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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尚往来是中國的一个传统,人们之间正常的礼尚往来,应当被允许。但是一些党员干部打着人情往来的幌子,违规赠送或收受财物,明显超出正常的礼尚往来范围,为党纪国法所不容。那么,送礼与正常礼尚往来、行贿之间的界限在哪?
礼尚往来是中国的一个传统,也是一种礼仪。亲属之间,同学、战友、朋友等之间,出于正常交往的需要,可能存在一定的礼物往来行为。对于这些正常的礼尚往来,应当允许。但是一些党员干部打着人情往来的幌子,违规赠送或收受财物,明显超出正常的礼尚往来范围,不仅严重败坏了节日风气,也为党纪国法所不容。
那么,送礼行为与正常礼尚往来、行贿之间的界限在哪?可以通过以下的案例进行区分。
典型案例:吴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吴某,中共党员、C省D市人大代表、D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2014至2017年,吴某先后利用春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7次送给D市市委副书记陈某及陈某妻子共计18万元的红包和价值8万元的翡翠摆件。2016年8月,吴某将其开发的高档小区中的一套商品房以市场价的7折出售给B市市长于某的女儿。吴某的这些行为如何认定?
送礼问题既是一个顽症,又是一大公害。它不仅害了党员干部本人、家庭乃至亲友,而且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9条明确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中,吴某利用节日给市领导及其配偶送礼,找准市长女儿购房的契机投其所好低价出售房屋,实质都是变相利益输送,其目的是日后可以以此来换取好处。吴某的行为应属于送礼行为,适用上述条规,对其进行处理。
送礼行为与正常礼尚往来的界限
正常的礼尚往来,一般是指双方之间存在长期交往,所送礼金数额较小,且属于相互赠送,数额大体相当的情况。对于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宜以违纪论处。与此相较,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送礼行为往往发生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数额较大,且属于下级、企业老板单方面向领导干部赠送,或者领导干部收受的数额很大而回赠的数额很小。
在实践中,要综合判断收礼送礼双方财物赠送情况和数额,进而判断是正常的礼尚往来,还是送礼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是看双方是否存在利益关系。重点看收礼一方是否有为送礼一方谋取利益的现实可能性,是否实际上存在着权钱交易的约定;二是看接受与提供财物的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正常的礼尚往来应该是公开或半公开赠予和收取,无需隐瞒和遮遮掩掩;三是看所送钱物价值数额是否远远超出当地礼尚往来的一般行情。要从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和风俗习惯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双方赠予和收取的数额是否相差悬殊;四是看收礼一方有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行为。
送礼行为与行贿的界限
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4条把党员送礼行为明确纳入处分范围,2018年该条例修订后的第89条仍然延续了这个做法。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相关内容详见《新传奇》2021年第37期12版)。这就是要通过对收礼和送礼行为或者说对受贿行贿的同时打击,彻底整治官场收礼、送礼的不良风气,以端正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
那么,送礼行为与行贿的界限在哪?主要在于有没有请托和谋利。
依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也包括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而送礼行为如果仅仅是单纯给予财物,没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托,或者没有以回扣和手续费等名义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则属于党内处理的范畴,以违反廉洁纪律定性处理。
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面对形形色色的礼品礼金,要分清哪些是正常的礼尚往来,哪些是冲着自己手中的权力而来,切勿为人情所累。与他人交往要有礼有节,重礼而不贪利,切不可心存侥幸跌入陷阱,后悔晚矣。
(澎湃新闻网2021.9.15等)
礼尚往来是中国的一个传统,也是一种礼仪。亲属之间,同学、战友、朋友等之间,出于正常交往的需要,可能存在一定的礼物往来行为。对于这些正常的礼尚往来,应当允许。但是一些党员干部打着人情往来的幌子,违规赠送或收受财物,明显超出正常的礼尚往来范围,不仅严重败坏了节日风气,也为党纪国法所不容。
那么,送礼行为与正常礼尚往来、行贿之间的界限在哪?可以通过以下的案例进行区分。
典型案例:吴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吴某,中共党员、C省D市人大代表、D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2014至2017年,吴某先后利用春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7次送给D市市委副书记陈某及陈某妻子共计18万元的红包和价值8万元的翡翠摆件。2016年8月,吴某将其开发的高档小区中的一套商品房以市场价的7折出售给B市市长于某的女儿。吴某的这些行为如何认定?
送礼问题既是一个顽症,又是一大公害。它不仅害了党员干部本人、家庭乃至亲友,而且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9条明确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中,吴某利用节日给市领导及其配偶送礼,找准市长女儿购房的契机投其所好低价出售房屋,实质都是变相利益输送,其目的是日后可以以此来换取好处。吴某的行为应属于送礼行为,适用上述条规,对其进行处理。
送礼行为与正常礼尚往来的界限
正常的礼尚往来,一般是指双方之间存在长期交往,所送礼金数额较小,且属于相互赠送,数额大体相当的情况。对于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宜以违纪论处。与此相较,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送礼行为往往发生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数额较大,且属于下级、企业老板单方面向领导干部赠送,或者领导干部收受的数额很大而回赠的数额很小。
在实践中,要综合判断收礼送礼双方财物赠送情况和数额,进而判断是正常的礼尚往来,还是送礼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是看双方是否存在利益关系。重点看收礼一方是否有为送礼一方谋取利益的现实可能性,是否实际上存在着权钱交易的约定;二是看接受与提供财物的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正常的礼尚往来应该是公开或半公开赠予和收取,无需隐瞒和遮遮掩掩;三是看所送钱物价值数额是否远远超出当地礼尚往来的一般行情。要从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和风俗习惯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双方赠予和收取的数额是否相差悬殊;四是看收礼一方有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行为。
送礼行为与行贿的界限
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4条把党员送礼行为明确纳入处分范围,2018年该条例修订后的第89条仍然延续了这个做法。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相关内容详见《新传奇》2021年第37期12版)。这就是要通过对收礼和送礼行为或者说对受贿行贿的同时打击,彻底整治官场收礼、送礼的不良风气,以端正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
那么,送礼行为与行贿的界限在哪?主要在于有没有请托和谋利。
依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也包括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而送礼行为如果仅仅是单纯给予财物,没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托,或者没有以回扣和手续费等名义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则属于党内处理的范畴,以违反廉洁纪律定性处理。
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面对形形色色的礼品礼金,要分清哪些是正常的礼尚往来,哪些是冲着自己手中的权力而来,切勿为人情所累。与他人交往要有礼有节,重礼而不贪利,切不可心存侥幸跌入陷阱,后悔晚矣。
(澎湃新闻网2021.9.1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