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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古代法制史中的罚畜刑是一种科罚制度,简单地说,就是用牲畜来处罚犯人的一种刑法.可是古代蒙古法制史的罚畜刑不同于其它的罚金刑,它具有浓郁的游牧特色,适用于杀人、放火、伤害、奸淫、偷盗、辱骂等一切犯罪.处罚时一般不直接用所罚之物的数量来处罚,而是用特定的数字、专用词如为单位'九'、'别尔克'、'五'、'顶替'等来处罚.另外,针对犯罪者和被害人的权利、地位的不同处罚的轻重也不一样,法律为此制定得也更为详细.