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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旌德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蔽诈勒索案,被告人冯某、杨某、付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10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1万元、1万元,违法所得292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2017年11月开始,冯某、杨某、付某以上海某公司的名义开展车辆抵押贷款业务。旌德人郑某用自己的丰田轿车到该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并签订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等多份空白合同,办理好车辆抵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