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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规范性角度看,政府间转移支付存在的必要性有三个理由:政府间划分税种所依据的效率原则,往往导致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的纵向不平衡;现实经济中并不存在蒂博特模型(Tiebout,1956)所需要的假设条件,因而地方政府间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均衡并不存在,均衡即使存在,可能也不具有帕累托效率;最后,存在外部正效应的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也需要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进行补助,以使全社会总福利水平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