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虚化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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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从举证责任以及排除程序这两方面,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进行了优化与完善。然而,在相关立法制度与实践保障不健全的情况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与应用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基于此,本文站在新《刑事诉讼法》的视角,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与重要性入手,通过分析新《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突出点,对新《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虚化的防范对策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虚化防范
  中图分类号:TU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15-0322-02
  前言
  美国一直是世界上最重视人权的国家。所以,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美国的态度最坚决,且手段最强硬,其在关于非法证据价值观的选择上,认为证据对于刑事诉讼公正性的影响,远比查明真相更重要。简单来说,即人权的保障凌驾于一切之上,而关于这种价值选择,则是源于宪法规定:公民具有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的权利。所以,这种价值选择也是公民规定权利实现的重要象征。由此可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与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一个国家的社会进步水平。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介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的是,刑事诉讼当中,司法机关及其调查人员;通过非法手段得来的证据,刑事审判过程中,不可以采纳的规则。这一概念最先出自于西方国家,至今为止已经有许多国家制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其应用范围主要包括,司法单位未根据法定流程,得来的证据材料;司法单位在超越自身职权甚至滥用职权情况下,取得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或者律师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司法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获得的證据材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
  (1)有利于全面纠正违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保证证言证词的自愿性,进而提高定罪处罚的准确性,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进而更加全面且彻底的纠正违法行为。(2)能够保证司法机关执法的严肃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防止司法机关人员进行非法取证。从本质上看,非法证据排除,是对司法人员取证调查的否定与谴责,这便使公民、法人以及社会其它组织结构等能够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其有权利拒绝司法人员的非法取证。(3)能够为诉讼参与人的自身权利提供重要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司法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与补充。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否,关系着社会对价值权衡的认知程度。一方面,将非法调查得来的证据用来定案,有利于查明案件,但违反了法律的基本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若将非法证据排除,则会阻碍案件侦查,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以及社会主导的价值观念。因此,这一规则的确立,从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国家文明水平。
  二、新《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突出点
  (一)合理承担举证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质,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彻底否定。所以,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便成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的第7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2]。但是,受到公民素质低以及律师专业水平不高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权利滥用现象屡见不鲜,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启动的随意性,造成司法成本浪费。此外,新《刑事诉讼法》中还增加了这样一项规定:申请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与线索。例如,非法取证的地点、时间、方式以及其他的旁证等。这一规定不仅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也极大的节约了司法成本。
  (二)提高了人权保障
  关于刑事司法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的选择,不同的国家、不同立法时期具有不同的侧重点,需要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与基本国情进行判断,以发挥出最佳效果。例如,在社会动荡,犯罪率较高的时期内,立法便会倾向于打击犯罪。对于立法而言,保障人权是其最高的价值追求,而打击犯罪则是人权保障发展道路中的重要推动力,更是确保这一最高价值追求能够实现的重要手段。从1996年至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的实践中,非法取证的行为屡禁不止,不仅侵害了部分公民权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性[3]。随着社会进步,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实践必须以“安民”为主要目的。所以,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需要循序渐进。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同时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进行了规定与完善,提高了人权保障力度。
  (三)排除程序之双重保险
  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分为“庭前”与“庭中”这两种,“庭中”排除的主要缺点在于,刑事诉讼的审理者在接触到了非法证据之后,对案件的客观认识会发生改变,进而在主观判断上产生偏差。而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其一是主动发现非法取证行为,并将非法证据排除;其二是被动的排除,指的是对申请人的申请排除进行审查,在确认存在非法证据后,对其进行排除。新《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突出点,即规定了“庭前”结合“庭中”这一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庭前”即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需要建立起一个无污点的庭审环境,这是一种理想中的状态,而“庭中”则是作为“庭前”排除的补充而存在的。
  三、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虚化的防范对策
  对于新《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虚化的防范,应该从立法与实践这两方面着手,具体来说:
  (一)健全立法方面的保障
  首先,需要对非法证据的判定范围与排除范围进行明确。一方面,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需要明确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例如,被害人口供、证人证词等。另一方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手段,需要将现有的威胁等内容去除,之后明确变相刑讯逼供的实际情况[4]。除此之外,在非法证据排除对策上,必须绝对排除非法证言证词,而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则需要交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排除规则进行自由量裁。   其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证明责任的分配,需要作出明确规定。第一,证明标准方面。检控方必须具有优势且不非法的证据程度,进行必要证明。第二,在证明责任方面。无论是哪一种排除规则,检控方均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最后,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流程。一方面,由于刑事诉讼案件的大部分搜查工作均是在保密下进行的,故部分证据的搜集难度较大,甚至根本无法收集。另一方面,由于證据是否存在疑问这一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不便于把握。所以,需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标准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此外,还需要设立沉默权,保障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二)完善实践方面的保障
  在实践方面的保障,需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第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例如,对律师讯问在场制度进行完善,或者建立健全证据展示制度等措施。
  第二,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对非法证据独立调查与排除的程度进行优化与合理的调整,以免刑事审讯中,排除非法证据之后,对其他证据的可采性产生影响,或者干扰裁判者的定罪量刑与态度。
  第三,在公安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建立起高效、便捷的沟通机制,以此来对监督机制与惩戒机制的作用进行强化,以免司法部门因缺少有效监督与制约,进而出现职权滥用的现象,在根本上遏制非法证据的出现[5]。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构建专门用来调查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机制,来进一步强化对取证行为的监督。
  结论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不仅彰显了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发展进步,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极大的遏制了欺骗、压迫、威胁等侵犯人权的非法取证行为,对我国刑事司法的改革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相关立法方面的不完善,以及实践保障的缺乏,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际应用中出现虚化。基于此,本文在简单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念与重要性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新《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突出点,提出必须从建立立法方面保障与完善实践方面保障入手,有效防止虚化现象的出现,进而减少非法取证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1] 杨宇冠,郭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考察报告——以J省检察机关为视角[J].证据科学,2014,22(01):5-19.
  [2] 左宁.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范围与排除结果——基于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省思[J].法学杂志,2014,35(05):116-123.
  [3] 吴宏耀.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与实效——兼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进路[J].现代法学,2014,36(04):121-130.
  [4] 熊秋红.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J].政法论坛,2015,33(03):142-154.
  [5] 杨波.由证明力到证据能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困境与出路[J].政法论坛,2015,33(05):1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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