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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的行为,并不符合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生产经营问题食品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拒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的情形就应该属于酌定的量刑情节。否则,单纯拒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召回义务属于生产经营行为的一部分,增设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罪并无必要,也与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趋势相互冲突。据此,应对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的有效措施应当是尽快完善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