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6年9月中旬.原告赵刚与某矿产公司业务员朱守金签订一份生铁购销合同。当年9月12日.按照双方约定,赵刚在某银行湖滨支行花坛储蓄所存入10元开户。9月17日.赵又汇入该帐户25万元作为合同保证金,并将该存折交给朱守金,但未告知朱该存折密码。为骗取该存款,朱守金诱使赵刚将自己的身份证以传真的方式传给了朱守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