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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的债权性利用和物权性利用在权利结构、效力等级以及权利保护等诸方面有趋同的趋势。历史上两种利用方式有一个由统一到分离的过程。对物利用予以区分的真正决定因素是社会现实和社会需要。尽管物权法已经颁布,而其中对物的物权性利用区分至今仍不认同,实乃意思自治原则未有得到充分尊重,立法机构应予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