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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确认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从而确立了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组成部分中的地位.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合法地位.根据宪法的这一原则,在制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都明确并重申了这一基本原则.近几年来,民办教育得到较大发展,据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