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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独生子女家庭具有其独特的家庭结构,表现为家庭类型多元化,家庭规模小型化及家庭关系与家庭观念新型化。结构决定功能。由于独生子女的单支撑性,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具有比多子女家庭更多的困境。面对我国老龄化日益加剧的情形,应该根据独生子女老年父母照料服务需求的特点,充分考虑到老年照料具有一定福利性的情况制定出适合老年照料服务体系发展规划。
关键词:结构功能;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
本文是2013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项目: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养老问题研究(13SHB010);2013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项目:北京城乡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比较研究(SM201310016001);2011年北京建筑大学博士启动基金项目:社会工作在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过程中的角色和功能研究(101102609)的阶段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赵仲杰(1972—),男,山西汾阳人,北京建筑大学文法学院社工系,讲师,社会学博士。研究方向:社会发展研究;社会问题和社会政策研究。
家庭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最为基本的场所和方式,是更大的社会系统中的子系统,它和社会中其他子系统相互联系又相互依赖。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与一定的生产方式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家庭功能、家庭生命周期及其成员间互动方式变化而变动。纵观中外家庭历史,家庭一直处于变动之中,一般而言,家庭制度变迁的速度与社会变迁的速度基本上是吻合的。当代中国正处在社会的急剧变革时期,市场经济的大潮涌向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引起社会价值体系裂变,也牵动着每个家庭。特别是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独生子女的比例日益增多,家庭结构随之发生了变化。表现为家庭类型多元化,家庭规模小型化及家庭关系与家庭观念新型化。结构决定功能。随着社会的变迁,独生子女家庭结构在变迁中表现出了一些特殊的特性并已经或即将影响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和其他功能的发挥。
1 独生子女家庭的结构分析
家庭结构是横向和纵向关系相统一的组合形式。在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组合关系和组合方式中既有横向的关系组合,也有纵向的关系组合。横向的组合指同代人之间的联系形式,比如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纵向的组合指代际之间的联系方式,比如父子、母女关系、祖孙关系等等。不同的家庭人口要素、代际要素的组合,形成不同的家庭成员之间相互联系的方式,因而形成不同的家庭结构模式。
对于家庭结构的分类分类标准有很多,分类的方法不同,家庭模式的含义也不相同。由于家庭结构与家庭成员的居住状况密切相关,一般社会学者最常使用的方法就是看哪些家庭成员同住,进而从这些同住的家庭成员的属性 (如哪一代、什么关系等)来决定属于哪一种家庭结构。因而,通常按与哪些家庭成员同住、家庭的代际层次与亲属的关系把家庭分为:(1)核心家庭,即一对夫妻和其未婚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由于父母和子女是一个家庭的基础,是核心,所以叫核心家庭);(2)夫妻家庭,即只有夫妻两人单过,子女或老人缺损或因为某种原因不在一起生活的家庭(夫妻家庭又可分为空巢家庭和未生育家庭);(3)主干家庭,即两代或三代或四代同堂,每代至多只能有一对夫妻但最小一代上面那一代的一对夫妻必须健全(其中每代的夫妻均健在的叫完整的主干家庭;下面子女这一代夫妻完整,上面老人这一代只有一方的叫残缺主干家庭);(4)联合家庭,即同一代中有两对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家庭;(5)隔代家庭,即祖孙两代共同生活,但中间一代因为某种原因缺损或不在的家庭;(6)单亲家庭,指未婚子女与其父母的一方共同生活,但另一方或者因离婚、或者因死亡而残缺的家庭。
本文采用上述这一界定方法,即用独生子女父母与谁居住和生活在一起来反映独生子女父母的家庭结构类型。由于现实生活中出现联合家庭的概率比较小,所以根据上文的分类及本文的研究目标和研究对象的特点,我们将独生子女(父母)家庭结构类型分为六种:核心家庭(即独生子女父母与未婚独生子女一起生活的家庭);主干家庭(即独生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独生子女父母与已婚独生子女一起生活的家庭或独生子女父母与已婚独生子女一起生活的家庭,包括完整的主干家庭和残缺的主干家庭);空巢家庭 (即仅由独生子女父母两人或一人生活的家庭,可分为空巢二人家庭和空巢一人家庭);隔代家庭(即由独生子女与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的家庭);单亲家庭(即由独生子女与其父母一方生活的家庭);其他家庭 (即独生子女父母与祖父母或其他人一起生活的家庭)。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以图示来说明独生子女家庭可能出现的几种结构:
1.1 独生子女核心家庭
2.
3.
4.
1.5 独生子女单亲家庭
1.6 独生子女其他家庭
(注:在以上各家庭结构图中 “===”表示夫妻关系;“丨”表示代际关系)
根据以上结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独生子女家庭形态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影响独生子女家庭因素的变化,家庭结构会呈现不同的类型。在社会加速变迁的今天,独生子女家庭向小型化、极端化变化的趋势比较明显。独生子女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社会的家庭结构,由于在独生子女家庭中,子女的数量减少到了极致,独生子女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因而独生子女家庭结构存在脆弱性问题、存在结构性风险。独生子女家庭的家庭养老比非独生子女家庭有更大的风险。
独生子女家庭是被简化到极致的高风险家庭结构。结构决定行为,结构决定功能。独生子女一旦遭受人身伤害、病残或死亡,该家庭极易转化为“弱势家庭”、“残缺家庭”、“病态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到了生命周期后期由于养老支持的唯一性所以就更惧怕生命丧失的打击。而万一出现独生子女出现伤残甚至死亡现象,那么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风险就会急剧放大,独生子女父母就会缺乏可替代的家庭养老支持,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家庭养老支柱,他们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就根本无法实现,在这样的家庭中已进入养老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将会面临常人难以承受的困境。 2 化解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困境的途径
正是由于独生子女的单支撑性,因而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包括独生子女的老年父母、祖父母、甚至是外祖父母)的养老的家庭支持性就会显得微弱,尤其会表现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方面。而对于独生子女而言则会感觉到自己虽然拥有孝心,然而有心无力,甚至精疲力竭。笔者认为面对我国老龄化日益加剧的情形,我们应该根据独生子女老年父母照料服务需求的特点,充分考虑到老年照料具有一定福利性的情况制定出适合老年照料服务体系发展规划。
2.1 巩固和发展居家养老
巩固增强老人自我照料为主、子女照料为补充的居家养老功能。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外部支持,尤其是关注独生子女老年父母的精神文化需求。力争每个社区均拥有一片适合老年人健身锻炼的场地,一个老年人文化娱乐休闲的场所。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敬老、爱老氛围,完善老年法律援助、社区老人信息网络化管理等一系列老年中介服务。
第一、确定目标人群:应鼓励身体状况良好、具备自我照料能力,或配偶、独生子女等亲属具备照料条件的独生子女老年父母尽可能采用居家养老。这在当前社会养老条件不完善,政府财政还难以支持大规模的社会养老情况下,是减轻社会压力的现实选择。
第二、加强居家养老的外部支持。一是继续倡导子女赡养老人的社会风尚。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道德约束。在法律和制度上,通过有效形式明确赡养人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的义务,并建立完善老人法律援助体系。二是大力发展社会中介平台。为老人和老人的子女、亲属等照料者提供信息服务,组织进行沟通交流和互助活动。三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量多面广、比较完善的文体活动、娱乐休闲和卫生服务等社区基础设施,满足独生子女老年父母的精神文化需求。
2.2 大力发展社区照料
完善社区照料服务的基础设施,强化基本服务力量,增强社区老年照料能力。尽可能地完善社区老年照料基础设施。
第一、明确目标人群、确定服务内容。社区服务应主要面向居住在家中,需要一定照料服务以及生活护理的老年人,尤其是高龄、身体状况较差的老人。政府部门应在老年人服务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上门的日常生活照料,如整理家务、个人护理、饮食服务等;组织老人文体活动、自助和互助活动;开展托老服务等等。
第二、完善基本服务力量和基础设施。一是在区、街道、社区设立老年服务中心,其基本职责是对独生子女老年父母家庭定期走访并对他(她)们的生活状况加以评估;支持和监督家庭照料人履行赡养义务;组织志愿者服务和老年互助。二是每个社区或几个社区联合组织专业养老服务队伍和机构,通过政府补助为独生子女老年父母提供日常照料服务并逐步将其他民营服务机构纳入到社区照料服务体系中来。三是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生子女老年父母提供医疗护理。四是建设老年食堂和日间托老中心,为独生子女老年父母提供膳食和日间安置服务。可以以街道为单位,建设一个或几个规模较大的老年食堂,送餐到人。
第三、建立服务评估和购买制度。政府设立统一的服务标准,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和民营机构必须以不超过政府限定的最高价格,提供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服务;同时鼓励提供相关的扩展服务,合理收费。对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民营机构,在服务评估的基础上,给予优惠政策或资金支持。
为此,本文认为可以建构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依托社区的养老服务体系。如下图1所示:
如上图所示可知,这种新型的社区养老模式,解决了养老“社会化程度”不够的问题,充分发挥社区内部和社会上的一切力量,解决多数独生子女老年父母不愿意远离自家的难题,实现家庭式近距离集中养老。“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是这样一种模式:将该社区的老人集中在该社区的社区老年服务中心进行集中的、居家式的养老服务。
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该对该管辖社区的独生子女父母整体状况和每位独生子女父母的状况作详尽的了解并登记,通过对每一位老人的问卷调查判断老人是否适合该模式,以此初步统计数量来确定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的建设规模。其次,独生子女老年父母自愿或者家人将其送到就近的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实现统一管理,由于社区老年服务中心距离家比较近,所以可以方便的实行“日托护理”和“月托护理”模式等;作为独生子女,可以对老人入住的服务中心依照老人意愿提供简单的装修;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社区为老服务的总体规划、服务中心的建设和服务资金的预算;劳动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老年退休的社会保险金管理以及每年向社区的独生子女老年父母人数增加的申报工作;卫生部门对老年服务中心提供医疗服务管理,并且加强对社区医疗质量的监管;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对为老服务的监管,并对意见反馈做出相应的措施,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为老服务人员的招募、选拔与培训等。
此外,这种依托社区的养老模式,并不单单局限于在社区的内部,还可以引申到社区与社区之间,具体分析如下:一个社区的内部养老资源总是有限,而且社区与社区的独生子女父母的老龄状况不同,因老龄具体状况不同因而为老服务也有一定的差别,比如在一些年轻人相对比较集中的社区,其年轻化程度高,社区内部的独生子女父母老龄人口数相对比较少,为老服务负担相对较轻,上级民政部门等部门和街道只要以较少的投入就能实现模式的正常运行;而对于距离其较近的一些独生子女父母老龄化严重的社区,有条件就可以到上述的社区去养老,也可以充分利用其闲置不用的社区资源,实现社区资源共享;作为上级部门,要加大对老龄化状况严重的社区的资金投入和政策优惠,努力建设“养老示范社区”,不断改进和完善“社区养老模式”。
2.3 适度加快机构养老发展
第一、实行养老机构分类管理。从国际上看,普遍对养老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分别接受不同身体状况的老人。民政部《社会福利设施基本规范》中将社会养老设施按服务功能分为四类: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年社会福利院和护养院。其中老年公寓和老年社会福利院接受对象有一定区别,但主要是根据收入水平,而非根据身体状况。建议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功能分类,根据收养对象进行定位,划分为一般护理养老机构、特殊护理养老机构以及护养院三种类型。
第二、明确政府投资重点,完善多元投资渠道。政府投资首先是满足社会上急需政府扶助的老人的需求,如身体极度衰弱和身患绝症无望康复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护养院和特殊护理养老机构具有一定福利性质,应是政府重点投资方向。对于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特殊护理养老机构和护养院的,在建设和运营阶段应享受和政府投资同样待遇。一般护理养老机构、混合型养老机构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政府在建设和运营中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总之,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国家和社会应当高度重视,我们应该善于分析独生子女老年父母养老需求的特点,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满足这些需求。而且在重视家庭养老的同时,应同样重视社会养老体系的建设,应鼓励老人自我保障。使家庭养老与社会保障、自我保障均衡发展,相互补充,以应对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并有效解决将来的城市独生子女家庭老人的养老难题。同时,在居家养老方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尊老、爱老、养老的教育,发扬中国文化中在家庭养老方面的伦理道德优势,建设以“家庭美德”为核心的养老文化。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要致力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老年人的经济保障问题,让独生子女家庭充分发挥养老中的照顾与保健职能,这是提高家庭养老质量的根本途径。第三,引导独生子女父母正确认识我国老龄化趋势,并为自己的老年生活早作考虑,以诸如购买养老保险、储蓄等方式未雨绸缪。另外,我们的社会也应有明确的制度和法律依据,让独生子女家庭以法律为主、道德为辅来维系家庭、社会养老机制的良性运行。只有这样,独生子女老年父母才能安度晚年。
参考文献
1 关颖.家庭结构的涵义及类型[J].家教指南,2003(02)
2 王思斌.社会学教程(第二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 陶明莉)
关键词:结构功能;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
本文是2013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项目: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养老问题研究(13SHB010);2013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项目:北京城乡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比较研究(SM201310016001);2011年北京建筑大学博士启动基金项目:社会工作在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过程中的角色和功能研究(101102609)的阶段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赵仲杰(1972—),男,山西汾阳人,北京建筑大学文法学院社工系,讲师,社会学博士。研究方向:社会发展研究;社会问题和社会政策研究。
家庭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最为基本的场所和方式,是更大的社会系统中的子系统,它和社会中其他子系统相互联系又相互依赖。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与一定的生产方式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家庭功能、家庭生命周期及其成员间互动方式变化而变动。纵观中外家庭历史,家庭一直处于变动之中,一般而言,家庭制度变迁的速度与社会变迁的速度基本上是吻合的。当代中国正处在社会的急剧变革时期,市场经济的大潮涌向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引起社会价值体系裂变,也牵动着每个家庭。特别是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独生子女的比例日益增多,家庭结构随之发生了变化。表现为家庭类型多元化,家庭规模小型化及家庭关系与家庭观念新型化。结构决定功能。随着社会的变迁,独生子女家庭结构在变迁中表现出了一些特殊的特性并已经或即将影响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和其他功能的发挥。
1 独生子女家庭的结构分析
家庭结构是横向和纵向关系相统一的组合形式。在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组合关系和组合方式中既有横向的关系组合,也有纵向的关系组合。横向的组合指同代人之间的联系形式,比如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纵向的组合指代际之间的联系方式,比如父子、母女关系、祖孙关系等等。不同的家庭人口要素、代际要素的组合,形成不同的家庭成员之间相互联系的方式,因而形成不同的家庭结构模式。
对于家庭结构的分类分类标准有很多,分类的方法不同,家庭模式的含义也不相同。由于家庭结构与家庭成员的居住状况密切相关,一般社会学者最常使用的方法就是看哪些家庭成员同住,进而从这些同住的家庭成员的属性 (如哪一代、什么关系等)来决定属于哪一种家庭结构。因而,通常按与哪些家庭成员同住、家庭的代际层次与亲属的关系把家庭分为:(1)核心家庭,即一对夫妻和其未婚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由于父母和子女是一个家庭的基础,是核心,所以叫核心家庭);(2)夫妻家庭,即只有夫妻两人单过,子女或老人缺损或因为某种原因不在一起生活的家庭(夫妻家庭又可分为空巢家庭和未生育家庭);(3)主干家庭,即两代或三代或四代同堂,每代至多只能有一对夫妻但最小一代上面那一代的一对夫妻必须健全(其中每代的夫妻均健在的叫完整的主干家庭;下面子女这一代夫妻完整,上面老人这一代只有一方的叫残缺主干家庭);(4)联合家庭,即同一代中有两对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家庭;(5)隔代家庭,即祖孙两代共同生活,但中间一代因为某种原因缺损或不在的家庭;(6)单亲家庭,指未婚子女与其父母的一方共同生活,但另一方或者因离婚、或者因死亡而残缺的家庭。
本文采用上述这一界定方法,即用独生子女父母与谁居住和生活在一起来反映独生子女父母的家庭结构类型。由于现实生活中出现联合家庭的概率比较小,所以根据上文的分类及本文的研究目标和研究对象的特点,我们将独生子女(父母)家庭结构类型分为六种:核心家庭(即独生子女父母与未婚独生子女一起生活的家庭);主干家庭(即独生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独生子女父母与已婚独生子女一起生活的家庭或独生子女父母与已婚独生子女一起生活的家庭,包括完整的主干家庭和残缺的主干家庭);空巢家庭 (即仅由独生子女父母两人或一人生活的家庭,可分为空巢二人家庭和空巢一人家庭);隔代家庭(即由独生子女与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的家庭);单亲家庭(即由独生子女与其父母一方生活的家庭);其他家庭 (即独生子女父母与祖父母或其他人一起生活的家庭)。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以图示来说明独生子女家庭可能出现的几种结构:
1.1 独生子女核心家庭
2.
3.
4.
1.5 独生子女单亲家庭
1.6 独生子女其他家庭
(注:在以上各家庭结构图中 “===”表示夫妻关系;“丨”表示代际关系)
根据以上结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独生子女家庭形态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影响独生子女家庭因素的变化,家庭结构会呈现不同的类型。在社会加速变迁的今天,独生子女家庭向小型化、极端化变化的趋势比较明显。独生子女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社会的家庭结构,由于在独生子女家庭中,子女的数量减少到了极致,独生子女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因而独生子女家庭结构存在脆弱性问题、存在结构性风险。独生子女家庭的家庭养老比非独生子女家庭有更大的风险。
独生子女家庭是被简化到极致的高风险家庭结构。结构决定行为,结构决定功能。独生子女一旦遭受人身伤害、病残或死亡,该家庭极易转化为“弱势家庭”、“残缺家庭”、“病态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到了生命周期后期由于养老支持的唯一性所以就更惧怕生命丧失的打击。而万一出现独生子女出现伤残甚至死亡现象,那么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风险就会急剧放大,独生子女父母就会缺乏可替代的家庭养老支持,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家庭养老支柱,他们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就根本无法实现,在这样的家庭中已进入养老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将会面临常人难以承受的困境。 2 化解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困境的途径
正是由于独生子女的单支撑性,因而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包括独生子女的老年父母、祖父母、甚至是外祖父母)的养老的家庭支持性就会显得微弱,尤其会表现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方面。而对于独生子女而言则会感觉到自己虽然拥有孝心,然而有心无力,甚至精疲力竭。笔者认为面对我国老龄化日益加剧的情形,我们应该根据独生子女老年父母照料服务需求的特点,充分考虑到老年照料具有一定福利性的情况制定出适合老年照料服务体系发展规划。
2.1 巩固和发展居家养老
巩固增强老人自我照料为主、子女照料为补充的居家养老功能。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外部支持,尤其是关注独生子女老年父母的精神文化需求。力争每个社区均拥有一片适合老年人健身锻炼的场地,一个老年人文化娱乐休闲的场所。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敬老、爱老氛围,完善老年法律援助、社区老人信息网络化管理等一系列老年中介服务。
第一、确定目标人群:应鼓励身体状况良好、具备自我照料能力,或配偶、独生子女等亲属具备照料条件的独生子女老年父母尽可能采用居家养老。这在当前社会养老条件不完善,政府财政还难以支持大规模的社会养老情况下,是减轻社会压力的现实选择。
第二、加强居家养老的外部支持。一是继续倡导子女赡养老人的社会风尚。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道德约束。在法律和制度上,通过有效形式明确赡养人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的义务,并建立完善老人法律援助体系。二是大力发展社会中介平台。为老人和老人的子女、亲属等照料者提供信息服务,组织进行沟通交流和互助活动。三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量多面广、比较完善的文体活动、娱乐休闲和卫生服务等社区基础设施,满足独生子女老年父母的精神文化需求。
2.2 大力发展社区照料
完善社区照料服务的基础设施,强化基本服务力量,增强社区老年照料能力。尽可能地完善社区老年照料基础设施。
第一、明确目标人群、确定服务内容。社区服务应主要面向居住在家中,需要一定照料服务以及生活护理的老年人,尤其是高龄、身体状况较差的老人。政府部门应在老年人服务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上门的日常生活照料,如整理家务、个人护理、饮食服务等;组织老人文体活动、自助和互助活动;开展托老服务等等。
第二、完善基本服务力量和基础设施。一是在区、街道、社区设立老年服务中心,其基本职责是对独生子女老年父母家庭定期走访并对他(她)们的生活状况加以评估;支持和监督家庭照料人履行赡养义务;组织志愿者服务和老年互助。二是每个社区或几个社区联合组织专业养老服务队伍和机构,通过政府补助为独生子女老年父母提供日常照料服务并逐步将其他民营服务机构纳入到社区照料服务体系中来。三是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生子女老年父母提供医疗护理。四是建设老年食堂和日间托老中心,为独生子女老年父母提供膳食和日间安置服务。可以以街道为单位,建设一个或几个规模较大的老年食堂,送餐到人。
第三、建立服务评估和购买制度。政府设立统一的服务标准,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和民营机构必须以不超过政府限定的最高价格,提供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服务;同时鼓励提供相关的扩展服务,合理收费。对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民营机构,在服务评估的基础上,给予优惠政策或资金支持。
为此,本文认为可以建构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依托社区的养老服务体系。如下图1所示:
如上图所示可知,这种新型的社区养老模式,解决了养老“社会化程度”不够的问题,充分发挥社区内部和社会上的一切力量,解决多数独生子女老年父母不愿意远离自家的难题,实现家庭式近距离集中养老。“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是这样一种模式:将该社区的老人集中在该社区的社区老年服务中心进行集中的、居家式的养老服务。
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该对该管辖社区的独生子女父母整体状况和每位独生子女父母的状况作详尽的了解并登记,通过对每一位老人的问卷调查判断老人是否适合该模式,以此初步统计数量来确定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的建设规模。其次,独生子女老年父母自愿或者家人将其送到就近的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实现统一管理,由于社区老年服务中心距离家比较近,所以可以方便的实行“日托护理”和“月托护理”模式等;作为独生子女,可以对老人入住的服务中心依照老人意愿提供简单的装修;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社区为老服务的总体规划、服务中心的建设和服务资金的预算;劳动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老年退休的社会保险金管理以及每年向社区的独生子女老年父母人数增加的申报工作;卫生部门对老年服务中心提供医疗服务管理,并且加强对社区医疗质量的监管;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对为老服务的监管,并对意见反馈做出相应的措施,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为老服务人员的招募、选拔与培训等。
此外,这种依托社区的养老模式,并不单单局限于在社区的内部,还可以引申到社区与社区之间,具体分析如下:一个社区的内部养老资源总是有限,而且社区与社区的独生子女父母的老龄状况不同,因老龄具体状况不同因而为老服务也有一定的差别,比如在一些年轻人相对比较集中的社区,其年轻化程度高,社区内部的独生子女父母老龄人口数相对比较少,为老服务负担相对较轻,上级民政部门等部门和街道只要以较少的投入就能实现模式的正常运行;而对于距离其较近的一些独生子女父母老龄化严重的社区,有条件就可以到上述的社区去养老,也可以充分利用其闲置不用的社区资源,实现社区资源共享;作为上级部门,要加大对老龄化状况严重的社区的资金投入和政策优惠,努力建设“养老示范社区”,不断改进和完善“社区养老模式”。
2.3 适度加快机构养老发展
第一、实行养老机构分类管理。从国际上看,普遍对养老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分别接受不同身体状况的老人。民政部《社会福利设施基本规范》中将社会养老设施按服务功能分为四类: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年社会福利院和护养院。其中老年公寓和老年社会福利院接受对象有一定区别,但主要是根据收入水平,而非根据身体状况。建议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功能分类,根据收养对象进行定位,划分为一般护理养老机构、特殊护理养老机构以及护养院三种类型。
第二、明确政府投资重点,完善多元投资渠道。政府投资首先是满足社会上急需政府扶助的老人的需求,如身体极度衰弱和身患绝症无望康复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护养院和特殊护理养老机构具有一定福利性质,应是政府重点投资方向。对于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特殊护理养老机构和护养院的,在建设和运营阶段应享受和政府投资同样待遇。一般护理养老机构、混合型养老机构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政府在建设和运营中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总之,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国家和社会应当高度重视,我们应该善于分析独生子女老年父母养老需求的特点,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满足这些需求。而且在重视家庭养老的同时,应同样重视社会养老体系的建设,应鼓励老人自我保障。使家庭养老与社会保障、自我保障均衡发展,相互补充,以应对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并有效解决将来的城市独生子女家庭老人的养老难题。同时,在居家养老方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尊老、爱老、养老的教育,发扬中国文化中在家庭养老方面的伦理道德优势,建设以“家庭美德”为核心的养老文化。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要致力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老年人的经济保障问题,让独生子女家庭充分发挥养老中的照顾与保健职能,这是提高家庭养老质量的根本途径。第三,引导独生子女父母正确认识我国老龄化趋势,并为自己的老年生活早作考虑,以诸如购买养老保险、储蓄等方式未雨绸缪。另外,我们的社会也应有明确的制度和法律依据,让独生子女家庭以法律为主、道德为辅来维系家庭、社会养老机制的良性运行。只有这样,独生子女老年父母才能安度晚年。
参考文献
1 关颖.家庭结构的涵义及类型[J].家教指南,2003(02)
2 王思斌.社会学教程(第二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 陶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