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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建设厅联合省监察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对城市公共工程质量加强监督和落实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明确了监督和责任追究的范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对象。对城市公共工程项目的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公共工程质量上存在行政过错、或工作失职、渎职的,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单位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