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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都认为,“性”是成年人的事,未成年人绝对不该过问。父母在家庭教育中,对孩子即使教得再多,也不会教到“性”头上去。教师在课堂上即使教到生理学,在涉及“性”的问题上,也常常轻描淡写,避重就轻,支支吾吾,一言带过,不大会触及深层次内容。有的家长和教师甚至认为少男少女对"性"发生兴趣是“下流”思想、坏行为。
都是日记惹的祸
案例一:重庆市某县实验中学有位16岁的男生小余在笔记本上写下对一名女生的好感之话。他把笔记本放在课桌内,结果被班主任发现,并把这两页”日记"撕下。这位脑子里残留着封建意识的老师,把小余的行为看作是“大逆不道”,不仅这两页“日记”拿出来向班级里的学生示众,而且还说小余这个人很坏,叫大家不要与他交朋友。从此很多学生对小余指指点点,小余不堪压力被迫离家出走。后来,师生对簿公堂,重庆市法院判决:这位老师的行为侵害了学生的名誉权,被判向学生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案例二:有位被父母管得挺严的14岁少女,每当洗完澡就喜欢独自对着镜子,仔细地观察自己的裸体,并在日记里倾诉自己的感受和由此产生的性幻想。就好比她幼年时和布娃娃对话时那样,一心崇拜着其遥远的“迷人王子”。其实,这不过是常见的少女“梦”。
一天,她母亲偶然看到了这本日记后很是恼火,便开始对女儿训斥:“我的脸都给你丢尽了……”并扬言要与学校联系,进而赶她出门。在实际生活中确实有不少家长,往往无端禁止儿女做合理的事情,从未考虑过这样做会不会伤害他们的自尊心或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这位好心却无知的母亲动辄斥责、谩骂,造成母女间冲突。在逆反心理的影响下,女儿就此沉沦下去,伤心至极,终于跳楼自尽。假若母亲能耐心适时地进行性教育,采取宽容和引导的态度,给予正确的帮助,可能不至于产生如此严重后果。
这两个事件表面上看似乎都是“日记”惹的祸,但实际上日记是无罪的,罪魁祸首是残存的性禁锢观念。
少女的性权利是天赋的人权
女性的性权利绝不是仅指婚内妻子的权利,也不仅仅存在于性生活的过程之中。性权利应该是体现在一些性活动和性心理表现之中,而且是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
青春期前的少女,在客观上就拥有不受性骚扰,要求成人予以保护的权利;同时也具有正常地在身心两方面发育的权利。即使是她们的父母,也没有权利在精神和肉体上对她们的性发育加以歧视和虐待。
进入青春期的少女,所表现的一切性活动和性心理变化,都构成了她所具有相应的性权利。例如,她有权要求和享有月经期的休息与照顾;有权要求男性亲属回避;她也拥有主动显示自己性能力的权利等等。只要无损于社会风尚,任何人都不应去干涉她们。否则,便是侵犯了她们的性权利,违反了保护青少年法律的基本精神。可惜,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人尚未重视这一点。
除此之外,少女还拥有诸多性的权利,如少女有权了解自己的性器官构造和性功能;有权表达自己的性心理感受;有权不断发展并充分展示自己的少女魅力;有权与异性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有权编织性幻想,因为这是她身心发育的正常要求,是初发性能量的自然释放,就像人有权吃饭一样。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有人和未成年的少女性交,无论她同意与否,都是犯了强奸罪。若强奸或猥亵幼女,即使被侵犯的女孩或其父母并没有告状,不需原告,只要有证据,社会法律照样可以定罪和惩处。随着少女身心发育的日益成熟,她应拥有更多的性权利。
少年“性趣”需引导
处于花季年龄的孩子们,有时会做些“性游戏”。例如,相互裸露和探究生殖器,相互接触身体与摩擦,这些也仅仅是出于好奇或是玩耍,就像幼时跟布娃娃逗乐一样,并没有特殊的目的或意义。但某些人却认为这些游戏显然是性活动或性行为,大逆不道,对子女大动肝火。其实这些少男少女即使感受到了某些兴奋,也是他们身心发育过程中正常的现象。若是成人之间的性游戏,这可能会涉及性道德的问题,甚至触犯法律。而少年和成人有别,因为少年的“游戏”既不具备成人那样的性动机,也不会有发生性关系的后果。
有的家长一旦发现女孩子进行“性游戏”,就痛加惩罚,乃至打得她死去活来。这不仅是对性的无知,也是缺乏对少男少女正确保护和促进正常性发育的法律知识。尤其是女孩子经过这类惩罚后,将来轻则形成性欲低下,重则出现精神障碍或自甘堕落。有位姑娘小时候看到弟弟在洗澡,出于好奇去抚摩他的生殖器,遭到母亲的训斥和责打。从此在她幼小的心灵里留下了阴影。新婚之夜竟拒绝与丈夫同房,紧紧地抱着被子独睡。后经心理医生开导、治疗,才有点开放,但却染上了性冷淡之疾,最终导致离婚。
编辑/玥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