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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和2018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既在规范层面上确认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也顺应了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模式的转变.但在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如留置措施外部监督缺失、内部调查失衡以及先行拘留措施定位不明等程序性问题.为实现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有效衔接,需要在规范和制度层面进行如下设计: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进行外部监督、监察留置措施内部设立违法与犯罪调查程序分流机制、允许检察机关在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时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实质审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