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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滥诉的担忧,现行立法并没有授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实际上,授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并不会导致滥诉的发生,公民享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着合理的理论基础和现实的法律依据,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精髓所在,是公民环境管理权、监督权的体现和保障,是符合法理和实践的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