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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龙区是一个资源型工业区,全区面积37.9平方公里,全区地域狭窄,人口多,煤矿、焦化数量多。境内矿产资源丰富,原煤储量3.3亿吨。据2007年下半年进行的全区污染源普查资料,全区现有重污染源86家,其中年产30万吨以上焦化企业6家,年产15万吨乡镇煤矿24座,国营煤矿2座,矸石烧结砖厂5家,水泥孰料及水泥厂2家,洗煤厂28家,其他19家。主要污染有废气、噪声、废水。废气主要有二氧化硫、烟尘、粉尘等;固体废物主要有煤矸石、炉渣、煤粉尘等;噪声主要有边界噪声和机械噪声。其中对我区环境影响最大的是粉尘和废气。废水主要有氨氮、COD;水污染主要有工业生活废水,全区地表水几乎全部污染,由于我区饮用水绝大部分依靠境外饮水,故废水对区内群众生活的危害不太突出。排污费的征收是当地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但排污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1 、处罚不到位,处罚力度达不到,在征收排污费上存在为难情绪,有征收不到位的情况。在环保行业管理、治污、减排工作中,他们往往利用纵横交错的社会关系,逃避应负的责任。区环保局作为最基层的环保工作部门,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执法难度很大,行政作为有很大的局限性。
2、排污费征收不足额。有的企业因经营困难,而无力足额缴纳。但有些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也不能足额缴纳。
3、违规减免排污费的问题较为突出。当地政府将减免排污费作为一项“优惠政策”来招商引资、扶持企业。有的是当地政府直接减免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也有的是主管部门自行减免。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1、管理、治理和减排任务大、难度大。石龙区多数企业从建设之初就先天不足,为了减少投资、降低成本、加速投产,往往通过投机取巧得到环评批准。即使配备了环保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也往往停止使用。其它小型企业如洗煤厂、煤矿等,更不重视环保,多数根本没有有效的环保设施。资源的流动性和运输的不规范,加剧了全区环境的恶化。资源型生产企业存在生产周期问题,故而不愿在环保方面过多投资。
2、排污企业对环保工作重视不够,出现环境污染问题不能有效解决,致使企业与群众矛盾升级,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重访,给环保部门相当大的工作压力。
3、主观上,地方领导对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认识不到位,缺少保护和治理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发展速度。作为排污费缴纳大户的焦化企业,当时区政府在引资时曾承诺在征收排污费方面给予优惠,目前各大焦化厂尚欠400余万元。 4、客观上, 一是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短期难以扭转,对不缴、欠缴排污费的企业,环保部门仅有罚款权,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受政府干预等因素影响,以致排污费不能应征尽征。
二是环保部门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基础设施薄弱,监测手段落后、执法设备不足,制约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环保部门“吃”排污费、“以费养人”的问题极为普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但财政部门只核拨环保部门的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安排不足,甚至有些旗县不安排,环保部门只得去“吃”排污费,主要是用于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汽油费等公务费支出,也有的用于支付考察费、赞助费、赔偿款等。
三是环保主管部门对排污费征、管、用各环节的监管不到位。监督、监察方面限于基础能力,技术力量不足。现在环保局的办公场所是临时租用的民房。没有必要的化验、监测设施,监测仪器老化损坏,不具备起码的监测能力,焦化远程自动监控系统缺乏维修资金、监察车辆破旧,工作人员绝大多数业务水平低,这样就形成监管的缺失。
三、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1、环保执法部门要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杜绝越权批准减、免、缓缴排污费。严格执法,加强稽查,积极拓展排污费征收范围,规范排污费征收程序和征收行为。切实加大排污费的征收力度,做到应征尽征。
2、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和完善排污费征收档案和征收台账的管理,确保征收的排污费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国家自2003年以来,陆续出台了大量的有关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而我区相应的实施办法或配套措施还不完善,各地在执行中也存有偏差。大部分环保部门认为“只要与环保工作有关,是机关自身‘花’的,就属于自身能力建设”,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对此,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尽早研究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机制,加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细化资金的使用范围,规范财务、档案等基础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4、各级政府应切实保障环保部门的工作经费和执法经费,从根本上杜绝环保部门“吃”排污费的问题。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严禁擅自出台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土政策”,有效杜绝违规减免、截留、坐支、挪用等违规问题的再度发生。
5、环保部门应尽早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在结合排污费征收进度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确定环保治理项目,对常规项目应尽早安排,按季分批下达项目计划,从而加强项目安排的合理性和时效性。
1 、处罚不到位,处罚力度达不到,在征收排污费上存在为难情绪,有征收不到位的情况。在环保行业管理、治污、减排工作中,他们往往利用纵横交错的社会关系,逃避应负的责任。区环保局作为最基层的环保工作部门,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执法难度很大,行政作为有很大的局限性。
2、排污费征收不足额。有的企业因经营困难,而无力足额缴纳。但有些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也不能足额缴纳。
3、违规减免排污费的问题较为突出。当地政府将减免排污费作为一项“优惠政策”来招商引资、扶持企业。有的是当地政府直接减免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也有的是主管部门自行减免。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1、管理、治理和减排任务大、难度大。石龙区多数企业从建设之初就先天不足,为了减少投资、降低成本、加速投产,往往通过投机取巧得到环评批准。即使配备了环保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也往往停止使用。其它小型企业如洗煤厂、煤矿等,更不重视环保,多数根本没有有效的环保设施。资源的流动性和运输的不规范,加剧了全区环境的恶化。资源型生产企业存在生产周期问题,故而不愿在环保方面过多投资。
2、排污企业对环保工作重视不够,出现环境污染问题不能有效解决,致使企业与群众矛盾升级,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重访,给环保部门相当大的工作压力。
3、主观上,地方领导对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认识不到位,缺少保护和治理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发展速度。作为排污费缴纳大户的焦化企业,当时区政府在引资时曾承诺在征收排污费方面给予优惠,目前各大焦化厂尚欠400余万元。 4、客观上, 一是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短期难以扭转,对不缴、欠缴排污费的企业,环保部门仅有罚款权,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受政府干预等因素影响,以致排污费不能应征尽征。
二是环保部门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基础设施薄弱,监测手段落后、执法设备不足,制约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环保部门“吃”排污费、“以费养人”的问题极为普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但财政部门只核拨环保部门的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安排不足,甚至有些旗县不安排,环保部门只得去“吃”排污费,主要是用于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汽油费等公务费支出,也有的用于支付考察费、赞助费、赔偿款等。
三是环保主管部门对排污费征、管、用各环节的监管不到位。监督、监察方面限于基础能力,技术力量不足。现在环保局的办公场所是临时租用的民房。没有必要的化验、监测设施,监测仪器老化损坏,不具备起码的监测能力,焦化远程自动监控系统缺乏维修资金、监察车辆破旧,工作人员绝大多数业务水平低,这样就形成监管的缺失。
三、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1、环保执法部门要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杜绝越权批准减、免、缓缴排污费。严格执法,加强稽查,积极拓展排污费征收范围,规范排污费征收程序和征收行为。切实加大排污费的征收力度,做到应征尽征。
2、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和完善排污费征收档案和征收台账的管理,确保征收的排污费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国家自2003年以来,陆续出台了大量的有关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而我区相应的实施办法或配套措施还不完善,各地在执行中也存有偏差。大部分环保部门认为“只要与环保工作有关,是机关自身‘花’的,就属于自身能力建设”,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对此,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尽早研究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机制,加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细化资金的使用范围,规范财务、档案等基础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4、各级政府应切实保障环保部门的工作经费和执法经费,从根本上杜绝环保部门“吃”排污费的问题。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严禁擅自出台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土政策”,有效杜绝违规减免、截留、坐支、挪用等违规问题的再度发生。
5、环保部门应尽早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在结合排污费征收进度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确定环保治理项目,对常规项目应尽早安排,按季分批下达项目计划,从而加强项目安排的合理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