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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六部委制定发布,自1998年9月1日施行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三包规定”),实施近10年来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履行“三包”责任和义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农机化事业的发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三包规定”条款内容与农机化的发展和农机法律法规不相适应,因此建议择时修订和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