了很多见死不救的现象的出现。
四、见死不救
经过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见死不救的主要原因就是人们觉得救助他人的成本比收益大。在南京彭宇案之前,虽然也会有人不愿意救助他人,但是仍有相当多的人会去救助他人。南京彭宇案虽然是个例,但类似这样的事件,在我们的社会中屡见不鲜[2]。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中,人们会将救人被讹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无限地放大,甚至于达到必然会发生的程度[2]。因此原先那些会去救助他人的人也会变得不再愿意去救助别人,因为即使道德再高尚的人可能在经济上也无法承受巨额的赔款。
为什么受助者要讹诈好心救助他的人?对于受助者而言,其是否采取“讹诈救助者”这一行为同样取决于这一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讹诈救助者的成本有:(一)自我道德谴责;(二)可能受到社会的谴责。讹诈救助者的收益则是经济上的补偿。
对于道德水平较低的人来说,其讹诈救助者的成本比收益要低,社会上也就出现了讹诈的现象。对于道德水平较高的人来说,讹诈别人给自己带来的自我谴责和可能受到的社会谴责会比讹诈的收益要大,因此其就不会采取讹诈行为,社会上也有受助者不会讹诈救助者。
五、解决方案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发现人们之所以见死不救是因为救人的成本变大了。救人的成本之所以变大,是因为受助者讹诈救助者的例子变多了。受助者之所以讹诈救助者是因为其讹诈的成本要低于收益。我们要想社会上少一点见死不救的现象就得从根源出发,降低人们救人的成本。因此,本文针对性地提出以下建议:
(一)构建应急救助的法律体系[3]
在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让“好心人”不会被讹诈,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时可以免除责任[4]。
加拿大一些省法律则规定,施救行为对一般疏忽造成伤害不担责[4]。
我国《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提出对受助者“反咬一口”可以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并且追究刑责的思路,但目前还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定。因此我国可以借助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通过构建应急救助的法律体系,免除或者减轻善意救助者责任,从立法角度塑造公民的救人意识,保护救助者,降低救人的成本[4]。
(二)法律规定对受助者讹诈的惩罚 在美国,法律规定老人自己跌倒却起诉施救者求偿,会被反诉诈骗罪。
在新加坡,法律完全站在保护救助者的立场上。法律规定受助者反咬会被处以医药费1至3倍的罚金并必须亲自登门道歉。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以污蔑罪论处[4]。据称,新加坡自从实施该规定以来,救助者遭讹诈的事件很少发生[4]。
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正式规定受助者讹诈的惩罚,因此我国法律可以考虑增加对讹诈者追究责任的条款,不给讹诈者投机的机会,改变当前其在极低的成本与可能的巨大收益前提下做出错误选择的困境[3]。对于惩罚的形式,有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罚款和警告三种形式[5]。由于受助者往往在身体上都受到了伤害,因此采取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都是不可取的,警告对于人的威慑力也不是很大,而且对于救助者来说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是无法弥补的[5]。因此,最佳的方法是让讹诈者赔偿救助者的因讹诈造成的损失[5]。这样一来,讹诈者的讹诈成本变大了,救助者的救人成本也变小了,鼓励更多的人去救助他人。
(三)加强公民思想道德教育
讹诈行为实际上是欺骗行为,我们除了在立法上严惩这种行为,还应该在思想教育上批判这种行为。就像故意杀人一样,人们从小接受的教育就是故意杀人是要偿命的。当人们意识到欺骗别人也是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的时候,这种行为发生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法律起到的是惩罚的作用,而教育则起到的是防止这种行为发生的作用。因此加强对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也很重要。
参考文献:
[1]俞炜华.社会问题经济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3-8.
[2]付良波.道德冷漠成本分析——以机会成本为视角[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31(7):107-110.
[3]肖云.跌倒老人的应急救助困境与对策探讨[J].Chinese General Practice,2012,15(130):3339-3341.
[4]david92003.国外好心人的免责条款和对反咬的严惩(转)[EB/OL].http://www.ngotcm.com/forum/article-20149-1.html,2011-10-21.
[5]王凤涛.立法期待的隐忧——“小悦悦事件”与搀扶跌倒老人被“讹诈”分析[J].社会科学论坛,2013,2:210-220.
【关键词】见死不救;成本;收益;经济学
一、引言
2011年10月,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柜车碾过。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竟然对此不闻不问。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陈贤妹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但是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而死亡。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这些令人心寒的见死不救的现象反映的是我国公民的道德水平不断地滑坡,人与人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道德冷漠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国自古以来就弘扬助人为乐,帮助他人是人人崇尚的美德。然而近几年社会上却频繁出现了见死不救的现象,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本文从见死是否要救、见死会救、见死不救以及解决方案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见死是否要救
经济学中的成本与收益分析理论很好地解释了人们是如何决定自己采不采取某项行动的。经济学对人的基本假设是“理性”和“自利”。“理性”是指人们总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在各种可能选择中,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目标实现的选择[1]。“自利”是指人会“趋利避害”,即设法追求自己的福祉1。这也就是说人都是“经济人”,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
成本与收益分析理论认为因为人们总是追求效用最大化,因此人们在采取某项行动之前总是会对该项行动的成本与收益进行分析,如果成本大于收益,则不采取该项行动,如果成本小于收益,则采取该项行动。
死亡对于处于险境的人来说成本很大,从反面说就是生存对于处于险境的人来说收益很大。救助处于险境中的人对于潜在救助者而言成本一般情况下都比处于险境中的人获救的收益小。因此救助处于险境中的人是用较小的成本去换取较大的收益。虽然付出成本的个体与获得收益的个体不是同一个个体,但对整个社会而言,总的收益是增加的。另外,对于个体而言,救助者与受助者可能互不相识,但是每个人都不能保证自己永远不需要他人的救助。因此,人们也就认为见死要救是道德的要求,见死不救是道德低下的表现。
三、见死会救
虽然说见死要救是道德的要求,但是法律上并没有规定非肇事者有法定义务去救助他人。人们到底救不救助他人,还是基于个体对“救助他人”这一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分析的结果。
人们救人的成本是:(一)救人所需的时间与精力;(二)放弃自己即将要做的事;(三)可能被讹诈带来的损失。救人的收益是:(一)道德上的满足;(二)可能得到社会的赞许;(三)可能得到受助者及其家属的感激
可以看出,成本是直接的,但是收益却是精神上的。是否救助他人取决于个人的道德水平。对于道德水平较低的人来说,救助他人的收益小于成本,因此不会去救助他人。对于道德水平较高的人来说,精神上的收益大于成本,因此会救助他人。加之我国自古以来就大力弘扬助人为乐的美好品德,见死会救的人还是很多的。
然而2006年南京一位叫彭宇的小伙子在好心救助了摔倒的老人之后竟被指控为肇事者并且被索赔13万元,这一事件就是南京彭宇案。南京彭宇案经媒体爆料之后对社会的影响非常大,人们意识到救助别人的成本陡然增大了很多。因此很多人面临处于险境中的人虽然想救却不敢救了。这就导致了很多见死不救的现象的出现。
四、见死不救
经过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见死不救的主要原因就是人们觉得救助他人的成本比收益大。在南京彭宇案之前,虽然也会有人不愿意救助他人,但是仍有相当多的人会去救助他人。南京彭宇案虽然是个例,但类似这样的事件,在我们的社会中屡见不鲜[2]。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中,人们会将救人被讹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无限地放大,甚至于达到必然会发生的程度[2]。因此原先那些会去救助他人的人也会变得不再愿意去救助别人,因为即使道德再高尚的人可能在经济上也无法承受巨额的赔款。
为什么受助者要讹诈好心救助他的人?对于受助者而言,其是否采取“讹诈救助者”这一行为同样取决于这一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讹诈救助者的成本有:(一)自我道德谴责;(二)可能受到社会的谴责。讹诈救助者的收益则是经济上的补偿。
对于道德水平较低的人来说,其讹诈救助者的成本比收益要低,社会上也就出现了讹诈的现象。对于道德水平较高的人来说,讹诈别人给自己带来的自我谴责和可能受到的社会谴责会比讹诈的收益要大,因此其就不会采取讹诈行为,社会上也有受助者不会讹诈救助者。
五、解决方案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发现人们之所以见死不救是因为救人的成本变大了。救人的成本之所以变大,是因为受助者讹诈救助者的例子变多了。受助者之所以讹诈救助者是因为其讹诈的成本要低于收益。我们要想社会上少一点见死不救的现象就得从根源出发,降低人们救人的成本。因此,本文针对性地提出以下建议:
(一)构建应急救助的法律体系[3]
在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让“好心人”不会被讹诈,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时可以免除责任[4]。
加拿大一些省法律则规定,施救行为对一般疏忽造成伤害不担责[4]。
我国《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提出对受助者“反咬一口”可以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并且追究刑责的思路,但目前还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定。因此我国可以借助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通过构建应急救助的法律体系,免除或者减轻善意救助者责任,从立法角度塑造公民的救人意识,保护救助者,降低救人的成本[4]。
(二)法律规定对受助者讹诈的惩罚 在美国,法律规定老人自己跌倒却起诉施救者求偿,会被反诉诈骗罪。
在新加坡,法律完全站在保护救助者的立场上。法律规定受助者反咬会被处以医药费1至3倍的罚金并必须亲自登门道歉。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以污蔑罪论处[4]。据称,新加坡自从实施该规定以来,救助者遭讹诈的事件很少发生[4]。
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正式规定受助者讹诈的惩罚,因此我国法律可以考虑增加对讹诈者追究责任的条款,不给讹诈者投机的机会,改变当前其在极低的成本与可能的巨大收益前提下做出错误选择的困境[3]。对于惩罚的形式,有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罚款和警告三种形式[5]。由于受助者往往在身体上都受到了伤害,因此采取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都是不可取的,警告对于人的威慑力也不是很大,而且对于救助者来说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是无法弥补的[5]。因此,最佳的方法是让讹诈者赔偿救助者的因讹诈造成的损失[5]。这样一来,讹诈者的讹诈成本变大了,救助者的救人成本也变小了,鼓励更多的人去救助他人。
(三)加强公民思想道德教育
讹诈行为实际上是欺骗行为,我们除了在立法上严惩这种行为,还应该在思想教育上批判这种行为。就像故意杀人一样,人们从小接受的教育就是故意杀人是要偿命的。当人们意识到欺骗别人也是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的时候,这种行为发生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法律起到的是惩罚的作用,而教育则起到的是防止这种行为发生的作用。因此加强对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也很重要。
参考文献:
[1]俞炜华.社会问题经济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3-8.
[2]付良波.道德冷漠成本分析——以机会成本为视角[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31(7):107-110.
[3]肖云.跌倒老人的应急救助困境与对策探讨[J].Chinese General Practice,2012,15(130):3339-3341.
[4]david92003.国外好心人的免责条款和对反咬的严惩(转)[EB/OL].http://www.ngotcm.com/forum/article-20149-1.html,2011-10-21.
[5]王凤涛.立法期待的隐忧——“小悦悦事件”与搀扶跌倒老人被“讹诈”分析[J].社会科学论坛,2013,2:2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