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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投资争议的增多,国际投资仲裁机构之间或是国际投资仲裁机构与国内法院之间争夺管辖权而造成的平行程序大量增加。避免平行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防止当事人提起多重法律程序和东道国处于不利之地位。而两个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同时进行诉讼或仲裁程序,由于对事实的理解不同,适用的法律也可能不相同,矛盾判决就很难避免。文章分析了国际投资仲裁中平行程序产生的原因并且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给出了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