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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介绍了城市预付消费的发展现状,分析了预付消费给经济社会领域带来的主要问题。围绕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该文运用社会学基本原理,侧重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视角提出了有关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城市;预付消费;诚信制度;消费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F299.23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城市预付消费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城市预付式消费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发卡(券)式消费。消费者预先在经营者处存储一定款项,经营者发给消费者消费卡(券),消费者消费时凭卡(券)消费,经营者根据消费者获得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后直接从卡(券)中扣除;第二是记账式消费。消费者预先在经营者处存储一定款项,消费者消费时经营者出具台账由消费者签名,台账由经营者保管。三是学费式消费。这种消费时间比较固定,一般按每星期或每月一次,消费者先预交款项,后消费。
某市消保委2012年7月下旬开展了一次全市预付式消费调查。本次调查采用问券调查形式。问卷该市消保委统一制作,被调查者样本分布为机关、企业、社区、专业市场等,发放问券200份,回收169份,预付式消费满意率仅为40.8%。在被调查者中,男性占47.9%,女性占52.1%;职业上,公务员占 13.6 %,企事业职工占56.2%,私营业主占11.8%,其他占有18.4%。调查显示,预付式消费的涉及领域主要有:网络消费、超市购物卡、电信、移动卡、美容美发卡,健身卡、洗衣卡、洗车卡、水电缴费银行卡、加油卡、旅游卡等;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的原因:一是让利或优惠;二是携带方便;三是结算快捷;四是时尚。
二、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
预付式消费具有先付款后消费这个特点,消费者交付钱后即丧失了主动性和选择性,因此,经营者的诚信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能否享有质量保证的服务或商品。从某市调查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准入和保障制度。
经营者可以自由启动和退出,缺少必要的监督。如金仕堡在开业前,什么手续都没办,只是在租赁场地谈妥的情况下,四处兜售预付卡。一些经济实力差、经营惨淡的个体户、随意发放消费卡,还有一些经营者在无资金的情况下靠发售预付消费卡开业,如健美班、美容美发等,这些店面开办门槛较低、分布散乱、经营周期短等,是引发消费纠纷的集中场所。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七部委《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商业预付卡的地位、作用、分类,明确了监管部门,即多用途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单用途卡由商务部进行监管。但这只是个框架式的规定,对于发卡主体、票据管理、预付式消费行为中諸多问题的专门规定仍为空白,也没有相关行业管理规范,这是导致预付消费卡发售、使用、监管处于无序状态而使消费者权益屡屡受侵的根本所在。 一些经营者诱使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后便突然倒、蒸发。如2012年4月24日,消费者翁雷向我委投诉:原位于兰溪市和平路23号的象王洗衣店于去年11月份倒闭,本人手上有600元左右的消费卡未用完,找不到店主,请给予维权。而维权组织因联系不到经营者难以帮消费者维权。因此,预付性消费在有利于消费者享受优质价廉的商品和便捷服务的同时,由于当前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和保障制度,经营者滥发预付式消费卡,消费者承担着经营中可能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风险。
2.消费与承诺不一致。
经营者在推销商品与服务时夸大其词,用虚假的承诺吸引消费者,之后等消费者使用商品和享受服务时发现实际享用的与当初的承诺有着实质的差别。本次调查显示,消费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宣传不一致的达50.3%,如商家以免费体验和高额折扣等优惠为诱饵吸引消费者,当消费者购买使用后,却发现商家完全是乱吹嘘,当初承诺的服务以优惠到期、消费额度不足等各种理由不予兑现,当消费者发现商家的服务不尽人意时,自身已经丧失了选择的余地。如有的洗车店,先洗现金支付的车,把持卡洗车的消费者撂在一边。
3.买卡容易退卡难。
许多消费者在使用了预付卡后,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即不想使用此卡了,卡内的余额如何取出?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单方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卡内余额。消费者从经营者处购买了消费卡,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在现实中,消费者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经营者也不会主动配合办理退卡手续,持卡人利益得不到保障。还有卡(券)到期,既不能延期使用又不退余额的情况也同样存在,本次调查有40.0%的人曾有此遭遇,这些余额成了经营者不当得利。
4.霸王条款。
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指一些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经营者为降低经营风险和责任,使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义务。在调查中发现有的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带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故意减轻或逃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如“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卡丢失恕不退款”、“节假日不能使用”、“设置消费期限、一次性消费金额”等等,让消费者痛恨不已又无可奈何。如消费者王玉林投诉:2011年1月8日,在兰溪市黄大仙路118号阿凡达汽车美容中心办洗车卡,价值100元,一共可以洗十六次,但才消费五六次,2012年1月9日再前往洗车,商家说已经到期了,没用了。但是当初办卡时,商家并没有说明有效期,在卡上只标注了元月8日,没有年份,要求协调能够继续使用。诸如此类的投诉时有发生。
三、完善预付消费功能的几点思考
1.构建道德体系,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制度的建设
必须加强社会道德体系的构建,切实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构建诚信制度。一方面,应该加强企业等经济组织对自身性质的认识,让预付消费的经营者充分认识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是平等的关系,两者都是经济主体,两者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就是平等交换,而不能够以任何欺诈或者逃避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另外,必须加强企业等经济主体的法律认识,以法律的强制性来提高市场道德水平,深化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责任来严格规定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另外,深化企业对消费者的认识,让企业等经济主体充分理解到要维护稳定的客户,要取得消费者的信赖,就必须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尊重市场秩序,尊重社会道德,不欺骗消费者,与消费者维持和平的关系。此外,必须切实加强诚信机制的构建,营造信用文化。市场诚信制度的构建成功有四个关键点: 其一,信用制度的构建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加强对预付消费中经营者的信用档案的建立,定时进行披露,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公之于众; 其二,信用制度构建应该是平等的、统一的,所有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处于无差别和无歧视状态之下; 其三,信用制度管理应该是分层次的; 最后,信用制度必须实现信息的共享,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者信息公布于众,避免和限制不法经营者的流窜作案。
2. 加强预付消费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修订和制定,开展合同霸王条款专项整治。
在预付消费的立法上,必须切实加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针对新兴的预付消费模式制定出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对预付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定和条款。今年4月,浙江省工商机关启动整治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专项行动,并在全省范围内征集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最终审定本次征集条款中有420条属于霸王条款,其中预付式消费、快递业等成为重点。目前,全省工商系统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专项行动开局良好,专项行动已全面进入第二阶段,即自纠、引导、查处和规范阶段,希望能整出效果。建议实施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加强合同法律知识宣传,增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及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预付式消费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预付式消费卡是一个不错的市场安排。预付式消费卡作为世界通行的一种支付手段和消费方式,已成了流行趋势,如果能够规范运作,对商家、对消费者、对国家都会带来一定的益处。
3.职能部门进行监管,提高准入门坎,进行备案并交纳保证金。
目前,预付式消费投诉以中小经营者据多,其自身的风险抵御能力较弱,加上有的经营者信用状况不佳,因此,预付式消费由经营者说了算的局面亟待改观,需要出台专门的法规或实施细则,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申报程序,建立预付式消费企业申报、登记制度,设立市场准入门槛,由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對企业的注册资本情况,发放的卡数进行监控。防止一些经营者利用预付式消费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侵吞所集资金。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易发生群体性消费投诉企业的信用监管,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合同履约情况等指标评定信用等级,对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加强监管。如对于预付式消费企业销售预付卡的行为,商务部门建立预付式消费企业档案,提高预付式消费经营准入门槛、加强预付卡发放比例调控,加强对预付资金风险评估;对存在违法经营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增加巡查频率,实施信用约谈、信用告诫、信用警示与信用降级;对造成重大失信的经营户,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使用预付式消费经营模式的资格,对债权进行清算,强制其退出预付式消费的市场。
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向经营者提供长期信用,却难以自我救济;单凭事后救济,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必须进行事前控制。在法规或实施细则没有出台前,建议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推行备案或交一定保证金制,发卡经营者承担资金风险责任,或以自身财产作为担保,赋予消费者优先求偿的权利;当经营者不再经营或变更经营项目,经监管部门核实后,可一次性退清消费者预付费用。一旦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对其实施必要制裁。
4.消费者加强防范及维权意识。
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式消费时,要选择证照齐全,规模大、口碑好、信誉好的经营者,勿轻信宣传,务必谨慎、理性消费;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特别要注意其中是否存在限制性规定和格式条款;尽量避免一次性投入金额过多,时间过长;注意保留合同、发票等证据,出现纠纷时要及时向当地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申诉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协)投诉。在预付消费中消费者权益受侵的现实情况下,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是一个很明显并且非常普遍的问题。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消费者在权力受侵的情况下,无法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只能忍气吞声。据调查显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拥有强大的群众基础,但是真正地懂得并且会利用该法律的人却并不多,尤其是对于新兴的预付消费方式而言,很多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所拥有的法律权利。针对此种现象,必须切实加强消费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培养,一方面政府必须充分利用广大的媒体和现有法律人才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的宣传,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深入人心。此外,作为司法机关,应该用一些经典的、普遍的消费者权益受侵案例来教育广大消费者,给消费者以启迪和引导。
关键词:城市;预付消费;诚信制度;消费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F299.23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城市预付消费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城市预付式消费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发卡(券)式消费。消费者预先在经营者处存储一定款项,经营者发给消费者消费卡(券),消费者消费时凭卡(券)消费,经营者根据消费者获得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后直接从卡(券)中扣除;第二是记账式消费。消费者预先在经营者处存储一定款项,消费者消费时经营者出具台账由消费者签名,台账由经营者保管。三是学费式消费。这种消费时间比较固定,一般按每星期或每月一次,消费者先预交款项,后消费。
某市消保委2012年7月下旬开展了一次全市预付式消费调查。本次调查采用问券调查形式。问卷该市消保委统一制作,被调查者样本分布为机关、企业、社区、专业市场等,发放问券200份,回收169份,预付式消费满意率仅为40.8%。在被调查者中,男性占47.9%,女性占52.1%;职业上,公务员占 13.6 %,企事业职工占56.2%,私营业主占11.8%,其他占有18.4%。调查显示,预付式消费的涉及领域主要有:网络消费、超市购物卡、电信、移动卡、美容美发卡,健身卡、洗衣卡、洗车卡、水电缴费银行卡、加油卡、旅游卡等;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的原因:一是让利或优惠;二是携带方便;三是结算快捷;四是时尚。
二、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
预付式消费具有先付款后消费这个特点,消费者交付钱后即丧失了主动性和选择性,因此,经营者的诚信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能否享有质量保证的服务或商品。从某市调查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准入和保障制度。
经营者可以自由启动和退出,缺少必要的监督。如金仕堡在开业前,什么手续都没办,只是在租赁场地谈妥的情况下,四处兜售预付卡。一些经济实力差、经营惨淡的个体户、随意发放消费卡,还有一些经营者在无资金的情况下靠发售预付消费卡开业,如健美班、美容美发等,这些店面开办门槛较低、分布散乱、经营周期短等,是引发消费纠纷的集中场所。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七部委《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商业预付卡的地位、作用、分类,明确了监管部门,即多用途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单用途卡由商务部进行监管。但这只是个框架式的规定,对于发卡主体、票据管理、预付式消费行为中諸多问题的专门规定仍为空白,也没有相关行业管理规范,这是导致预付消费卡发售、使用、监管处于无序状态而使消费者权益屡屡受侵的根本所在。 一些经营者诱使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后便突然倒、蒸发。如2012年4月24日,消费者翁雷向我委投诉:原位于兰溪市和平路23号的象王洗衣店于去年11月份倒闭,本人手上有600元左右的消费卡未用完,找不到店主,请给予维权。而维权组织因联系不到经营者难以帮消费者维权。因此,预付性消费在有利于消费者享受优质价廉的商品和便捷服务的同时,由于当前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和保障制度,经营者滥发预付式消费卡,消费者承担着经营中可能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风险。
2.消费与承诺不一致。
经营者在推销商品与服务时夸大其词,用虚假的承诺吸引消费者,之后等消费者使用商品和享受服务时发现实际享用的与当初的承诺有着实质的差别。本次调查显示,消费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宣传不一致的达50.3%,如商家以免费体验和高额折扣等优惠为诱饵吸引消费者,当消费者购买使用后,却发现商家完全是乱吹嘘,当初承诺的服务以优惠到期、消费额度不足等各种理由不予兑现,当消费者发现商家的服务不尽人意时,自身已经丧失了选择的余地。如有的洗车店,先洗现金支付的车,把持卡洗车的消费者撂在一边。
3.买卡容易退卡难。
许多消费者在使用了预付卡后,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即不想使用此卡了,卡内的余额如何取出?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单方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卡内余额。消费者从经营者处购买了消费卡,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在现实中,消费者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经营者也不会主动配合办理退卡手续,持卡人利益得不到保障。还有卡(券)到期,既不能延期使用又不退余额的情况也同样存在,本次调查有40.0%的人曾有此遭遇,这些余额成了经营者不当得利。
4.霸王条款。
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指一些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经营者为降低经营风险和责任,使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义务。在调查中发现有的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带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故意减轻或逃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如“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卡丢失恕不退款”、“节假日不能使用”、“设置消费期限、一次性消费金额”等等,让消费者痛恨不已又无可奈何。如消费者王玉林投诉:2011年1月8日,在兰溪市黄大仙路118号阿凡达汽车美容中心办洗车卡,价值100元,一共可以洗十六次,但才消费五六次,2012年1月9日再前往洗车,商家说已经到期了,没用了。但是当初办卡时,商家并没有说明有效期,在卡上只标注了元月8日,没有年份,要求协调能够继续使用。诸如此类的投诉时有发生。
三、完善预付消费功能的几点思考
1.构建道德体系,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制度的建设
必须加强社会道德体系的构建,切实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构建诚信制度。一方面,应该加强企业等经济组织对自身性质的认识,让预付消费的经营者充分认识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是平等的关系,两者都是经济主体,两者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就是平等交换,而不能够以任何欺诈或者逃避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另外,必须加强企业等经济主体的法律认识,以法律的强制性来提高市场道德水平,深化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责任来严格规定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另外,深化企业对消费者的认识,让企业等经济主体充分理解到要维护稳定的客户,要取得消费者的信赖,就必须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尊重市场秩序,尊重社会道德,不欺骗消费者,与消费者维持和平的关系。此外,必须切实加强诚信机制的构建,营造信用文化。市场诚信制度的构建成功有四个关键点: 其一,信用制度的构建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加强对预付消费中经营者的信用档案的建立,定时进行披露,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公之于众; 其二,信用制度构建应该是平等的、统一的,所有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处于无差别和无歧视状态之下; 其三,信用制度管理应该是分层次的; 最后,信用制度必须实现信息的共享,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者信息公布于众,避免和限制不法经营者的流窜作案。
2. 加强预付消费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修订和制定,开展合同霸王条款专项整治。
在预付消费的立法上,必须切实加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针对新兴的预付消费模式制定出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对预付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定和条款。今年4月,浙江省工商机关启动整治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专项行动,并在全省范围内征集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最终审定本次征集条款中有420条属于霸王条款,其中预付式消费、快递业等成为重点。目前,全省工商系统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专项行动开局良好,专项行动已全面进入第二阶段,即自纠、引导、查处和规范阶段,希望能整出效果。建议实施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加强合同法律知识宣传,增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及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预付式消费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预付式消费卡是一个不错的市场安排。预付式消费卡作为世界通行的一种支付手段和消费方式,已成了流行趋势,如果能够规范运作,对商家、对消费者、对国家都会带来一定的益处。
3.职能部门进行监管,提高准入门坎,进行备案并交纳保证金。
目前,预付式消费投诉以中小经营者据多,其自身的风险抵御能力较弱,加上有的经营者信用状况不佳,因此,预付式消费由经营者说了算的局面亟待改观,需要出台专门的法规或实施细则,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申报程序,建立预付式消费企业申报、登记制度,设立市场准入门槛,由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對企业的注册资本情况,发放的卡数进行监控。防止一些经营者利用预付式消费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侵吞所集资金。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易发生群体性消费投诉企业的信用监管,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合同履约情况等指标评定信用等级,对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加强监管。如对于预付式消费企业销售预付卡的行为,商务部门建立预付式消费企业档案,提高预付式消费经营准入门槛、加强预付卡发放比例调控,加强对预付资金风险评估;对存在违法经营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增加巡查频率,实施信用约谈、信用告诫、信用警示与信用降级;对造成重大失信的经营户,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使用预付式消费经营模式的资格,对债权进行清算,强制其退出预付式消费的市场。
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向经营者提供长期信用,却难以自我救济;单凭事后救济,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必须进行事前控制。在法规或实施细则没有出台前,建议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推行备案或交一定保证金制,发卡经营者承担资金风险责任,或以自身财产作为担保,赋予消费者优先求偿的权利;当经营者不再经营或变更经营项目,经监管部门核实后,可一次性退清消费者预付费用。一旦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对其实施必要制裁。
4.消费者加强防范及维权意识。
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式消费时,要选择证照齐全,规模大、口碑好、信誉好的经营者,勿轻信宣传,务必谨慎、理性消费;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特别要注意其中是否存在限制性规定和格式条款;尽量避免一次性投入金额过多,时间过长;注意保留合同、发票等证据,出现纠纷时要及时向当地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申诉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协)投诉。在预付消费中消费者权益受侵的现实情况下,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是一个很明显并且非常普遍的问题。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消费者在权力受侵的情况下,无法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只能忍气吞声。据调查显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拥有强大的群众基础,但是真正地懂得并且会利用该法律的人却并不多,尤其是对于新兴的预付消费方式而言,很多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所拥有的法律权利。针对此种现象,必须切实加强消费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培养,一方面政府必须充分利用广大的媒体和现有法律人才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的宣传,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深入人心。此外,作为司法机关,应该用一些经典的、普遍的消费者权益受侵案例来教育广大消费者,给消费者以启迪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